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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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来源
“法律行为”一词是由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法律行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德国学者萨维尼对之进行了完善,最终使得法律行为概念及制度进入当时的一些法典及德国民法典。
在德国民法典上,所谓的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
内涵: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即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外延:单方、双方、多方各种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的总和。
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独创,我国采取了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例如: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德国的“法律行为”术语到我国民法中就变成了带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术语,但内涵却不一样。
问题: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
来源
我国创造,在内涵上我国的民事行为相当于国外的“法律行为”。
目的
为了能够统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个下位概念。
二、民事行为(或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能够引起法律效力产生的人的行为呢?结果是有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此种行为产生效力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形态,或者此种法律后果根本就不是其所主动追求的。相反法律行为,即使据其概念“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可判断法律效果的产生是行为人所追求的。
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由法律确定其法律后果的人的行为。与法律行为、准民事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非表示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行为,如添附、发现埋藏物、创作。二是,虽然涉及人的意志,但此种意志非(主动追求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意志,此种意志旨在发生一个事实上的后果。
准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包含意思通知(催告)、观念通知(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和观念通知的的区别在于:观念通知中不含当事人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仅仅是通知某种客观事实;意思通知中,含有当事人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一旦作出这种意思,法律上不问当事人企图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直接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什么是意思表示
意思,是指在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内心意图;
表示,将内在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的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
意思表示就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也就是民事行为的成立仅仅解决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价值判断,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民事行为生效就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问题;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问题;
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合法性问题)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分为要素、常素、偶素
效果意思:表意人想要其表示内容(目的意思)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相对人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作为意思表示的两个最基本要素,意思本身和表示本身,必然会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如果两者不一致,如何对已有的意思进行判断的问题。这里有三种学说: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
折中主义认为: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考虑其外部表示,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
案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未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
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效力;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则意思表示的生效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者了解主义。
四、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有两种情况:1、意思表示不自由;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我国就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分类按照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做了划分:1、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故意造成瑕疵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双方恶意串通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2、行为人非故意造成瑕疵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