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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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

【摘要】行政法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之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但是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又不同于民法和刑法的秩序价值。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构建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内部和外部的秩序价值;静态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任何法律都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行政法也是如此。关于行政法的价值,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平衡都比较被广泛接受,还包括自由、效率,甚至是有人提出的便民价值。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秩序价值,却仿佛被大家选择性遗忘了。但是。不论是行政法所包含的哪一种价值,要么它以秩序价值为基础,要么它要所追求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这么说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精髓,也是法律的精髓。行政法的秩序价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内部的秩序价值和外部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来划分的。内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维护

行政体系及其结构的功能性、稳定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行政指令的贯彻性,行政行为的高效性等行政机关内部的各项事务。而外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依据的准确性,也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关系到行政法所期望的秩序价值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便民性,即行政行为要高效、快捷,让人民感到方便。当然还包括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静态的秩序价值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应然和实然状态划分的。静态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条文所包含和体现的秩

序价值,这种价值还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处于应然状态。而动态的秩序价值就是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秩序价值从应然状态到实然

状态,即具体行政行为所要体现和维护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把立法者所要求的秩序价值具体化、现实化。动态的秩序价值更好的体现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和秩序价值追求。动态的秩序价值根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功能不同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指导规范功能的秩序价值、调节功能的秩序价值和保障功能的秩序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可以说是行政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也是行政法所调节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要达到的状态。这其中平衡论是我国学界的主

流认识。平衡论说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我国,首先由罗豪才教授提出。平衡论最大的特点是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三、那么如何把平衡论说主张的秩序价值贯穿到行政的始终呢?

(一)社会理性意识的培养和觉醒

什么样的意识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但是这种理念的前提是社会理性意识,这是我国民众严重欠缺的。当务之急就是唤醒民众的理性意识,特别是社会理性意识,即全社会范围内理性认识事物。只有这样立法者者才能把正确的秩序价值贯彻到立法中;执法者才能把正确的秩序价值贯彻到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才能把正确的秩序价值贯彻到社会行为中并对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加以严格监督。因此,社会的理性意识的培养和觉醒是构建法治社会,贯彻法治理念,实现正确的行政法秩序价值的基石。

(二)制度的合理构建、完善以及改革

在良好的社会理性意识基础上,构建合理完善的制度对于实现良好的秩序价值事半功倍。良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在理论上的完善,更要注重的它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实际效果。良好的制度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制度良好可以使很多内心有恶念的人不敢违法犯罪;制度不好可以使很多本来不错的人慢慢误入不归路,坠入制度的彀中。随着社会民众意识的觉醒,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亟待解决。

因此,构建一种良好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建设和谐安定有序社会,贯彻现代秩序价值的关键环节。我国当前制度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专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进步的瓶颈,这是进一步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缓慢艰巨、任重道远的。

(三)统一秩序价值指导下的行政法的制定、补充、修改

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体系不是很完善,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都冲突矛盾。除此之外,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一句话总结,就是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备,秩序价值不统一,导致各地各部门各自行政,自主行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行政法需要加快制定、补充和修改。

(四)注重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规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和秩序价值,也需要人来实现和维护。制度具有被动性,人具有主动性,行政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效果。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表明,凡吏治清明的时代社会安定有序,经济发达,人民安居乐业;凡吏治腐败的时代社会混乱,民生凋敝,民不聊生。因此,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规范是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行政法秩序价值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夸美纽斯说过,德行的实现是由行为,不是由文字。同样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也是由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而不是仅仅靠行政法条文。社会理性意识、平衡完善的制度、良好的行政法、高素质的行

政人员是实现行政法秩序价值的强有力的保证。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处于转型期,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参差不齐,社会的价值观念有点迷茫,导致道德滑坡,秩序遭到破坏。制度改革迫不及待,行政改革也日益紧迫,行政秩序价值此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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