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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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