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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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

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制”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表述。

(2)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含义,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3)通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宪法一词逐步演变为规定国家机构或权力体系等基本内容的规则。

2.非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日本是在亚洲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从西方引进立宪主义的国家。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西方宪法观念传入日本,日本学者最初将constitution 译为建国法、根本律例、朝纲或国家法,后来才参照中国古代文献译为宪法。

(2)在日本出现的宪法词汇通过不同形式影响了周边国家宪法概念的交流与发展。

①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中国开始具有了根本法的涵义,但当时尚未形成宪政制度。

②在韩国,在古文献中也出现过“国制”等词汇,当时主要指法令等含义。

在韩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宪法”一词是1884年在《汉城旬报》上发表的“欧美立宪政体”文章,在文章中作者把constitution译为宪法。

二、宪法的地位与概念
1.欧美国家宪法学者对宪法地位与概念的论述
(1)亚里士多德
①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功能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

②他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对宪法概念的不同解释与认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宪法文化的特点,体现了学者们的不同宪法理念与认识。

(2)菲利浦斯
他认为,根据不同的宪法认识可以把研究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的组织化,另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中制约权力行使者的装置。

(3)詹姆斯·蒲莱斯和斯通教授
①蒲莱斯最早提出了作为政治体系组织体系化的宪法概念。

他认为,宪法是通过法或者依法组织化的政治社会的基础,即依法承认的机制创立具有一定权利的永久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

②斯通教授首先肯定蒲莱斯的宪法概念是最合理的定义,并在原有宪法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制约性”,提出真正的宪法概念应具有三个要素:多元化的国家机关如何组织起来;国家机关各自的权限是什么;各种权限以何种方法得到实施。

(4)芬纳
他认为,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众关系的法典。

这个定义基本上接近斯通的宪法概念,强调政治组织系统化过程中的宪法功能。

2.非西方国家学者对宪法地位与概念的论述
(1)日本
①在移植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了广义宪法与狭义宪法概念。

a.广义宪法概念是指有关国家组织及其作用的根本法;狭义的宪法概念是指立宪主义宪法,即只有立宪国家的宪法才能称为宪法。

b.代表人物
第一,美浓部达吉认为,宪法是指调整国家政治组织和作用的基础法。

第二,穗积八束认为,宪法是宣明国体政体的基本法。

第三,铃木安藏教授认为,宪法是以法律确认政治支配的参加权,是一种阶级的契约。

c.日本学者普遍认同的宪法概念是:有关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各种根本规范的总称。

(2)韩国
①在韩国,20世纪初学者们移植西方宪法概念时接受了实证主义宪法观,采用了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宪法概念,认为实质意义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政体的规则”。

②在现代韩国宪法学界普遍强调宪法概念中的人权保障的意义,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保障国民的基本权,规定国家的统治组织和统治作用的最高法”。

(3)中国
①中国古代文献中曾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并不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

②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了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又具有中国的学术特色。

③1978年以后在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了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宪法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④近年来,学者们进一步深化了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指出了传统宪法概念的缺陷,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更符合宪法文化与宪法实践的发展要求。

三、宪法的特性
1.宪法与法的共性
(1)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2)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在分析宪法特性时,我们需要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观念,首先从法的角度分析宪法存在的形式与功能,善于在法的世界中发现宪法的价值,分析各种宪法现象。

2.宪法与法的区别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①宪法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作用。

(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①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②在修改程序方面,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一是为了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并获得最高效力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为了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②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
a.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
c.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4)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是密不可分的。

人民管理国家的各种方式或者形式就是民主。

宪法就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基本法。

②宪法在实现民主价值方面只能提供基本形式,它并不是实现和发展民主的惟一形式。

(5)宪法的本质
①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②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a.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
b.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c.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
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d.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1.传统宪法分类学
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分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现代宪法分类
(1)根据宪法概念的性质,通常把宪法概念分为社会学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

①在分析宪法概念时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际上反映了一定的权力关系,具有双重性,即政治现实和法律事实的属性。

②休莫特认为,宪法是一种政治统一过程的原理,它是有关政治动态的基本秩序。

(2)根据宪法存在形式,维尔提出了“维尔模式”的新的宪法分类方法。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③优越性宪法与从属性宪法;
④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
⑤权力分立型宪法与权力融合型宪法;
⑥共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等。

(3)根据宪法规范与现实关系,可以有以下分类:
①独创宪法与模仿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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