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刑警办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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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办案须知(一)
刑警办案须知
(公安部刑侦局二○○○年底编印,二○一一年四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接受案件、立案
第一节接受案件……………………………………第1——9条
第二节立案审查……………………………………第10——16条第三节立案…………………………………………第17——22条
第二章侦查措施与方法
第一节勘验、检查…………………………………第23——65条第二节案情分析……………………………………第66——72条第三节选择侦查途径………………………………第73——82条第四节查证犯罪线索………………………………第83——91条第五节摸底排队……………………………………第92——97条第六节确定重点嫌疑人……………………………第98——101条第七节缉捕犯罪嫌疑人……………………………第102——118条第八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第119——144条第九节控制销赃……………………………………第145——149条第十节串并案侦查…………………………………第150——154条第十一节其他侦查措施……………………………第155——158条
第三章破案、撤案
第一节破案的条件和实施…………………………第159——168条第二节撤案…………………………………………第169——175条
第四章继续盘问与强制措施
第一节继续盘问……………………………………第176——191条第二节拘传…………………………………………第192——197条第三节拘留…………………………………………第198——209条第四节逮捕…………………………………………第210——228条第五节取保候审……………………………………第229——256条第六节监视居住……………………………………第257——268条第七节适用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第269——277条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278——290条
第六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291——308条第二节人身、尸体检查……………………………第309——320条第三节侦查实验……………………………………第321——326条第四节搜查…………………………………………第327——340条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341——365条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366——371条第七节鉴定…………………………………………第372——392条第八节辨认…………………………………………第393——406条
第七章审讯
第一节传唤…………………………………………第407——410条第二节第一次讯问…………………………………第411——413条第三节讯问的要求…………………………………第414——422条第四节审讯方法……………………………………第423——431条第五节特殊案件审讯要点…………………………第432——436条第六节讯问笔录制作………………………………第437——447条第七节审查判断证据………………………………第448——459条
第八章侦查终结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60——463条第二节移送审查起诉………………………………第464——475条第三节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第476——486条第四节侦查羁押期限………………………………第487——496条
第九章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第497——509条
第一章接受案件、立案
第一节接受案件
第一条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以下简称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条《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报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2.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发原因和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及其他知情人;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现场是否被保护等,尤其是被侵害客体物的原始状态等。
3.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行走姿势、衣着特征、个体特殊特征、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作案人是否受伤等异常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知悉的经过等。
4、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衣着特征、随身携带物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的有关情况。
5、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情况的,应当问明涉案物品、工具的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及来源等情况。
6.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投案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问清以下情况:
1.投案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
2.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后果;
3.同案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及赃证情况。
询问完毕后,根据投案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对于电话报案的,除详细记录第二条内容外,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
收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记清相关目击人或者知情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网络或短信报案的,也要按规定下载报案信息。
第四条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第二条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第五条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并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六条有明确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应当迅速采取救治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并且有条件追缉堵截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缉堵截。
第七条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警人员应当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及时报接警单位领导按照权限审批。
第八条接受报案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报案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接受刑事案件后,应当将有关工作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案件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受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节立案审查
第十条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初查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