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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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名称:修武县电业公司
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336号
二、被保险人:
修武县电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正式在册职工423人、农电工266人,合计689人。
三、保险人名称:
地址:
四、保险经纪人: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五、供电区域:修武县境内
六、营业性质:供电经营、服务等
七、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八、险种主条款版本:(详见附件)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九、保险金额:
十、免赔额等赔付设置: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门,急诊限额4万/人。
十一、保险期限:
自2011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十二、保险费率:每人保费190元
十三、保险费:RMB 130,910.00元
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量×每人保费
十四、付费方式:
投保人将全额保险费汇至保险经纪人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保险经纪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
收到全额保险费后,保险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纪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出具相应的经纪佣金发票。
十五、付费日期:
按“见费出单”监管要求,保险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性付费;保险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第一期保险费不得低于10万元或保险费的30%,以高者为限。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
十六、司法管辖: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七、扩展条款:无
十八、特别约定:
1、保险协议、投保单、正式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人出具的正式保单、标准条款如果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2、特别残疾保险金给付: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烧伤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但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标准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3、意外急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救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受指定医院的有关限制,但在情况稳定后应转入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4、事故发生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以境外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材料进行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可在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进行残疾鉴定)。
5、保险费调整: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人员数量增减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系统中对保单进行调整,引起的保险费增减,可以在年底一次性结算。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投保人、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各持一份。
投保人(盖章):保险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11年3月31日2011年3月31日
附件: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
(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
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
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
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
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