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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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审判提出异议,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它不是不确定的,因此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条件是什么?以下一小部分将为您解答。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正当理由推迟法定的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延期复议。应有关当事方的要求,以弥补延迟的时限。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延误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无法预见,抗拒或避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和其他自然和人为灾难。“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各种客观情况,它们阻止申请人行使复议权。例如,由于严重的疾病惩罚,申请人无法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没有能力或行政能力有限的人,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在法定申请期内确定;法人或其他组
织被合并,分割或终止,并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说明的是,延长申请期限只能弥补因法律原因造成的时限,而不能重新计算时限。例如,申请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天,如果在该时限的第40天发生洪水,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以自清除障碍之日起60天。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的,申请人仍有20天的时间申请复议。
二,延期申请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经审查,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予延期,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延长。行政复议法规定,延长复议期限的补救措施旨在保护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确定该申请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应当根据这一精神予以把握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