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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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 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质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一部分
第一章担保主债权
第1条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
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 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 其他:。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最高债权额
2.1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质押
第4条乙方以下列第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 向第三方提存;
8.3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二),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抵押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4.《( )抵押财产清单》。
10.1按照丁方要求,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如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10.2如抵押财产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则:
10.2.1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丙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主合同债务人应按丁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10.2.2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存入丁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丙方在丁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丁方、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