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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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法 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甲方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120%向甲 方作出赔偿。
第六条 租赁物的购买 6.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相关情况,自主选定租赁物及 供应商。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 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 商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 6.2 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 物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 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 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发票抬头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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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则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 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 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乙方 负担。
10.4 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 事宜,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5 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甲方授权 乙方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金在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由甲方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 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乙方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 甲方,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 且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 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8.2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 处分权。 8.3 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甲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 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 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 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 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甲方所有。 5.3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 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 偿归甲方所有。 5.4 甲方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 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甲方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乙方 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时解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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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业务的资质; 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10.1 租赁期内,在乙方确认收到租赁物的同时,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 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 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盗抢险、第三人责任险等), 乙方需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投保金额不低 于未还租赁本金的 110%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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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 4.2 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件,租赁物由乙
方自主选定,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 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乙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采购前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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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按时投保或续保,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乙方偿还 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整体租赁物发生全损时,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 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执行。
10.2 保险须以甲方为被保险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 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乙 方承担。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将复印件经乙方盖章确认后 交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乙方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 金支付给乙方,或根据乙方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偿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 付款项、或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 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乙方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 何款项的理由,乙方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 但是,在发生保险争议时,甲方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向保险 人提出交涉或法律诉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有权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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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该等抵押。 5.5 乙方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
债务。 (1)乙方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甲方有权以所
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乙方主张返 还相当于甲方支付的金额的 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乙方支付租金的义 务,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6.4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向供应商支付 货款。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 根据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租赁物由供应商运抵合同指定交货 地点,向乙方交货。 7.2 租赁物运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负责验收,同时将签收盖章 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7.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且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原 由,甲方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 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7.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由于供应商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 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供应商交涉
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 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 追索,且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人就出卖 标的物主张权利,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及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合同编号:[ ]年 租字 第 [ ]号
融来自百度文库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日 期: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 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政策和行业规定,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 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1.5 出租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 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 本合同; 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 程和相关规定,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
第九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 租赁物在交付给乙方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无论何种原因 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乙方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 款项。 9.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 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 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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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经双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 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 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3)乙方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 方式付款,供应商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运输单据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 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 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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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2.5 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 体行政行为;
2.6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 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 生其他负债超过 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 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 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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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供应商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7.5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
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7.6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如供应商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
第三条 特别声明: 3.1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 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 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 租赁物
第四条 租赁物 4.1 本次融资租赁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即租赁物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 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标的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买 乙方所需租赁标的,再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
第六条 租赁物的购买 6.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相关情况,自主选定租赁物及 供应商。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 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 商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 6.2 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 物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 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 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发票抬头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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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则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 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 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乙方 负担。
10.4 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 事宜,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5 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甲方授权 乙方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金在 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由甲方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 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乙方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 甲方,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 且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 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8.2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 处分权。 8.3 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甲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 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 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 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 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甲方所有。 5.3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 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 偿归甲方所有。 5.4 甲方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 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甲方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乙方 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时解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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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业务的资质; 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10.1 租赁期内,在乙方确认收到租赁物的同时,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 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 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盗抢险、第三人责任险等), 乙方需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投保金额不低 于未还租赁本金的 110%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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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 4.2 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件,租赁物由乙
方自主选定,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 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乙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采购前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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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按时投保或续保,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乙方偿还 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整体租赁物发生全损时,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 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执行。
10.2 保险须以甲方为被保险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 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乙 方承担。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将复印件经乙方盖章确认后 交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乙方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 金支付给乙方,或根据乙方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偿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 付款项、或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 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乙方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 何款项的理由,乙方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甲方的任何款项。 但是,在发生保险争议时,甲方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向保险 人提出交涉或法律诉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有权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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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该等抵押。 5.5 乙方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
债务。 (1)乙方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甲方有权以所
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乙方主张返 还相当于甲方支付的金额的 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乙方支付租金的义 务,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6.4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向供应商支付 货款。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 根据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租赁物由供应商运抵合同指定交货 地点,向乙方交货。 7.2 租赁物运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负责验收,同时将签收盖章 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7.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且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原 由,甲方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 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7.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由于供应商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 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供应商交涉
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 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 追索,且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人就出卖 标的物主张权利,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及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合同编号:[ ]年 租字 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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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承租人: 日 期: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 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政策和行业规定,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 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1.5 出租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 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 本合同; 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 程和相关规定,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 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
第九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 租赁物在交付给乙方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无论何种原因 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乙方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 款项。 9.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 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 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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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经双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 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 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3)乙方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 方式付款,供应商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运输单据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 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 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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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2.5 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 体行政行为;
2.6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 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 生其他负债超过 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 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 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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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供应商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7.5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
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7.6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如供应商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
第三条 特别声明: 3.1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 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 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 租赁物
第四条 租赁物 4.1 本次融资租赁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即租赁物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 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标的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买 乙方所需租赁标的,再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