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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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

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除但书(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即通常所说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是药品检验机构对抽验药品质量出具的技术鉴定,具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某种药品是否应定性为假劣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目的

然而,药品检验报告只载明检验结果是否合乎标准,却未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定性,执法人员对检验结果理解不同就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定性和行政处罚决定,关系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利益和声誉,甚至影响其生存。

意义

因此,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对判定假劣药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理解药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质量信息

(一)、理解药品标准是解读检验报告的前提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保证药品质量,进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及监督检验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中各环节、各单位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强制性标准。

药品标准包括二大部分:

1.必须经过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事项,如成份、规格、含量、允许的杂质及其限量、质量要求等;

2.无需经过药品检验机构进行专门技术检验的事项,如药品的通用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有效期、生产批号等。

通常所说药品检验合格与否实际上是指所检验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但检验项目合格不等同于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如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擅自延长有效期、更改生产批号等,同样也是不符合药品标准。

对检验项目和非检验项目都合格的药品也不能放松警惕,如在药品中人为添加官能团结构相类似的物品或者在药品中非法加入对检测项目有干扰的成份等,依现有质量标准中检测项目却无法鉴别,都有可能使检验结果失真,导致假劣药品检验合格,这些假劣药品披上“合法”外衣,对民众用药安全的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检验机构不断的提高检验水平,让假劣药品“无处藏身”,执法人员对检验合格的品种也要“掘地三尺”,利用其他渠道辨别药品的真伪。

(二)、分析检验项目,正确定性假劣药品

药品检验的项目通常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四大项,因各个药品剂型的质量标准要求不同,故其检验项目中所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不论检验项目多少,只要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该批药品总的结论便是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上对检验结果的描述仅为是否符合规定,却未载明对检验不合格药品的定性。因此,执法人员不仅要看检验报告的总结论,更需分析药品检验报告中各个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来判断不合格药品是假药还是劣药。

1、性状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征或形态,包括了药品应具有的外观(例如色泽、臭味、溶解度、粘稠度等)以及各项物理常数(例如熔点、沸点、比重、折光率、比旋度、吸收系数等)。药品的色泽(包括药品的表面、截面和内容物等)、外形(如大小不均匀、破损、粘连结块、沉淀等)、气味与标准描述不符,溶解度、物理常数检测数据与标准不同,一般来说按劣药处理,但有时也应结合其他检验项目才能最终定性。

2、鉴别鉴别是根据药物分子结构所表现的特殊化学行为或生物学特性而制定的试验方法来判断药物及其制剂的真伪。鉴别试验要求专属性强,再现性好,灵敏度高,通常某一项鉴别试验,如呈色反应、沉淀反应或色谱特征等,能表示药物分子的某一结构特征。因鉴别试验是用来证明药品的真实性,而不是对未知物的定性分析,故鉴别项也就具有排他性,只要鉴别项出现不合格,应判定为假药。

3、检查中国药典规定:“检查项下包括有效性、均一性、纯度要求与安全性四个方面”,检查项目及其限度是根据药品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贮存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杂质和分解产物,以及对机体的生物效应来确定的,由此可知检查项不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定性为劣药。

4、含量测定含量测定是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保证疗效的重要手段。因此,含量测定在药品检验中至关重要,在药品检验报告中含量常以一个确定的数值来表示,如果数值超出规定的许可范围,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应定为劣药,如含量为0则为假药。

由此可知:性状、鉴别、检查项是对药品质量的定性检查,而含量测定则是药品质量的定量测定。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判定药品真伪,不可单就某一检验项来判断,需要全面考虑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

(三)、依据检验报告书区别处理追究责任

通过检验报告判定的假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没收供样单位的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然而造成药品检验不合格的因素有很多,无论是生产、流通、销售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检验不符合规定。故应查清缘由,弄清检验报告所能覆盖的范围,追究相关人或单位的责任。

1.对于直接从生产企业抽验的药品,检验结论无疑反映了整个批次药品的情况。监管人员应调查清楚该生产企业库存和出售药品数量,对整个批次药品进行依法处理。

2.对于从流通、使用环节抽验的药品,一般来说,检验报告应对供样单位的整批药品质量负责,是否追溯到上一级生产或经营企业,还需根据具体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处理。

(1)主要考虑在生产环节出现了问题。对于一般剂型检查项目下的鉴别、溶出度、崩解时限、释放度、注射剂中无菌、热源、乳剂中絮凝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负责范围则扩大为整批药品,执法人员应该从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开始,追溯到生产企业。

(2)考虑到药品的检验项目可能随药品的理化性质、稳定性、运输及存储条件而发生变化,如片剂出现裂片、花斑,颗粒剂潮解、结块,乳剂酸败等等,对于此类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的证明力仅限于抽样时该地、该批号、该批量药品的质量状况,对供样单位的该批药品进行没收处理,而对其上一级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的查处则应慎重。

二、正确阅读药品检验报告书中的数据

检验报告书不仅对药品质量作出技术鉴定,成为判定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它还是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重要线索之一.

一是检验报告书的编号。每一份检验报告书均有一编号,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一般按批号进行管理,因此每一批药械检验报告的编号均不同。如吉林省发现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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