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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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村民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丙方确定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一)协调上级民政部门每月按标准发给丙方供养金。(二)丙方属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三)丙方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发生死亡的,经甲方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停止其特困供养待遇。(四)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二、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村屯的群众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一)对丙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督促丙方亲属扶养,或委托丙方所在的村民小组群众包户扶养。(二)丙方属未成年的特困人员,其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看管。按规定停止特困供养时,看管人员应在一个星期内将丙方原有财产交还其本人。(三)监督丙方亲属或其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对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一)有权向甲方索取其本人的基本生活金。(二)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三)丙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后,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四)丙方死亡后,其遗产归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生前由其亲友扶养的,归扶养人所有)。

四、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特困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七、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包养(看管)人一份。

甲方(盖章)代表:

乙方(盖章):代表: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敬老院(分院)

丙方:城市特困供养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困人员自愿申请入院供养,由甲方审核符合入院条件(精神病、传染疾病不得入院),经甲、乙、丙三方商议,签订如下协议:

一、县民政局下拨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乙方,乙方每月发放零用钱100元给丙方,其他基本生活费由乙方统一安排使用。

二、乙方为丙方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和完善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膳食安排合理,饮食卫生,营养,日常安全监管到位。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安排人员护理,送水、送饭,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乙方管理,在身体建康许可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参加院办生产劳动,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与学习、娱乐等活动。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生效,乙方死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出院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代表:

乙方:(盖章)代表: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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