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大社会组织,在21世纪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并推动着社会进步。其在社会领域影响广泛,涉及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文化、经济、农业等多个方面。

现阶段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平均规模较小、资金严重不足、专业人才占比低等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1508家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尤其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爆发之后,非营利慈善组织遭遇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直接导致全国捐赠总额出现首次下降,光中国红十字会当年受捐赠额就同比减少了23.68%(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由于非营利组织几乎无利可图,筹资上又缺乏政府的强制力,所以一般潜在投资人没有足够动机进行资金支持,因而对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但非营利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协调与治理社会、倡导与影响政策方面发挥着难以被替代的作用,维持并发展非营利组织事业是加快社会进程的必须之举。

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在社会中发挥更大、更深入的作

用,就必须拥有良好的筹资能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本文以解决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问题为出发点,在确保非营利组织职责履行的前提下,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筹资困难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提高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筹资方式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相较于中国更早,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更加深入,但由于各国社会在发展阶段及文化上存在差异,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存在差别。Levitt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他认为除去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为非营利组织,它的核心使命是公共社会利益。Lester M.Salamon(2002)认为,只要一个社会组织符合以下五个性质(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中的三个即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这个定义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国外研究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两点:组织使命是服务于社会;营利不应分配于私人(会员、成员),而应当留给需要其帮助的社会成员。我国并无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事业单位,即利用国有资产从事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两种组织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者不具有所有权,不得要求经济回报。

据民政部统计,1988年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

总数仅为4446个,但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接收社会捐赠达470.8亿元。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当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非营利机构的筹资能力,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其所筹建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的能力。它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与潜在的资金提供者进行沟通,引起对方的共鸣和兴趣,最终愿意为其项目进行无偿投入并不求资金回报的过程(见图1)。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经营及营业外收益、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经营及经营业外收益主要包括经营收益、政府支持和接受捐赠。其中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产品服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政府支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税收优惠以及人才输送。负债筹资主要有长、短期借款和BOT筹资。权益筹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通常受到较多限制而应用较少。

对于这些筹资方式募集资金应当维持的比例,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联合国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应当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捐赠,而不是来自于出售的商品或服务。而Lester M.Salamon(2002)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成为一个以私人捐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组织,因为这样带来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极高,应当适当地寻求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援。目前在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

经营收益的管理较为严格,譬如2011年福建省旅游局就对在QQ团购福州站上销售“港澳游贵宾券”的海峡非营利组织研究院予以喊停,并责令其停止相关非法宣传和经营活动。但同样的行为在日本则会受到鼓励,日本政府鼓励本国非营利组织进行“服务、产品上的创造”,“努力提高营利活动收入在组织总收入中的占比”。对于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扶持,各国政府均采取支持态度,但力度方面存在差异。我国经济体制经历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一大部分以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共事业单位脱离了政府编制而进入

市场,一时难以进入完全自我筹划、自我管理的阶段,这些经济实体一时难以脱离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或补贴。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研究数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仍然有超过50%来源于政府投入或补贴,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在美国,慈善捐赠在非营利组织筹资中占据重要地位,Druker认为,美国的志愿精神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巨大,对政府减轻赤字压力或增加盈余的效果“令人惊讶”。

二、非营利组织筹资现状

(一)筹资机制存在先天不足

政府的运作模式是将来自于纳税人的财政收入用于为

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需要公共物品所以会主动且愿意为此纳税,而且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企业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加工再造获

取利润,将一部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根据资金回报率决策是否进行投资。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非营利组织将资金提供者(政府、消费者、捐赠人)的资源进行再分配,而受益者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并不是同一群体,且二者之间基本不存在任何交易。正是由于“出资人”与“受益人”的错位,导致“出资人”出资意愿完全取决于本身的财务状况、志愿精神、非营利组织的劝募能力,而非“出资人”的主要诉求―经济利益。同时当下人均收入水平依然不高、全民公益氛围尚未形成,非营利组织也缺少直接的激励方式,使得筹资机制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克服。在筹资机制不足这个问题没有明显缓解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长期筹资能力的建设非常困难。(二)对政府直接投入依赖性较高

目前非营利组织从政府或公共部门扶持所获取的资金仍占总资金来源的51.31%,其中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45.33%,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5.98%。较高的筹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非营利组织从性质而言也是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等重大决策都应由会员进行而不受其他外部力量影响。而现在大多数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施以援手,必然有其政治上的考虑,政府一般会以资金支持为条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使其有效地配合政府。非营利组织对直接投入的依赖增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