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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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

承包方: 北京长阳普乐园爱心养老院

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现将发包方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养老院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养老院的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养老院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准)。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20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养老院的经营管理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每年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万元,并且每五年递增20%。除第一笔款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外,该笔款项于以后每年的12月5日之前付清。

第五条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向发包方交纳_________(大写元整)的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承包方在两年内不能继续正常履行的,该笔款项不予退还。

合同正常履行后,履约保证金作为以下用途:

1、医疗责任赔付。

2、在承包期内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法律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

4、承包经营期间,因其它民事纠纷、法律文书确定由养老院承担的费用。

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因发包方要求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时,发包方应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方。

第六条出现第五条第二款情况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包

方应及时支付。情况紧急或承包方不支付的,发包方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先行从保证金中支付。

保证金的数额以拾万元为基数,一次性交清。若发生理赔造成实际数额减少的,承包方应在减少的当月向发包方补齐。若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造成理赔数额增高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适当合理增加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的代表人( )作为养老院的院长,行使章

程中规定的院长职权。

第八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养老院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院长和各部门主任,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法人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所有聘任领导的劳动关系由承包方安置。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九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3、不得以“养老院”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发包方财产设定担保行为。否则,发包方有权行使撤消权,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以“养老院”进行的融资应经过承包方同意,待双方就责任分担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方应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承包期间,“养老院”的名称和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由承包方或个人持有,并不得对外转让。转移到个人名下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对外转让的,无效。

6、最终承担承包期间,给养老院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和其他诚

信经营义务及养老院的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养老院的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养老院的业务范围,撤销超过业务范围的经营事项。

3、对本养老院有财务监督权,可以随时进行财务查账,一切财务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除第十一条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五条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除合同中约定的应交纳的承包费用和政府应收税费外,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及聘任领导方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养老院的投资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或其法定承继人,另行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养老院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在整个承包期间,承包方应为其所管理的或接手的“养老院资产”投保财产险,使所承包的“养老院”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投保金额应从承包方的年收益中,单项列支,专款专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少于任意一个保险单上所需的最低金额。

此外,发包方应同意按照承包方所提出的险种及金额,尽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险。

第二十八条“财产险”获赔款归“养老院”所有。若发生的事件未作保险,或虽在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获赔额不足以支付各种外来权利要求、索赔、诉讼、损失责任等支出时,该项损失或不足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可在经营费用中,支付与业务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此保险针对所有与养老院经营有关的,可能在世界上任何地点提出的由于在养老院内发生的事件或养老院员工在进行业务时引致的人身损害、死亡或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一切索赔。

第三十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以“养老院”名义再建的房屋或物业等,归入养老院的固定资产。待承包期满后,由双方协商评估议价解决。在承包经营期间如遇拆迁的,承包方再建的房屋或物业的拆迁所得,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3:7比例分享。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简易程序进行裁决。仲裁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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