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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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发展

发表时间:2010-6-3 17:49:26 该信息被浏览了2051次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到底为经济问题。其义有三:一,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类经济活动;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障碍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冲突;三,气候变化的有效解决必须依靠经济手段。

许多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消耗归咎于我们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错误。[1]―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如税收,收费,补贴和可交易许可,在欧洲被广为运用来解决环境问题。

排放交易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来达到减排目的,从而控制排放的一种经济政策工具。而排放交易机制则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在交易机制下,公司或工业部门被授予一定数额的信用(Credit)或许可(Allowance,亦译为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的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多排者或从少排者购买许可,或面临重罚。因此,多排者为多排放的污染物付出代价,而少排者通过出卖剩余的许可而得到经济激励。此外,机制还能激励排放企业积极主动发展新技术降低排放。如此,社会能以最低的成本达到减排的目的。

排放交易最初是美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创新制度,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在美国基于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在限制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控制酸雨方面的经验。有一点讽刺的是,在1997年当美国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强力推行排放交易制度时,欧盟是强烈反对的。但是小布什上台并决定美国退出[2]这是一个挫败的经验,因为争议并没有给建立一个可实行的气候政策制度带来任何的切实结果,反而在上面浪费了诸多的时间和精力。在1990年代后期,伴随着对美国二氧化硫减排交易的成功的关注的增加和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的支持逐增。随后―污者买单原则‖和―基于市场的方法‖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如《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3],《环境税和单个市场的变化:来自欧洲委员会的信息》(欧洲委员会,1997)[4],《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5]等。2000年发布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洲委员会,2000)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6]

2001年10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排放交易指令》草案,并在2003年正式颁布。但是发布草案到正式颁布之间的2年中,对草案有多次的讨论和修订。2001年草案的发布启动了合作决议的程序,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会审议、修订和批准(或否决)该指令。欧洲议会在2002年10月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结果是欧洲委员会2002年11月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2003年3月,欧洲理事会同样要去欧洲委员会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随后,在2003年7月22日议会和理事会达成协议并最终采纳理事会的建议草案,并在2003年10月13日正式颁布,即Directive 2003/87/EC。

欧盟排放交易经历了一个从追随者到领导者的转变。很明显,欧洲一开始是紧密追随和学习美国的减排交易计划。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开始运作之前,欧洲有四个非常重要的减排交易项目,它们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了许多经验。第一个是英国减排交易机制(UK-ETS),它在2002年启动,英国政府和本国排放工业之间达成《气候变化协议》,为了增加《协议》的弹性,

建立一个基准线与信用系统(baseline-and-credit system),如果排放工厂接受排放限制,作为回报该系统会向排放工厂提供一笔奖金(incentive payment)。第二个是丹麦二氧化碳交易系统(Danish CO2 Trading System),在1999年启动,目的在规范发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它包含比较低水平的―安全阀‖(safety valve),通过―安全阀‖能确保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不会超过一个最高水平。第三个是荷兰补贴计划(Dutch Offset Programs),计划是为了更高效和低成本地履行荷兰的《京都议定书》义务而充分利用《京都议定书》下的基于联合执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两个机制的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第三个是英国石油排放交易的内部试验(BP’s internal experiment with emissions trading),它自愿在企业内部对位于世界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或项目推行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然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在对每一个排放工厂的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分配上,是处于领先地位。首先,《京都议定书》和《欧洲责任分担协议》(European Burden Sharing Agreement,BSA)只是将温室气体减排权分配到各个国家,但没有分配到每一个法人实体。其次,早先美国的限制和交易计划(cap and trade programs)有将排放权分配到每一个法人实体,比如二氧化硫,但没有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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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Market-based instrument for environment policy in Europe[G]. ,最后访问日:2009年2月4日

[2] William D. Nordhaus. To Tax or Not to Tax: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Slowing Global Warming[J].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 vol 1, 2007(1): 26–44

[3] EEA.Environmental taxes--Implementation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G]. ,最后访问日:2009年2月4日

[4]European Commission.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charges in the single marke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G]. ,最后访问日:2009年2月4日

[5] EEA.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 http://reports.eea.europa.eu/92-9167-052-9最后访问日:2009年2月4日

[6] European Commission.2000.Green Paper on GHG Emissions Trading[G]. ,最后访问日: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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