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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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上缴的排放许可等。排放实体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上缴与其核证的前一年实际排放量等量的 E U A ,E U A 随即被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实际排放 高于被分配的排放许可,企业需从市场获取 EUA, 或使用《京都议定书》下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 (C D M )产生的减排量来对冲实际排放。若没有遵 约,将处以罚款。据统计,受管制排放源的遵约率 很高。2005~2009 年,遵约率均保持在 98% 以上。
计,建立基础设施和碳市场
少 9 5 % 应免费发放
厂、焦炉、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等
2 0 . 8 亿 t / a ,由各成员国提交国家分配方案
二期(2008~2012 年) 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 (N A P)并经欧盟委员会批准,至少 9 0 % 应免费 同上
发放
三期(2013~2020 年) 2020 年排放比 2005 年降低 21%
Key words: Greenhouse gases; Emissions trading; Carbon market
1 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简介 欧盟的碳排放“上限 - 贸易”体系(E U E T S ) 始于 2003 年的立法(见表 1)。《排放贸易指令(2003/ 8 7 / E C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碳排放物权,即“欧盟 排放许可”(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E U A ,
2.3 监测、报告与核查 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以及核查是检验排 放源是否遵约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排放数据还 体现排放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为此,欧盟 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受管制排 放源须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温室气体的监测和 报告。报告要经过独立的核证机构核查并公开。若 报告没有核准合格,E U A 将不能用于交易。核查方 式由各成员国或注册机构自行决定,具体规范须依 照 ISO14064,14065 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认证标准。 2.4 注册登记系统 各成员国需要对 E U A 的发放、持有、交易和 注销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跟踪,这就是国家登记簿。 每个受管制的排放设施必须在登记簿中开立账户, 账户中存有被分配的 E U A 。未受管制的公司和个 人也可以在登记簿中开设账户,进行 E U A 的买卖 交易。 为了检查 E U A 交易是否符合欧盟以及《京都 议定书》的相关规则,所有国家登记簿及帐户之间 的交易都须由欧盟独立交易志(C I T L)进行核查 和监管,交易只有在通过 CITL 验证无误后才能生 效交割。 3 碳交易市场 排放贸易体系的下游是商业化交易活动,并形 成碳交易市场。欧洲碳排放交易完全市场化运行,
2 实施体系 排放贸易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 法规定排放物权和交易,还需制定排放上限和排放 权分配,只有完成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才能有效实 施。E U E T S 在实施方面形成了国家分配方案、遵 约许可证制度、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MRV )、机 构设置和注册登记系统等体制安排。 2 . 1 国家分配方案(N A P ) 国家分配方案(N A P )是各成员国和欧盟整体 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体现,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 的核心。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碳排放总量上限,同 时列出被覆盖的排放实体清单,分配了每个排放 实体年度排放许可配额(见表 3 )。第一阶段试验 期,因为缺乏准确的排放数据等原因,各成员国自 下而上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比较宽松。第二阶段, 欧盟吸取教训并在准确的排放清单基础上,结合 京都减排目标将年度排放上限削减了 2 亿 t。但由 于经济危机,2008 年以来的实际排放仍远低于上 限。第三阶段的减排目标为 2020 年比 2005 年降低 2 1 % ,确定总体和各国上限及配额分配改为由欧 盟委员会制定。 2.2 遵约制度 受管制的排放源实体需要遵守严格的遵约程 序(见图 1 ),首先必须申请获得温室气体排放许 可证,否则不得从事任何活动。许可证需明确排放 源设施的经营者名称、地点,设施的具体活动内容 和排放状况,以及监测方法、频率和报告要求,每
Energy and Environment 能源与环境
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 现状与分析
郑爽
(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
摘要: 碳排放权贸易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和总量控制目标,并允许这种权 利像商品一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 1 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排放贸 易帮助其实现量化减排承诺。欧盟、新西兰等附件 1 国家还建立了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排放贸易 体系,作为履行京都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其中欧盟首次建立了跨国碳排放体系,取得了一定 成果,成为近年来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和市场热点。
表 1 欧盟碳排放贸易主要法律文件
颁布时间
法律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03 年 10 月 25 日
《指令 2 0 0 3 / 8 7 / E C 》
立法建立欧盟范围建立排放贸易体系,全称为“建立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贸易体系并修 订欧盟议会指令 9 6 / 6 1 / E C ”,包括前言、正文 3 3 个条款和 5 个附件 3 大部分
Vol. 33 No. 3 Mar 2011
Energy and Environment 能源与环境
形成了场外、场内、现货、衍生品等多层次 E U A 交
易市场,排放权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经过 5 年的
实践,欧盟已形成初具规模的碳资本市场并完成了
碳定价。2 0 0 9 年交易量和金额分别达到 6 3 亿 E U A
关键词: 温室气体; 排放贸易; 碳市场 中图分类号: F40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2355(2011)03-0017-04 doi:10.3969/ j.issn.1003-2355.2011.03.004
Abstract: Emissions trading of greenhouse gases is a market-based approach which sets up the right to emit and the cap of emission. The right to emit can be traded like a commodity. The Kyoto Protocol provides emissions trading among Annex I parties to comply the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s. EU, New Zealand and other Annex I countries also implemented regional and 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n order to reduce greenhouse gases in a cost-effective way. The EUETS is the first cross-nation scheme which have made some degree of success. Emissions trading has become a popular theme for climate policy discussion.
2004 年 10 月 27 日
《指令 2 0 0 4 / 1 0 1 / E C》
在《指令 2 0 0 3 / 8 7 / E C 》中加入了关于将《京都议定书》中的项目机制纳入 E U E T S 体系中的内容
2004 年 12 月
《关于标准、安全的注册登记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家电子登记注册系统以纪 280/2004/EC 及2216/2004/EC
表 3 欧盟 2 7 个成员国的国家分配方案
排放贸易作为环境管理 手段,首要目的是减少温室
源自文库
成员国 奥地利
第一阶段上限 2005 年核准排放量 第二阶段上限 受管制的设施* 可用的 J I / C D M
(M t - C O 2/ a ) (M t - C O 2) (M t - C O 2/ a )
33.0
33.4
30.7
(个) 205
比例(% ) 10
比利时
62.1
55.58
58.5
363
8.4
保加利亚
42.3
40.6
42.3
-
12.55
气体排放。但 E U E T S 第一阶 段的排放上限宽松,高于实 际排放,企业无需减排就可 轻松履约,背离了减排目的。
第一阶段的结束和 E U A 过剩,E U A 价格逐步接近
理论上,基于市场的排放贸易措施能够低成本
零。2007 年开始,2008~2012 各年 12 月交货的 实现环境控制目标、放松政府管制、增加受管制企
EUA 合约价格呈上升趋势,攀升至 30 欧元。2008 业的灵活性、激励受管制企业并发现市场潜力以实
第 33 卷 第 3 期 2011 年 3 月 17
能源与环境 Energy and Environment
EUETS 目前覆盖 30 个欧洲国家(包括 27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 有 电 力 、 水 泥 、 钢 铁 和 造 纸 等 高 能 耗行业的 CO2 排放受到管制,排放量占欧盟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的 44% 左右。2012 年航空部门 CO2 排 放也将纳入 E U E T S 管制。E U E T S 的具体内容和 实施阶段见表 2 。
一 个 E U A 为 1 t - C O 2 e )。 通 过 国 家 分 配 方 案 (N a t i o n a l A l l o c a t i o n P l a n )为各成员国及固
定排放源设施设定排放权上限(即 EUA 数量)。EUA 可以在各国内部以及欧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 公司和个人等进行自由交易,以达到遵约目的。
表 2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主要内容
目标
排放许可上限
覆盖范围
实验阶段,检验 E U E T S 的制度设 2 2 . 9 亿 t / a ,由各成员国提交国家分配方案 C O 2 气体,2 0 M W 以上燃烧装置,约有
一期(2005~2007 年)
(NAP),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配额总量,至 11000 多个工业设施,包括发电厂、炼油
《指令 2 0 0 9 / 2 9 / E C 》
进一步改进和延伸 EU ETS 交易体系,包括制定第三阶段配额上限和配额拍卖等
收稿日期: 2011-03-07 作者简介 : 郑爽,能源所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从事国内外气候变化政策研究工作。
Vol. 33 No. 3 Mar 2011
2013 年为 19.74 亿 t/a,以后每年下降 1.74% , 到 2 0 2 0 年降至 1 7 . 2 t / a 。取消 N A P ,由欧盟 扩大到化工、合成氨和炼铝等部门,N2O,
PFCs 等其他温室气体被纳入 确定总量。超过 5 0 % 的配额拍卖
第 33 卷 第 3 期 2011 年 3 月 18
年后期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E U A 期货合约价格 现减排。而几年来欧盟的实践是否能证明排放贸易
大幅下探 10 欧元以下。2009 年 5 月至今,EUA 的 是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放贸易的实施是否产生
价格稳定在 13~16 欧元。
了减排、降低了成本?
4 如何看待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及其碳市场
4.1 减排效果
和 1185 亿美元(见表 4),是全球市值最大的碳市场。
碳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发现碳的价格。交
易所公布信息显示,2005~2007 年的 EUA 价格从
2005 年初约 8 欧元一路攀升至 30 欧元并在 20 欧元
以上高位运行,达到峰值 31 欧元后大幅跌破 10 欧
元,反弹回 2 0 欧元后进入下降通道。随着 E U E T S
录和跟踪 EUA 的签发、持有、转让和注销
2008 年 11 月 19 日
《指令 2 0 0 8 / 1 0 1 / E C》
将航空业正式纳入 EU ETS,规定从 2012 年起将航空排放纳入排放贸易体系,覆盖所有 进出欧盟和欧盟内部的航班,任何国家的航空公司的航班都将受到排放贸易体系的管制
20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