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案
课程名称:经济法开课系(部):
制定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授课对象:专科层次市场营销专业
学时与学分:36学时 3学分
使用教材:卢云辉,《经济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7年
参考教材:1、《经济法》,王金祥、徐忠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何辛、梁敏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南》,中华会计网校,2009年版。
4、《税收实务》,杨则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5、《2007年万国司法考试——经济法》,李建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和领会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学会用有关的法律来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 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次课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二)刑法(三)行政法(四)民商法(五)经济法(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思考题:1.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2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特征,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难点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四、经济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3次课 2学时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次课教学重点
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本次课教学难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1、公司法的概念;
2、公司法的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股权
(三)强制转让股权
(四)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二)设立条件(三)设立程序(四)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经理(三)监事会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4次课 2学时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课教学重点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本次课教学难点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第五节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第六节公司财务与会计、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二)利润分配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三、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三)清算工作程序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5次课 2学时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了解有关合伙企业的立法概况,理解并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设立、财产、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以及解散与清算等有关法律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知识解决有关合伙企业的各种具体法律问题。
本次课教学重点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事宜。
本次课教学难点
法定当然退伙条件。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又介绍其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乙不同意,戊以多数同意而驾车运营,后因发生事故,造成5000元损失,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判决?()A.甲、乙、丙、丁、戊各承担1000元
B.甲、乙、丙、丁、分担5000元债务
C.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债务
D.由丙、戊分担5000元债务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既然入伙无效,
二、退伙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的方式:
1、声明退伙-----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死亡、破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3、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第五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回顾公司的解散程序吗?那么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通过案例讲解、评述,引导学生理解相关概念;通过提问,引导学生进行必要思考,寻找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让学生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入伙和退伙的各自情况,合伙企业财产清算与解散过程。
第 6次课 2学时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掌握:(1)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员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破产制度,就是关于破产的法律制度,它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2)法律对企业破产的条件(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
本次课教学重点
法律对企业破产的条件(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本次课教学难点
法律对企业破产的条件(界限),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
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关于企业宣告破产,债务清偿以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法律主要有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界限。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这里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如下含义:第一,企业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第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非其它原因造成的;第三,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企业达到破产界限意味着企业可能被宣告破产,但并非一定被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同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一致的,债务所在地,是指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
企业的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债务所在地。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申请宣
告破产。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宣告申请时,应提交破产宣告申请书,其基本内容有: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如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账目、会计报表、债务清册等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破产宣告申请书后,应审查:申请是否合格,被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材料是否完备,又无管辖权等。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受理,如果认为申请无理由或法定材料不完整,应令其补充材料后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10日内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券,未收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否则按逾期未申报、自动弃权处理。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保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决议机构,虽不是执行机构,但在破产案件中,其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形成决议,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券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要求下召开。
根据《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三项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半数以上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和解与整顿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达成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宣告的案件。
和解是整顿的前提。
整顿是指在债权人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对债务进行挽救,避免发生破产的结果,对企业采取的一些补救措施。
整顿是和解的结果。
只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顿申请。
整顿申请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提出,过期则失去申请权不得进行和解整顿。
企业的整顿期限为2年,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得申请继续整顿。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其草案必须载明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的财务状况、恢复清偿能力的可能和条件,清偿方案等,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
人民法院同样有约束力。
企业整顿的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
企业整顿正常终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二是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重新登记债权。
企业整顿的非正常终结,是由于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3)整顿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行为的。
企业在整顿期间,无论实施上述哪一种行为,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终结整顿。
四、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判定。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破产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不具备不予宣告破产或者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由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或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终结整顿,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整顿期届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二)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后,对另一方当事人清偿因此受到损害的赔偿额。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而未优先受偿的部分。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来进行清算和清偿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以下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清算1、清算组的成立和职能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成立的,具体负责和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临时性组织。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的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在法律部门的专业人员中制定,非经法院认可或决定,不得更换,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其他工作人员。
清算组的主要职能是:(1)全面接受破产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有关文书,如账册、印章、资料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
(3)在破产程序范围内,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如对合同的处理,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及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4)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清算顺序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中应写明清偿顺序和数额。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