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1]2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11]247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工作,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整体工作水平,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完善功能、运作高效”的要求,做到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配置合理、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接待场所宽敞便利、办公设施齐全、规章制度配套完备,切实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三、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场所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位置,在附近路口设置指引牌,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2、办公面积。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面积应当能够满足接待来访群众等工作需求。其中,接待场所面积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50平方米,区(县)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00平方米。
3、办公设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外线电话、照相机、摄像机、文件档案橱柜、办案车辆等办公设备。
4、功能区划分。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12348”专线区、咨询受理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区。
咨询受理区应当分设公开接待区和单独接待室。根据不同咨询事项安排接待区域,满足来访群众的隐私保护要求。
5、业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