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风险---财务风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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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案例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
案例简介:
2000年,造假历史悠久的郑百文公司遭到证监会的处罚。据查,郑百文在上市前就采取虚提返点、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方法需增利润,并据此制作了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一直采取虚提饭点、费用挂账、无依据冲减成本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据悉,为激励员工,郑百文公以“实现"销售收入为考核指标,完成指标者封为副总,可以自配轿车。结果各销售网点为完成指标,不惜购销倒挂,商品大量高进低出,最终关门歇业,留下4亿多元的未收账款。而任职几年的分公司经理,却开上了属于自己的价值上百万的宝马轿车,住上了价值几百万的豪宅。
案例分析: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郑百文的内部控制严重缺乏,因此也给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郑百文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缺乏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1)销售网点负责人为了增加销售额而搞购销倒挂,竟然没有人察觉和制止,说明其在销售定价方面的控制是相当
薄弱的。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施行)》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在该案例中,销售网点的负责人明显违背销售定价的规律,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其可以损坏公司利益而中饱私囊。
(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在案例中,由于没有建立涉小的审批和控制制度,许多形式上销售出去的产品实际上其款项的收回存在重大疑问,根本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条件,不应该确认为收入。此外,对于郑百文留下了4亿多元的未收账款,在其内部控制如此薄弱、盲目扩大销售额的条件下,这笔庞大的未收账款究竟能收回多少实在难以预料,这将导致验证的资产和收入的虚增,最终将企业拖进了严重亏损的境地。
二、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
案例简介:
据2010年10月5日的《新闻晨报》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80万元人民币的元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人沈某实行,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
理查明,1998年2月至10月,沈某在担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向他人索要的空白合同及空白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构了水电工程从北京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买价值382.6万元电力电缆的事实,并指令保管员填写虚假的材料入库验收单,又用写有187万元和195.6万元的两张空白发票平账。在此期间,沈某还分别将其所在单位共计358万元的两张转账支票转入其女友刘某的个人股票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和购买房产、汽车等,案发后退回及追缴人民币141余万元、港币130余万元。
案例分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沈某之所以能够贪污挪用公款达840万元,除其自身政治道德因素外,还表明在该市政工程公司的采购和付款流程内部控制中存在严重的缺陷:
(1)电力电缆的请购、审批和实际采购全由沈某一个人完成,没有达到前述不相容职务相互牵制的要求,为虚假采购创造了空间。
(2)采购和验收没有形成牵制。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货物验收工作,否则可能造成采购人员购买劣质材料。本案例中虽然采购任何验收人为两个人,但是由于保管员受到沈某牵制,实际上采购职务与验收职务两者根本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导致采购与验收如同一个人执
行,从而产生了虚假的材料入库。
(3)在采购的最后环节,即应付账款的控制上对于入账凭证的审核不严密造成应付账款的入账依据不真实。沈某是用两张空白发票平账,可能是由于会计部门在审核该应付账款入账依据时没有审核这两张发票的真实性或者会计部门
也受沈某一人控制,造成虚假应付账款。
(4)该公司的支票管理也存在漏洞。在支票支出时,必须有经核准的发票或其他必要凭证作为书面依据,在支票上写明收款人和金额,且由专人签发。在本案例中,沈某两张转账支票转入个人账户时,没有提供任何支票支出所需的任何有效书面证据,造成公款变成私款。
三、工资与薪金循环内部控制
案例简介:
据2000年11月13日网易新闻频道报道,上海某公司出纳员周某“生财有道”,伪造虚假职工工资单,侵占公款5
万元。1998年,周某进入上海某服饰公司当上出纳员。平时,周某出手大方,千把块的工资是在满足不了需求。于是,上班不足半年的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从1998年12月开始伪造工资单,给职工的工资加上20至40元不等,将增加的数额占为已有。他给辞退人员也编造工资单,然后将工资单上
的钱款悉数装进自己的腰包。至1999年10月,周某每月作案一次,最多一次竟私吞1万多元。期间,曾有公司会计发现账面不平而提出疑问,单周某以“业务不熟,算错了”为由蒙混过去。2000年10月,公司做工资分析表时,才发现了周某侵占公款的事实。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例分析:
案例中周某采用了虚增员工工资、编造虚假的工资支付单等手法,将虚增的工资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让周某轻松得手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人能够独立稽核他的工作,从工资表的编制到货币资金的发放到会计账簿的记录,都由他一人完成。
(1)职工的工资薪金支付单据应经过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签字认可。这一控制可以对员工编制的工薪支付单进行审查和复核,比如,辞退人员、捏造姓名的员工是否该发工资,主管经过审核后就一目了然,而不会让周某的伎俩得逞。
(2)财务部门在发放现金的过程中,直接支付款项的出纳人员和会计记录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这样可以防止出纳在支付现金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和舞弊而通过修改会计记
录予以掩盖。案例中的当事人周某既是出纳,又自己编制虚假的工资单,然后根据虚假的工资单将虚增的现金支出并装入自己的口袋。但若有独立的职员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监督,
那么这种舞弊将很快就会被发现。
该企业设置部门时未能顾及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导致许多不相容职务由一人担任,本该由两个部门之间相互牵制完成的工作也仅由一个部门完成。如此严重的内部控制缺陷,也使该企业付出了代价。
四、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
案例简介:
新华网2001年10月12日报道,原国航财务处成本二科副科长杨宁涉嫌贪污公款人民币2500多万元的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已经检查机关侦查终结。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阶段。据检察机关介绍,1996年7月14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纪委开始调查杨宁私自挪用国航处理废旧飞机器
材款购置富康轿车一事,并要求他接受审查。然而杨宁自此以后不见踪影。国航纪委以杨宁涉嫌侵吞公款7.5万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案。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经过进一步调查,认为杨宁涉嫌贪污公款,于1997年1月立案侦查,同时追捕已经外逃的杨宁。反贪部门经过对杨宁经手的全部掌门进行清查,发现从1993年10月中旬到12月下旬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杨宁在收取他人好处后,先后8次从国航账上支取1400万元公款给他人。年底结账时,狡猾的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