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平保发[2001]033号,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3所列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

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此外,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保证续保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三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四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六档(见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2)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下年度续保时,按续保时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本公司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转入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

(1)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器官移植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申请手术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若已通过其它途径支付了器官移植或手术的部分费用,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时,应在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凭此复印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承担剩余部分器官移植费或手术费的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本条所列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癌症]: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器官移植费]:用正常健康的肾、肝、肺、心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相应器官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费]: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

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择期手术]: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术见表3。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35%。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表1:《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保险金额

表2:《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年交保险费

单位:元

*续保有效

表3:择期手术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安心财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89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司无法核实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列明用药处方)以及对应的医药费收据原件; 2.若住院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原件、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对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7版) 注册号:C0002033261201707110677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除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累计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考试题库(意外险)

单选题: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需要提供多少名被保险人的前提才可以达到出单条件?(A) A.3人 B.5人 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险种代码是?(B) A.EAW B.EAC C.EAF D.EAY 3.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承保的最长保险期间为?(C) A.9个月 B.18个月 C.12个月 D.11个月 4.区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所用的险种代码是?(C) A.WBF B.WBG C.WBH D.WBI 5.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附加《附加疾病身故保险》?(A) A.可以 B.不可以 6、意外险是根据不同职业类别使用不同费率计收各险种保费,职业类别分为( D )。 A、1-3类 B、1-4类 C、1-5类 D、1-6类 7、( D )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 A、年龄 B、性别 C、健康状况 D、职业 8、我司现行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残疾等级分为( A)级。 A、十 B、七 C、六 D、五 9、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D )日为限。 A、15 B、30 C、60 D、90 10、年龄在( C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A、10 B、16 C、1 D、3 11、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 C )保证续保条款。 A、不保证续保条款 B、可保证续保条款 C、保证续保条款 1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自( A )起执行。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7月1日 C、2009年10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13、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 A )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A、2 B、3 C、7 D、10 14、意外健康保险同属保险的“第三领域”,在费率厘定方面与( B )类似。 A、责任保险 B、财产保险 C、人身保险 D、人寿保险 15、保险期间届满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 C )日。 A、5 B、10 C、15 D、30 16、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D) A、被保险人的配偶 B、被保险人的父母 C、法定 D、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7、意外健康保险业务系统自动办理的分保为(A) A、与AIG的分保合约 B、高保额意外险分保合约 C、临时分保 D、法定分保 1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D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A、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C、在保险合同订立前 D、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

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

条款-中银安心意外保障+全球医疗救援计划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3周岁(含)至62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第八条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安心财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2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贷款机构。 保障内容 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 (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或贷款单位的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受益人 一、第一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第二受益人 如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意外险险种介绍(2009版)精简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一)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其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意外事故导致其身故或残废的结果;再次,在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身故或残废的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因身故或残废的原因,而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身故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因此,被保险人的职业成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订的重要因素。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相对于其他业务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只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和正常生活的都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身的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所致的身故和残废等。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或180天)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在身故或者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但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数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与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三、意外险险种介绍(2009版) 1、意外伤害保险(EAA)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AC)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投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平保发[2001]033号,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手术费的80%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手术器官移植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50%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日保额减半)。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施行表3所列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的80%给付。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发生的以下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应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应赔偿后的余额,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保险人按“(该余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 1.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营销险种]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平安营销险种]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 (平保发[1999]118号,1999年10月 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口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 保险金两项责什,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 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 ,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 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

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仔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实际住院天数。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2.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190号 注册号:C00020332522016122001831 总则 第一条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是团体住院医疗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四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门急诊接受医疗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 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 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后,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 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非约定的医院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获得的赔偿后,对于剩余的自付费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金额以该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责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第1页,共11页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第2页,共11页 455566666777888899999910101010101010111111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3 第四条 保险责任.................................................................................................................................................................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八条 宽限期.....................................................................................................................................................................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8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第十九条 犹豫期.....................................................................................................................................................................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四条 性别错误...............................................................................................................................................................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第三十条 私家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全残定义...............................................................................................................................................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