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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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无法完全避免,因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多种保障,包括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医疗保障等。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不同的保障项目,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选择,并了解保险条款中的具体细则和责任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以一定金额的保费作为费用来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费的多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障项目选择等。

一般来说,年龄较大、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保费会相对较高。

同时,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保费。

意外伤害保险有许多的优势和好处,使其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首先,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无论是意外身故、伤残还是医疗费用,都可以得到经济的支持。

这能够让投保人感到安心,并减轻经济压力。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无论是交通事故、意外坠落、溺水还是其他突发事件,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再次,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具有快速理赔的特点,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会尽快进行审核和赔付,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尽快得到救助。

最后,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后的经济来源。

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流程和要求。

同时,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项目和保额。

此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以防范,我们仍然需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经济保障。

在我们生活中,意外事故无法完全避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损失。

但同时也要注意,保险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下是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些常见条款: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暂时伤残等风险进行保障。

2. 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保险起止日期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3. 保险金额与赔偿比例: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不同的伤害类型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比例。

4.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协议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5. 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故意自杀、战争等。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理赔申请。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会根据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性疾病定义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33号
本保险合同所指职业病/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发布)第二条的解释或者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与职业病有关的补充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4
2.5
保险责任
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意外伤害可能在不经意间降临,给我们的身体和财务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重要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意外伤害所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

当我们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烧伤烫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时,这份附加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帮助我们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份附加保险呢?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您受伤住院,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的康复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能够覆盖一部分费用,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需求。

比如一些昂贵的进口药品、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额的手术费用,都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这时候,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能够填补这个缺口,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都覆盖哪些内容呢?通常来说,它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有些保险产品还可能涵盖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等。

不过,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会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在理赔方面,一般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也要了解清楚理赔的相关事宜,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更容易发生意外摔倒等事故;而儿童则活泼好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1. 本人自愿投保贵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2017版)》,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7版)》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及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无异议,申请投保。

3. 本人知晓本投保申请将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用于该保险的投保审核;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引言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品种,它为被保险人在因意外导致伤害、伤残或意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

我国财险公司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帮助广大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

二、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身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帮助受益人度过困难时期。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除了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之外,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3.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承担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重新适应生活并改善生活质量。

三、保险范围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覆盖面广,涵盖了多种意外伤害情形。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2. 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3. 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4. 意外导致的视力、听力丧失等情形。

5. 其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四、保险金给付1. 保险金申请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情形时,受益人可向我国财险公司递交保险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保险事故证明和医疗资料等证明材料。

2. 保险金给付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后,我国财险公司将进行核实并尽快给付保险金。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感选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投保人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障(7)﹥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8)﹥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保险人(10)﹥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16)﹥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4)﹥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9)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容)。

目录1 合同构成 (3)2 投保围 (3)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保险期间 (3)5 保险金额 (4)6 保险费 (4)7 保险责任 (4)8 责任免除 (6)9 受益人 (7)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8)11 保险金的申请 (8)12 保险金的给付 (9)13 诉讼时效 (10)14 如实告知义务 (10)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4.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15 保险合同变更 (11)15.1合同容的变更 (11)15.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1)16 保险合同解除 (12)17 保险合同终止 (12)18 争议处理 (12)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19.1意外伤害 (13)19.2酒后驾驶 (13)19.3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13)19.4无有效行驶证 (14)19.5机动车 (14)19.6毒品 (14)19.7猝死 (14)19.8未满期净保费 (15)19.9有效件 (15)19.1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5)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

1 合同构成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详细解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

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2.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安心财险急性肠胃炎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险急性肠胃炎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急性肠胃炎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主)03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则只能投保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则可以投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第六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给付自保险期间开始满7日起(续保自续保保险期间开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我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急性肠胃炎且住院治疗后45日内,因该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我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满7日起(续保自续保保险期间开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我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急性肠胃炎且住院治疗后45日内,因该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赔付之后的剩余部分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00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范围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该条款中,意外事故定义为突发、非本意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应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计算在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明确了保险金额及保费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数额,而保费则是被保险人购买此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保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免赔额和等待期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意外伤害进行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

在该条款中,免赔额和等待期的具体数值和规定将明确列出。

四、保险责任免除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列举了一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等。

此外,条款还可能规定在特定的职业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阅读条款内容,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的流程。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规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六、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标准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标准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标准一、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因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经济负担。

二、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的适用范围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适用于所有购物了该险种的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均可享受相应的津贴待遇。

三、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的标准1. 住院津贴的金额标准根据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每日补偿金额为100元/天。

2. 住院津贴的最高补偿期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最高补偿期限为180天。

3. 住院津贴的申请条件被保险人需在住院治疗期间,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住院证明,以便顺利申请住院津贴的补偿。

四、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的申请流程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保险人需在住院治疗期间,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并确认住院情况。

2. 申请理赔被保险人在出院后,需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上述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3. 等待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标准和金额进行相应的住院津贴补偿。

五、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的注意事项1.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购物该险种前,需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理赔条件、申请流程等相关条款,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操作。

2. 住院治疗期间的证明材料保存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妥善保管好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申请理赔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

3. 理赔申请的及时性被保险人需在出院后尽快填写并提交理赔申请表,以避免因申请延误而导致理赔速度减慢。

六、结语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津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62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对象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乙方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乙方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金额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六条保险费用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保险事故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事故查勘,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三、乙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变更一、甲方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生效。

二、乙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生效。

第九条保险合同解除一、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三、保险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甲方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一、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020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诉讼时效 6.16 酗酒1.1 附加合同订立 6.17 毒品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8 酒后驾驶5.1 投保范围6.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2 效力终止 6.20 无有效行驶证2.1 基本保险金额 6.21 潜水2.2 保险期间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22 空中运动2.3 保险责任 6.1 保单生效对应日 6.23 攀岩2.4 补偿原则 6.2 意外伤害 6.24 探险2.5 责任免除 6.3 我们认可的医院 6.25 武术6.4 住院 6.26 特技表演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5 社会医疗保险 6.27 牙齿治疗3.1 保险费的交纳 6.6 住院费用 6.2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6.7 床位费 6.29 特定传染病3.3 保险费率调整 6.8 药品费 6.30 精神疾病3.4 宽限期 6.9 材料费 6.31 战争3.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10 治疗费 6.32 军事冲突6.11 护理费 6.33 暴乱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2 检查检验费 6.34 遗传性疾病4.1 受益人 6.13 特殊检查治疗费 6.3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2 保险金申请 6.14 手术费 6.36 周岁4.3 保险金的给付 6.15 救护车使用费 6.37 现金价值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VIP专享】中银安心意外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计划(条款)

【VIP专享】中银安心意外保障+意外住院津贴计划(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3周岁(含)至62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条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听上去是不是有点复杂?别急,咱们慢慢聊,保证让你看了之后既能明白又能笑出声来。

你知道,生活中总有一些“意外”,不是你能预料到的,比如说你骑着电动车上班,突然一阵大风吹得你差点飞起来,或者是出去买菜结果踩到水洼滑了一跤,搞得裤子都湿透了。

那你是不是就得想,哎呀,这种突如其来的小灾难能不能赔偿一下?当然了,这时候你就得感谢自己听从了朋友的建议,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说了,咱们的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为这些不期而至的“麻烦”准备的。

这保险是专门保障你在遭遇到一些突然的事故,比如摔伤、骨折或者更严重的伤害时,能得到一定的赔偿。

说白了,就是当你遭遇那些生活中难以预测的危险时,保险公司会给你一个“紧急救助”。

而且不管你是摔跤、被车撞,还是搞个小小的意外,只要符合条件,保险公司都能给你点“安慰费”。

说到赔偿,那就得仔细看一看条款了。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保险是不是跟买彩票一样,永远都用不上?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意外伤害保险这东西,真心是有用的。

比如说你出门旅游的时候,心血来潮想爬个山,结果没爬几步就滑了一跤,手臂骨折。

你是不是会觉得,天呐,怎么这么倒霉?这时候,保险就派上了用场!只要你的伤势符合保险条款里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你的伤残程度,给你赔偿个“安慰费”。

这点钱,能让你治病、买药,甚至给自己买点好吃的,心情也许能稍微好一点。

不过,保险条款里也有些小“套路”。

你别觉得买了保险就能全额赔偿。

你得注意,赔偿的金额是根据你受伤的程度来计算的,不是说你摔了一跤,保险公司就给你一大笔钱。

如果你只是小小的擦伤,那赔得可能就不多;但如果你骨折了,或者更严重,那赔偿可能会相对高一点。

也就是说,保险条款里有个“赔偿比例”,这得看你的伤情。

你千万别抱着“都买了,能赔个大红包”这种心态,保险公司不会随便“撒钱”的。

大家比较关心的还有等待期和免责条款这些事儿。

其实很简单,等待期就是说你买了保险之后,可能得等一段时间,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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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89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司无法核实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索赔所需资料:
1.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列明用药处方)以及对应的医药费收据原件;
2.若住院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原件、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对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涉及基本医疗
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
第六条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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