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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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摘要:1.引言2.中国太平安心无忧简介3.产品特点4.适合人群5.购买建议6.结论正文: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是一款由我国知名保险公司中国平安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

该产品以其灵活的保险期限、较低的保费和全面的保障范围,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份安心的保障。

1.引言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许多人会选择购买保险。

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正是这样一款旨在满足人们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2.中国太平安心无忧简介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是一款消费型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提供保障。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和保障金额。

保费低廉,每月只需450 元,即可获得全面的保障。

3.产品特点(1)灵活的保险期限: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1 年、3 年、5 年或10 年的保险期限。

(2)较低的保费:每月只需450 元,即可获得全面的保障,性价比极高。

(3)全面的保障范围:涵盖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等多种风险。

4.适合人群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适合于以下人群:(1)年轻家庭:年轻家庭面临的生活压力较大,购买一份保险可以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2)工作繁忙的职场人士:对于工作繁忙的职场人士来说,购买一份保险可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安心。

(3)需要全面保障的消费者:对于需要全面保障的消费者来说,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5.购买建议在购买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时,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和保障金额。

在购买前,建议消费者详细了解产品条款和细则,以确保对产品有充分的了解。

6.结论总的来说,中国太平安心无忧每个月450 是一款性价比较高的保险产品,适合于广大消费者。

购买一份保险,就是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安全保障。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说到孩子们的安全,咱们总是心里一紧,是吧?这可不是小事。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它就像那颗安全的“定心丸”,让咱们的孩子在成长的路上,能多一层保护。

你想啊,小朋友们总是精力旺盛,蹦蹦跳跳的,就像小猴子一样,哪里都想去探险。

跑着跑着,摔一跤、磕一碰的,那是常有的事。

可万一真的出点小意外,作为家长的我们,心里那种忐忑,简直是没法形容啊。

国寿的这款保险,真的是为孩子量身定制的。

在意外发生时,保险公司会给出一笔不小的赔偿。

这可真是让人心里踏实多了。

就像我们出门前总要检查一下门窗锁好没有,孩子的安全也是同样需要“上锁”的。

这份保险,不仅能保意外,还能保住我们那些心急如焚的心情。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学校不小心摔了,或者在外面玩得太疯了,结果摔了一跤,那就真的需要有个保障,让我们可以安心处理后续的事情。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保险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其实啊,咱们看看日常生活,孩子们的活动范围可大了。

学校、游乐场、甚至是家里的小阳台,都有可能成为“危险区”。

小朋友的好奇心可不是说收就收的,特别是调皮捣蛋的那种,真的是个“小冒险家”。

他们总是想要挑战极限,往前一跃,真是让人心惊胆战啊。

这个时候,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说到这份保险的费用,其实还算亲民。

就像咱们买菜,挑便宜又好的,没必要花大钱就能让自己心里有底。

尤其是对于家庭来说,孩子的成长可是花钱的地方,谁也不想在意外的时候再多添一笔开销。

国寿的这款保险,就是在给你划算和保障之间找到了平衡,让我们都能放心出门,放心上班,毕竟,父母的时间也得用来赚钱养家呀。

你知道吗,这个保险的理赔过程也很简单。

简单得就像跟朋友借钱一样,咱们只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其他的交给保险公司就行。

万一发生了意外,咱们也不用为那些繁琐的手续烦心,轻轻松松就能处理好。

谁还想在急得团团转的时候,还得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呢?这不是给自己添乱嘛。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

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
1102
女性 806 405 212 322 403 493 605 598 694 697 883
972
第二份
男性 469 225 130 139 174 213 276 273 317 360 457
551
女性 403 203 106 161 201 246 302 299 347 348 442
一年,附加于一年期主险,可续保至65周岁
缴费期限
同保险期间
疾病等待期 投保年龄
备注
60天
7天-60周岁
若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则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补偿后的90%给
付;
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则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
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补偿后的70%给付.
25%
伤保险金) 为限
保险期间
一年,可续保至65周岁
缴费期限
同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7天-60周岁
参考费率(每千元基本保额的保险费)(货币单位:元)
职业等级
1
2
3
4
费率
2
2.5
4
5
同方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MR)
内容 保障
意外伤害医疗费
给付条件
给付限额 (占基本保额的
比例) 保险期间
缴费期限
事故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支出的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年,可续保至65周岁 同保险期间
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内容
保障 身故保障 残疾保障
烧烫伤保障
给付条件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10_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110_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产品费率表
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2.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

3.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保险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4.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比照职业类别二确定。

注: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

4.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依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赔偿。

二、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意外伤害:(1)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2) 因意外跌倒、滑倒等导致的身体伤害;(3) 因意外坠落、碰撞等导致的身体伤害;(4) 因抢劫、袭击导致的身体伤害;(5) 因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6) 其他经本公司确认的保险事故。

2. 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2)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服用非法药物的情况下导致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4) 被保险人参与危险运动或特定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5) 由战争、恐怖活动等非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X元,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最高可获得XXX元的保险赔偿。

2. 赔偿方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1)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的100%作为赔偿;(2)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的100%作为赔偿;(3)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部分残疾,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4)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费用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终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由本公司确认后生效,保险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2. 保险合同的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2) 被保险人死亡或宣告死亡;(3) 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4) 被保险人作出欺诈行为。

CC07-A 附 加 安 心 无 忧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说明书

CC07-A 附 加 安 心 无 忧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说明书

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三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四条我们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中所列的伤残项目及伤残程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金申请第九条诉讼时效第十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续保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职业变更第十四条释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附表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安心意外险保险条款

安心意外险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 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2033231201806220204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因事故发生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安心无忧保全规则7.3

安心无忧保全规则7.3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投保规则(主险、附险、医疗)
本主险只可以附加意外医疗,附加时要满足投 保规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其他个人营销系统销售的主险(趸交方式除 外),均可以附加本附险,附加时要满足投保规 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附加意外医疗可以附加在我公司销售的除家庭 保障计划以外的所有主险,附加时要满足投保规 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其它保全规则(主险、附险)
本主险、附险、附加医疗均不可申请 保单贷款。
其它保全规则按《保全手册》执行。
保全规则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课 程 回 顾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规则 ▪职业工种变更 ▪退保处理 ▪缴费方式 ▪增加或减少可选部分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其它保全规则
计算方法: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主险、附险、医疗)
本主险、附险均为一年期险种,宽限期 结束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能办理保单 复效。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退保处理(主险、附险、医疗)
1。退保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附险: 未满期净保费=72%*当期保险费*(下一 缴费日与计算日之间的天数/下一缴费日与 上一次缴费日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 一日进行计算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退保处理(主险、附险、医疗)

安心无忧

安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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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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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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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交费期限:趸 交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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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可续保至69周岁。 可续保至69周岁。 69周岁
投保年龄:16周岁,可续保至69周岁; 投保年龄:16周岁,可续保至69周岁; 周岁 69周岁 在《爱家之约》中,0周岁(满30天) 爱家之约》 周岁( 30天 即可以投保《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 即可以投保《 保险》 可续保到69周岁。 69周岁 保险》,可续保到6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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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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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服务: 特别服务: 当年度无理赔,次年赠送3% 3%的保额 当年度无理赔,次年赠送3%的保额 最高赠送可以达到基本报额的30% 30%, 最高赠送可以达到基本报额的30%, 且不增加保费。 且不增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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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00000元的保额,一年只需要2400元 1000000元的保额,一年只需要2400元 元的保额 2400 十年需要多少?24000元 ②十年需要多少?24000元 39年需要多少 93600元 年需要多少? ③39年需要多少?93600元 39年会不会遇到一次一只手的拇指或食 ④39年会不会遇到一次一只手的拇指或食 指缺失的意外事故? 指缺失的意外事故? 真的遇到了,理赔金就是100000 100000元 ⑤真的遇到了,理赔金就是100000元……
无理赔奖励 3000元 3000元/年 <30000元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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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一页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续保投保人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拒绝续保或者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的权利。

第八条宽限期若本合同未被拒绝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本公司有权从应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数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的金额。

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九条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二页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或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三页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型号不相符合的机动交通工具;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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