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 版)
太平洋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
太平洋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___的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构成和被保险人的范围。
投保人需要在投保时说明被保险人的雇员是否已足额参保工伤保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因此扩大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被诊断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保险人应支付法律费用并负责赔偿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但需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列出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人、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第八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受酒精或毒品影响等原因导致人身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进行高风险运动、活动、未遵医嘱、无驾驶证、使用特种设备等情形也不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除本合同列明的赔偿项目外,超出被保险人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及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此限;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
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本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约定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第一级残疾除外),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或本息余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
1. 本人自愿投保贵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2017版)》,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7版)》《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7版)》的所有条款,尤其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包括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及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无异议,申请投保。
3. 本人知晓本投保申请将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用于该保险的投保审核;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
中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引言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品种,它为被保险人在因意外导致伤害、伤残或意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
我国财险公司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帮助广大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
二、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身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帮助受益人度过困难时期。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除了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之外,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受伤导致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3.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还承担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重新适应生活并改善生活质量。
三、保险范围我国财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覆盖面广,涵盖了多种意外伤害情形。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2. 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受损或丧失,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
3. 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4. 意外导致的视力、听力丧失等情形。
5. 其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四、保险金给付1. 保险金申请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情形时,受益人可向我国财险公司递交保险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保险事故证明和医疗资料等证明材料。
2. 保险金给付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后,我国财险公司将进行核实并尽快给付保险金。
人保财险业务操作手册
人保财险人身意外险业务操作手册目录人身意外险业务 (2)一、人身意外险业务 (2)二、凭证重打 (3)三、查询、报表打印 (4)四、代缴取消 (4)人身意外险业务概要人身意外险业务是指各市(县)联社与人保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省联社协议单位,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市(县)联社所辖的机构网点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根据借款用途及借款人的意愿,可代为借款人办理“人保财险人身意外险”(简称“人身意外险”)。
人身意外险业务是接受人保财险公司和投保人委托的一项中间代理业务,其基本处理流程包括与投保人签订“人身意外险”申请资料、柜员录入贷款账户等相关信息、收取保险费、打印出具“PIC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机构网点签章确认、重控凭证销号、资金划入各联社预先开立的归集账户、定期与人保财险公司业务交接确认、定期划转保费等。
为了方便和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在综合业务系统的中间业务子系统中增加了人身意外险业务功能,系统提供各市(县)联社与人保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险种的相关参数化维护。
系统仅对人身意外险业务的账务、凭证进行处理、管理和控制,实现业务数据的统计、查询和打印,对重要交易进行授权控制,即仅对数据化的业务操作进行管理控制,对保险合同中的抽象化概念条款,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将无法控制,代理人身意外险业务的机构和经办人员有义务按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说明、释义,并按保险条款严格操作。
本系统中人身意外险业务操作分为在凭证管理和业务处理两个部份。
人身意外险业务的凭证管理在中间业务凭证管理交易中操作。
人身意外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模块主要完成人身意外险业务,以及相关的人身意外险业务凭证作废重打、代缴取消、业务统计报表的打印等。
一、人身意外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主要完成人身意外险业务的录入、系统根据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按照设定险种的费率自动计算保费,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非对外营业网点不允许交易,业务网点机构柜员使用(交易码3993-操作码030940-人身意外保险)交易操作。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天安财险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一直致力于为借贷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为了保障借贷者在借贷过程中意外受伤时的权益,天安财险特制定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二、保险费率的确定1.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按照借贷金额和借贷期限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率 = 借贷金额 ×费率系数 / 1000其中,费率系数根据借贷期限进行区分,不同借贷期限对应不同费率系数。
2. 费率系数的确定费率系数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
天安财险会定期对借贷者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费率系数。
具体的费率系数如下: - 借贷期限为1个月以下:费率系数为0.5- 借贷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费率系数为0.8- 借贷期限为6个月至1年:费率系数为1.2- 借贷期限为1年以上:费率系数为1.53. 保险费率的调整天安财险保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将提前通知借贷者,并在调整生效前的一个月内进行公示。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范围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意外身故- 意外伤残- 意外医疗费用2. 赔付标准- 意外身故:按照借贷金额的100%进行赔付。
- 意外伤残:根据伤残程度和借贷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 意外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为借贷金额的一定比例。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1. 保险合同的订立借贷者在办理借贷业务时,可以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借贷者需要填写相关的保险申请表,并按照天安财险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在保险费用缴纳后生效。
2.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借贷者提前偿还借款或借款到期- 借贷者解除借贷合同- 借贷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五、投诉和纠纷解决借贷者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投诉或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联系天安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XXX-XXXX- 发送电子邮件至天安财险客户服务邮箱:******************六、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天安财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借贷者故意自伤或自杀- 借贷者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借贷者在酒后驾驶或醉酒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七、其他事项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中英人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pdf
中英人寿[2012]意外伤害保险019号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4如何申请保险金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4.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3合同的生效日 4.7 失踪处理1.4保险期间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保险合同的变更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合同内容的变更5.3职业变更的处理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 6 合同效力的终止2.2责任免除7 争议的处理3 保险费8名词释义4 保险金的给付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附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4.2保险事故的通知附件:本合同所包括的高风险职业4.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中英人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见8.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8.2)给您。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款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我们将按照其真实年龄进行保单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意外身故及伤残
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500元)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7号
旅行变更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31号申根签证拒签保障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88号个人钱财损失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11号旅行证件损失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29号个人随身物品(每件物品限额1,000元)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6号
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94号旅行期间家财保障(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1,000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9号
元)
个人及宠物责任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134号。
安心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扩展条款(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附)062号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赤手空拳的竞赛;
-驾驶游艇离开海岸5公里。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附件7-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其投保的人数应不低于3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生活、工作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条款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猝死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7.4 毒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酒后驾驶5.3 保险金申请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5.5 诉讼时效 7.8 精神疾病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9 潜水2.3 保险期间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空中运动2.4 保险责任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攀岩2.5 责任免除 6.2 年龄范围 7.12 探险6.3 年龄错误7.13 武术3. 您的义务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 7.14 特技表演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5 地址变更 7.15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6 失踪处理 7.16 军事冲突6.7 争议处理7.17 暴乱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18 现金价值4.1 合同内容变更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4.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意外伤害 7.20 周岁7.2 酗酒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9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0 机动车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医疗事故
2.3 保险期间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12 非处方药
2.4 保险责任
6.4 联系方式变更
7.13 潜水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职业或工种的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确定与变更 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
7.4 醉酒
7.20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天安财险制定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该规章旨在确保借贷者在借款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并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保险公司和借贷者的权益。
二、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如下:1. 基本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率是指每一万元借款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率。
根据借款金额的不同,基本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区别,具体费率请参见下表:借款金额(万元)基本保险费率(%)1-10 0.510-50 0.450-100 0.3100以上 0.22. 保险费率的调整:根据借贷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保险费率可能会有所调整。
风险评估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
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最终的保险费率。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1. 一次性支付:借款人可以选择在借款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在借款成功后即将生效。
2. 分期支付:借款人也可以选择将保险费用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方式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普通来说,借款人可以选择在每一个还款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如下:1. 保险责任: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2. 赔付标准:a. 身故:在借款期间内,如果借款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受益人。
b. 残疾:在借款期间内,如果借款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者部份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给借款人本人。
c. 医疗费用:在借款期间内,如果借款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赔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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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2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贷款机构。
保障内容
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
(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我司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或逐期递减。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但不包括罚息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我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各项规定和条款履行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我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还贷记录或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还贷记录或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我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退保的,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退保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第十七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贷款:指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各类贷款。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职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