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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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中惠熙元广场

合同编号:

发包人:天津市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发包人:天津市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惠熙元广场

项目的电力深化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

章。

1.3建筑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咨询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中惠熙元广场

2.2工程规模:24万平米

2.3咨询阶段及内容:供电报装前对外电源站点,供电方式进行统一调查及经济对比

分析,提供整体供电预备方案及概算,并结合负荷资料表调整负荷计算及配电室的统一分配的电力咨询服务(含土建变电室方案调整)。具体要求见附件。

注:以上设计服务内容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含外网)。

2.4 咨询报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时间及期限: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咨询设计文件4套及电子版1套第五条设计收费标准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5.1设计收费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双方商定,针对___中惠熙元广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电力咨询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

5.2施工图设计费支付

设计人提交电力咨询费文件前,发包人支付电力咨询费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如因发包人提供设计资料不及时、不准确或不明确而引起设计失误及返工,设计周期顺延。

6.1.2发包人应及时提出各种设计要求、及时答复设计人提出的问题及确认设计人设计

成果。所有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发包人确认及答复时间均不计算在设计人设计时间内。

6.1.3所有工作均按照双方认可的工程进度执行,如因发包人因素造成延误,则设计周

期顺延。

6.1.4因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造成建筑方案设计的较大返工、修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6.1.5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

大修改,致使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返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时,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6.1.6发包人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

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设计人在取得发包人书面

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

6.2.3设计人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作出任何重大增减或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迅

速通知发包人。

6.2.4设计人所有要求,均以文字形式通知发包人。

6.2.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

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所占分项工作的比例进行结算。

7.2发包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委托其他设计人进行本

合同范围内工作时,发包人应在三日内按照7.1条之规定支付设计费,否则发包人不得再使用设计人完成之设计成果和在进行任何宣传时使用设计人名称。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每延误

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设计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根据直接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与设计费总额相等或参照建筑设计保险有关条令执行。

第八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方式解决:

(一)提交天津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天津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外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的,设计人另

收工本费。

9.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的,另行支付设计费。

9.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

9.6本合同壹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设计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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