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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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念

摘要:和谐是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念,为推进民族融合,维护国家统一,形成富有凝聚力的传统文化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和谐价值观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创建和谐社会需要赋予传统的和谐观以新的时代内容。

关键词:和谐中华民族价值观

中华民族具有七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文明的民族。在她的发展历程中,辉煌与磨难交织,智慧与偏执共存。中华文明之所以饱经沧桑而不灭,原因之一是她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富有生命力的价值观念,将中华民族凝聚为一个强大的共同体。由于中华民族具有包容万物的博大胸襟,这些价值观念不断汲取外来文化的养料,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历久而弥新。

一、核心价值观念

一个民族的价值体系由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多种价值观念所构成,体系内部的价值观念在价值取向和精神上是是基本一致的,他们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然而,各个价值观念在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些价值观念处于体系的边缘,有些价值观念处于体系的核心;有些价值观念的的变化对价值体系造成微小的震动,而有些价值观念的变化会导致

价值体系的存亡。其中,处于价值体系核心位置的价值观念,我们称之为核心价值观念,它们决定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为体系内的其他价值观念提供合理依据。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价值观念是不是核心价值观念呢?焦国成先生认为“一种传统观念能不能够成为核心传统观念,要看能否满足这样几个条件:其一,经过了长时间甚至是数千年的锤炼,已成为一种自治的和圆融的观念体系,且在中华民族观念和思想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其二,被前人所普遍认同和实践,亦在相当程度上为今人认同和实践;其三,在以往的历史上曾经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四,在当今仍有一定合理性,具有可开发挖掘和批判性改造的价值。”[1]

依照这四条标准来衡量传统价值观念,就可以看到,“和”或“和谐”的思想贯通古今,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甚至融入到了每个人的潜意识之中。“和谐”思想无疑可称之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念。

二、先秦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提出了“和”的价值观念。西周末年,史伯较早注意到了“和”与“同”的区别:“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尽矣。……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史伯以

先王娶后、求财、择臣为例,阐明了“和”的含义,即不同的事物聚集一起而得其平衡,就是和。在和的状态下,不同的事物可以产生新的事物,故“和实生物”。

孔子分析了西周以来的诸多伦理思想,强调“礼之用,和为贵。”他以和作为治国处事、礼仪制度的价值标准。在人与人之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里,孔子指出了君子与小人截然不同的人格理想、道德情操和思维方法。孔子将“和”的价值观念升华为先秦人文精神的核心观念。

自从孔子提出“和为贵”的思想,儒学后继者继续阐发了“和”的价值观念。孟子看到了“和”的巨大功用:“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他认为只有只有实行“仁政”政通人和的诸侯才能王天下,荀子主张“万物各得其和以生”,也就是万物因和而生。

老子探讨了如何为“和”的问题。“……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将“和”作为阴阳本体之道,万物化生之途,开启了道家以天道自然为中心的文化价值取向。不仅如此,老子还将和谐观念提升到根本规律的高度:“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在周期性的动态平衡中生存和发展的。庄子从天人冲突中寻找和谐,倡导天和人和:“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着,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

墨家亦重视和谐思想。“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墨子把“和谐”当做处理家庭社会关系的根本法制。

先秦诸子尽管禀持不同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但都从不同的角度论及了“和谐”思想,并对“和谐”价值观推崇备至,这是时势使然。在那个礼乐崩坏的时代,诸侯相互攻伐,人民流离失所。时代给思想家提出了问题:社会为何动荡不安?理想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怎样达到国家的长治

久安?不同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然而,这些思想家都特别重视“和谐”的观念,因为他们由乱世的切肤之痛感受到了“和谐”的可贵,竭力论证“和谐”对于社会发展、人民安康的重要性。一些思想家,如史伯、老子将“和谐”提到了本体的高度。可见,先秦时期,对于“和谐”观念的研究已相当深入。

孔子尊尊亲亲的伦理观念造就了一个“和谐”社会。在孔子那里,“礼”不仅是人伦秩序,也是“和谐”价值的表现形式。

经过先秦诸子的阐述,更由于和谐观念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谐价值观便渗入中华民族的潜意识之中,成为一个重要治国处事原则。

三、和谐价值观的哲学思考

“和谐”是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念,贯穿于中国文化的

典章制度、礼仪行为、思维模式、心理结构以及百姓日用、待人接物、民族关系、建筑艺术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对“和谐”价值观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1. 和谐概念的界定

学术界对和谐的内涵与外延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李殿斌、杜莹认为,“和谐是矛盾统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表示事物发展的协调性、有序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2]刘光、步雷认为,“和谐是主体从价值论角度出发对事物特定存在状态的主观感受……‘和谐’反映的不是事物的存在状态本身,而是主体对事物特定存在状态的价值认同,反映了主体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即和谐概念反映的不是事物的实然状态,而是事物的应然状态,是一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3]

从学者们的探讨可以看出,和谐作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哲学范畴,是与发展相联系、与对抗相对应的、表现了矛盾统一性的范畴。它主要反映了事物的应然状态,属于主体的肯定性价值判断。

2.和谐的意义

诚如田广清先生所言:“和谐,就成为古往今来人类普遍的理想和共同的目标,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全人类向往和追求的美好境界。对于‘化外之民’而言,和谐是感性的、朦胧的、不自觉的感知和向往;对于有知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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