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个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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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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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 【律师解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 是指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 行为能力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的成年人而设, 法律认为让其独立“行走江湖”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会受到不法之徒的侵害,所以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一些 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 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 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 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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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举个例子】原告王德钦,男(1岁),法定代理人为其母牟萍。第一被告: 杨德胜;第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 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 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 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 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德胜负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 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 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 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 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钦。2003年1月,牟萍代 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经鉴定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原告王德 钦的母亲牟萍与王先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 已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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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 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 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 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 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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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举个例子】玩网游最怕账号被盗,一旦发生,游戏账号中的装备、物品、 金钱等很有可能被洗劫一空;而这些虚拟空间中的装备、物品、金钱,要 么是玩家投入真金白银得来的,要么花费了玩家大量心血。早在2003年, 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玩家李 宏晨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 武器”突然不翼而飞。因游戏装备丢失,李宏晨在与该网游运营商北京北 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 都支持了李宏晨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李宏晨在游戏中丢失的虚 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 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 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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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 的监护人
• 【举个例子】一则媒体报道:《一份来自精神病院的求救信》曾在全国 引发广泛争议。2007年,在日本工作生活的原告朱金红因受经济危机 影响回国,准备收回原先由第一被告其母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 南通三处房产,价值约600余万元。由此,唐美兰、朱金红的姐姐朱凤、 朱惠等人均称“朱金红得了精神病”,并在2010年3月8号将原告强制 送入第二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并拒绝原告自行出 院的要求,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191天。女儿怀疑母亲此举只为获得 自己手中总价数百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于是朱女士写下求救信和遗书。 一时间,有关该由谁来决定接送精神病患者进出医院一旦发生纠纷,又 由谁来决定启动精神病患者的鉴定程序等诸多问题,成为时下谈论的热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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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监护制度的变化或预示孤儿抚养费由国家承担
• 【举个例子】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位父母双亡的孤儿其姑姑愿意担任其监 护人,该孤儿的抚养费由谁负担?我想大家的答案都非常肯定,当然是孩子 的姑姑负担,我之前也是这样看。
•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所谓“阴阳合同”源自文库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 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但并不实际履行(“阳合同”);而另一份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 此履行交易(“阴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 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把价 格虚高的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另一种是以低价的合同 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过户,以便少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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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 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 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 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 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第十六条涉及 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 “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 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 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 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 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 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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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 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 条。
• 以下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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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举个例子】8岁的小丽是实验一小三年级的一名小 学生,放学后用自己的零花钱在校门外文具店购买了 练习本两个,花去4元钱。8岁的小刚在春节时接受姑 姑给的压岁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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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阳”合同无 效,应当按照“阴”合同履行
• 【举个例子】2014年,广州市民刘先生将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通过中介挂 牌出售,挂牌价188万元。不到一个星期,中介就联系好了买家。办理过 户手续前,中介提出建议,不走二手房资金监管程序,在合同中把交易价 改成10000元/平方米左右,房款100万元,剩下的88万元房款完成过户时 由买家支付给刘先生,这样能省下好几万的税费。为了打消刘先生的顾虑, 买方也提出,“避税”房款可以先付给刘先生50万元,完成过户后再付剩 下的38万元。刘先生同意了,并口头约定过户当天支付剩下的38万房款。 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却以“剩余房款为20万元 而不是38万元”为由拒绝支付当初口头约定的18万元余款。双方的纠纷经 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原因就是那份“阴阳合同”。
•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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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律师解读】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业界、学术界对其范 畴的理解存在争议,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各 方也争论不一,认为其属于物权、债权、特殊物权等各 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很难去界定,因而也就导致立法过 程中的反复讨论与修改,最后形成的条文就如第一百二 十七条。该条立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 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之前发生的大量游戏账号、装 备被盗的案件,法院大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量刑,有隔靴搔痒之嫌,以后就有可能借助于盗窃罪作 出认定;其二,民法总则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 虽然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但可以 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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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阳”合同无 效,应当按照“阴”合同履行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 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 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 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 问题。第十六条涉及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 与”并以“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 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 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 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 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 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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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 的监护人
•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扩大了 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 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世界民法学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 潮流,最重要是尊重成年人的意愿。允许成年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 处分和安排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宜。民法总则顺应潮流增加规定 协议监护,主要是基于现实考虑,增加成年“协议监护”等制度,完全是 为了应对老龄社会中将可能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这次 《民法总则》将之扩展到了全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到了一定年纪或身 患一定疾病,有些人可能会失去相应判断能力,在这些情况发生前,可以 通过协议监护制度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是面对中国社会现实作出的一 个回应,可以避免争夺监护权、推卸监督保护职责等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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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律师解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争议较大,最后通过的立法折中了六岁和十岁的意见, 取了中间数八岁,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 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 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 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不过,对于不满八岁的未 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只能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而言,有时确实不太合理,毕竟我国义务 教育入学年龄为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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