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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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一、数量指标

(一)资金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总支出大于省以上财政投入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救助水平

4.全市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全省平均比例相比,上下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得2分,相差15个百分点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5.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市级下发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部分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7.全市100%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二、质量指标

(一)政策保障

8.市级出台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9.市级出台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的文件得2分, 否则不得分。

10.市级对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财产认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市级出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核对的政策依据,每个部门计0.5分,满分2分。

12.市级部署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成效宣传活动得0.5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3.市级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统筹资源

14.市级制定实施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政策衔接等政策措施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5.市级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文件抄送、信息交流、召开工作会商会议、联合督查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社会救助职能作用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6.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县级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得3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17.全市100%的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18.全市100%的县(市、区)明确协同办理流程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三)信息化建设

19.全市100%的县(市、区)建立核对信息平台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0.全市全年按月及时上传或更新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数据得1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1.全市城乡低保数据量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率达到90%得0.5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22.全市数据检验通过率达到90%得0.5分,否则根据达标比例计分。

(四)监督检查

23.市级实施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4.市级按规定报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5.市级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26.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审计、纪检等部门发现问题以及专项治理、督查等发现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得1分,否则不得分。

27.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开和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得2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五)对象准确率

28.按照全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得9分。其中:

①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得2.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④无其他“错保”情况得1.5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29.按照全市非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得9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三、时效指标

(一)资金执行

30.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得1分,否则不得分。

31.全市100%的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得3分,否则根据情况扣分。

32.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2000万元以下且占当年筹集资金比例低于5%得3分,滚存结转结余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且占比15%以下得1分,滚存结转结余4000万元以上或15%以上均不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3.年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的减幅情况,计分方法为:(1-本年结余/上年结余)×3分。无滚存结转结余的市得满分3分。

(二)救助有效性

34.按照全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乘以满分4分。

35.按照全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每月(季度)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及时程度,乘以满分4分。

36.按照全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程度,乘以满分4分。

四、社会效益指标(对象管理)

37.全市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与所在东、中、西部区域平均比例相比,相差2%以内得2分,相差5%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38.市级制定实施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分级审核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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