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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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中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建立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在原来“龙头企业+农户”的基础上转型而来的;一类是由农村经济精英们领办,依赖精英们良好的市场营销意识和经验,将周边村镇的同业农户组织在一起而成。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充裕的资金支持。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正常运转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信用社、农行、农发行的贷款,以农信社为主体。另外一部分资金来自少量的政府补贴。但是以上贷款和补贴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信贷,信贷资金在实际中取代三农贷款、政府补贴已经成为合作社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信贷成本高、信贷方式与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季节性不适应的信贷问题,成为影响多数合作社在发展中信贷资金的大难题。
经过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迈向成长—成熟阶段时必定会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与原有的社员入资及自身盈余积累形成的资金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不仅具有量的优势,更能及时满足资金需求。如上文所述,信贷成
本高、信贷方式与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季节性不适应的信贷问题,构成成为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难,我国农业部会同银监局多次下发联合文件,主要的内容有:“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安排、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顺应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服务需要积极开发贷款业务新品种,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需要,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方案”等。简而言之,联合文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积极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联合文件的内容原则性强,且不具有强制力,这些文件并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合作社信贷难的处境。由于农村的“熟人社会”禀性,农村信用社在人合性质上具有基于地缘、血缘所形成的“乡村信用”。而对此信用,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者显示不同的态度。银行金融机构不认同“乡村信用”,其贷款强调风险原则、效益原则,对于涉农贷款往往通过提高利率来防范风险,“据湖南省13个地市的调查数据,农村信用社对于合作社的短期贷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顶’,集中在6%—12%之间,贷款平均年利率在10%以上[1]”。相反地,民间借贷者对有“乡村信用”的农村合作社,往往能采取灵活的措施满足其贷款需求。因此,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但贷款手续简便、放贷时间短,适应农业周期性
的要求,吸引了农村合作社进行借贷。考虑到金融机构贷款的交易费用,信贷利率与民间借款利率相差无几,很多农村合作社并不愿意向金融机构借贷。从长期发展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优质客户。农业合作社具有三大突出的优势:第一是信用资源优势,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资源包括了乡村信用、社会声誉和市场交易信用;第二是组织专业农户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专业农户将分散农户的信贷需求集合,能够降低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监管成本、信息采集成本;第三是政府支持的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政府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村征信系统的建设,为合作社提升信用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农业合作社这些优势其实可以化解信贷困境,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需要政府、银行金融机构予以重视。
1.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原材料和物质基础———粮食。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粮食总产量一直持续增长,由1978年的30477万吨增长到2013年的57121万吨。而用于农业贷款的资金规模,从改革开放前的10%一直降至5%。例如2008年,全国农业贷款仅占当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而农业总产值占全国GDP的比例为%。显而易见,农业信贷的资金量与其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很不协调,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产出贡献不匹配。这种现象说明,
我国经济发展对农业金融的排斥。已经有研究表明,1995年至200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级机构后,农村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信用社成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但同时在农村也产生了金融真空现象,农村范围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形成垄断经营的格局,农村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总量、质量难以提升。
2.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水平有待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社员,他们虽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但文化素质水平低,欠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产权制度等知识。实践中,很少有合作社会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政府工商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条件比较宽松,农业指导部门由于人手缺少,用于指导和监管合作社规范运作力度不够。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经验管理的层次,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的规范性、财务管理的透明性、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性,不符合现代农业企业的基本标准,与银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等基本要求差距明显。“信用镇”、“信用村”的农村征信工作在建设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欠发达的农村、山区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到农户的授信额度;二是征信数据质量不高,特别是没有开发适合农户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指标,信用报告质量有待提升;三是由于评选标准各
异,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用评级“孤岛现象”,互不承认对方的评选结果,信用评级的作用难以体现。3.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创新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在资金、结算、理财、保险、信息等方面都有金融需求。而现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少,主要是农信社承担支农服务。但是农信社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无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经营中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提供日常的存贷、汇兑业务外,农信社的服务产品中市场信息、农业保险偏少,即使是信贷产品,也只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抵押贷款,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高效的结算要求。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配置,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会采取慎之又慎的做法,原因是: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产品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大;二是金融机构存在严厉的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承贷主体不明的不会放贷,担保抵押不实的不能放款,财务报表不全的不敢放款”[5]。在这两种因素的影响下,多数金融机构产生“风险畏惧”心理趋向保守,导致业务创新的动力不足,表现在:一是信用贷款以一年期的短期贷款为主;二是对信贷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审批手续复杂。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以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居多,较长期限的信用贷款则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产品交易的频繁性又要求了贷款资金能及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