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审查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认[2013]4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名单的通知
(沪质技监认〔2013〕4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对相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培训、考核,决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56人颁发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审查员证。现将该批审查员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
获证审查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公正、公平、公信
要求认真开展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审查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工作的规定。
二、在参加审查时,主动出示审查员证和有关文件、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实施审查活动。
三、不无故推辞审查工作,不从事与审查无关的工作,不向被审查单位提出与审查无关的或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四、审查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独立作出审查结论。在审查组讨论中,可以发表个人审查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审查结论相悖的意见。
五、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审查工作,认真、正确地填写审查记录或考核报告,对审查结果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提交审查报告或审查结果。
六、对被审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不泄露或窃取。
七、不接受被审查单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索要或以低价购买产品。
八、审查中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审查员,我局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工作,直至撤销其审查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2日
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