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系统网上办事平台操作手册(人员)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认证平台操作手册目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办事大厅 (1)统一认证平台 (1)操作手册 (1)1. 名词解释 (3)2. 证书登录 (4)2.1环境准备 (5)2.1.1 证书驱动如何安装 (5)2.2退出系统 (19)2.3登录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20)2.3.1密码不正确 (20)2.3.2证书读取错误 (21)2.3.3证书过期 (21)2.3.4.企业证书注册 (21)2.4修改证书密码 (19)2.5企业主证书开通 (8)2.6企业主证书更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企业非主证书更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证书信息管理 (22)3.1企业证书管理 (22)3.1.1添加副证书 (22)3.1.2副证书授权 (23)3.1.3注销副证书 (24)3.2 企业主证书更新 (13)3.3 企业非主证书更新 (14)3.4 人证书管理 (25)3.4.1个人证书管理 (32)1.名词解释《法人一证通》证书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可以实现一张法人数字证书办理相关政府委办局提供的网上办事业务,可以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证书互认,为各类法人在不同政府部门、不同业务系统在线办事提供统一数字认证服务。
《法人一证通》主证书企业可能有多张法人一证通证书,在本平台上区别于其他证书,主证书具有管理其他证书的功能权限。
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并妥善保管。
《企业一证通》副证书企业中除主证书外的其他证书,统一称为副证书。
《个人证书》经SHECA签名的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书,它用于标志自然人在进行信息交换、电子签名、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网络活动中的身份,并且保障信息在传输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证书登录2.1登录流程图2.2环境准备初次使用一证通证书的电脑需安装“证书助手”软件,可通过程序光盘或访问下载专区里选择软件驱动下载,下载安装“证书助手”程序。
检测机构填写操作手册
检测机构填写操作手册目录1. 填写模板介绍 (2)2. 机构基本信息 (3)页面介绍 (3)填写注意事项: (3)填写示例 (4)3. 技术人员信息 (5)页面介绍 (5)填写注意事项: (6)填写示例: (7)4. 机构获证信息 (7)页面介绍 (7)填写注意事项: (8)填写示例(无相关测试数据): (8)5. 机构仪器设备信息 (8)页面介绍 (8)填写注意事项: (9)填写示例: (10)6. 检测机构、检查机构能力信息 (10)页面介绍 (10)填写注意事项: (11)7. 计量授权机构能力信息表 (15)页面介绍 (15)填写注意事项: (15)填写步骤: (15)8. 校准机构(实验室)能力信息 (17)页面介绍 (17)填写注意事项 (18)填写步骤 (18)9. CNAS认可的校准能力表 (21)页面介绍 (21)填写注意事项 (21)填写步骤 (21)10. 其他能力信息表 (24)页面介绍 (24)填写注意事项 (24)填写示例 (25)11. 加盟单台套仪器设施基本信息 (25)页面介绍 (25)填写注意事项 (26)模板填写注意事项1.为保证能顺利将各能力数据导入数据库,各检测机构按照模板规定格式填写不要擅自修改模板结构。
2.各检测机构填写完毕后务必点击目录上报数据校验按钮校验模板各数据有效性并根据所报错误修改模板至无错误发生。
3.各检测机构所获证能力附表都有相当多的无效空格,在进行能力数据拷贝时,请利用word的空格替换功能将无效空格全部替换,具体操作参见操作手册6.2。
4.各能力数据的证书编号按获证信息sheet页相对应填写。
5.各能力数据对应的仪器设备都必须从仪器设备信息页面中选取。
1.填写模板介绍检测项目填写模板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机构获证信息、仪器设备信息、检测、检查机构能力信息、计量授权能力信息、校准机构(实验室)能力信息、CNAS认可的校准能力表、其它能力信息表、检测单位的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加盟单台套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共11个SHEET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用户使用手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2010年04月28日版本号:1.0注意事项1、用户长时间未对网页进行操作(60分钟),将自动退出登录状态。
2、如网页长时间不能对用户的操作进行响应,可能是由于网络不顺畅造成,请尝试重新进入网站,如仍存在问题,请联系客服。
3、如发现网页内容有误,或其他网站相关问题,请“确认后”联系客服。
4、用户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误操作或要变更有关信息时,可在上一级用户操作前进行修改。
一旦上一级用户操作完成,用户不能修改。
例如:施工单位的开工申报信息在监督站受理之前均可以修改,之后不能修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月评记录在监督站季度确认之前可以修改,之后不能修改。
5、施工总包企业有新工地拟申报标准化时,必须确保受监监督站在安全质量监督系统中已生成该工地(有工地编号)后,才会在标准化系统中“申报”—“待申报工地列表”显示。
11.登录本系统用户分为:企业登录:施工企业(总、分包)、监理企业操作;施工现场登录: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操作;管理系统: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和总站操作。
1.1企业用户登录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ZjBzhWeb/Login/login.aspx进入上海安全质量标准化系统的网站。
如图1.1.1图1.1.1按照提示依次输入正确的企业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点击登录,如有数据填写错误,系统会显示错误信息,用户可根据提示内容重新确认填写的信息。
如图1.1.223图1.1.2如系统确认所填写的企业编码,标识码,密码都正确,则登录成功。
如图1.1.3图1.1.31.2施工现场登录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ZjBzhWeb/Login/login.aspx进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系统的网站。
选择施工现场登录。
如图1.1.4图1.1.4按照提示依次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如有数据填写错误,系统会显示错误信息,用户可根据提示内容重新确认填写的信息。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规范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结合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的要求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人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的计量人员,计量器具制造企事业单位中出厂检定人员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工作,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级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出厂检定人员的发证和审证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一年两次集中考核的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发证及管理工作,负责各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发证和审证工作。
上海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变化,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为了帮助上海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特编写本手册,以供参考和借鉴。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职业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市场的变化。
1.2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信心和职业发展的信心,拓宽职业发展的空间,提高收入水平。
1.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1 上海市各级教育部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专业培训和学习资源。
2.2 上海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水平。
2.3 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论坛和讲座,提高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专业技能。
3.2 多元学习。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在线课程、读书会等形式进行学习,多元化的学习方式可以提高学习效果。
3.3 合理规划。
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继续教育时应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结合个人职业规划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内容。
4.1 制定学习计划。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学习需求,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等。
4.2 寻找学习资源。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各类培训机构、学校、在线平台等途径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积极参与学习。
4.3 不断总结。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过程中应不断总结和反思,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和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5.1 张小明,某知名企业的高级软件工程师,通过参加大数据分析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数据分析能力,为企业数据挖掘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的通知
集锦 Communiques
ST H0
量 测 试
化 考 核 专题 申请 ,并提 供 有 关 凭证 。
简化 考核 的 由 受理 申请 的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据 情 决 定 。
二 、考 核 1 建 立 考核 组
上 海 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局 文 件
各 区、县质量 技 监 局 ,各 型 式评 价 机 构 : 为 贯彻 《计 量 器 具新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和 《计 量 器具 型 式
评 价 和 型 式 批 准 通 用 规 范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市计 量 器 具 型 式 批 准工作 ,提 高行政 审批 效率,我局对 《本 市计量 器具型式 批 准和样机试验 办理程序 》进 行 了修订 ,更名为 《上海 市计 量 器具 型 式 批 准 办理 程 序 》(下 称 《办 理 程 序 》),现 予发 布 , 请 认 真 贯彻 执 行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上海市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的通知
考 评 员从 《上 海 市 可聘 用 的制 造 计 量 器具 许 可证 考 评 员 名 单 》中 选聘 。根 据 考 评 X-作 需要 也 可 聘 任 特 聘 专 家 ,特 聘 专 家从 《上 海 市 可聘 用 的制 造 计 量 器具 许 可征 特 聘 专 家名单 》 中选聘 。其 中委托有 关机构组成的考核组应报委托的质量技 术监 督 局批 准。 递 交 的 文件 资料 进 行 审查 ,提 出审 查 意 见 。根 据被 考核 单位 的 情 况 编 制 现 场 考核计划 ,明确各考评 员的任务。联 系被 考核 单位,确定考 核 日期 。
区、 县质 量技 术监 督 部 门 计量 管理 人 员 可 以观 察 员 身份 参与对注册在本行政 区 内相 关企业制造许 可申请 的现场考核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用户操作手册欢迎使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用户操作手册!本手册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帮助您更好地使用该平台进行个人信息管理、职业发展规划等功能。
请您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指引进行操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一、登录与注册。
1.1 注册账号。
首先,您需要注册一个个人账号才能使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您可以在平台的注册页面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并设置一个安全的密码。
注册成功后,您将收到一封验证邮件,点击验证链接即可激活您的账号。
1.2 登录账号。
注册成功后,您可以使用您的手机号码或邮箱以及密码登录您的个人账号。
在登录后,您可以修改个人信息、上传个人简历、管理职业技能证书等。
二、个人信息管理。
2.1 修改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您可以修改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
请确保您的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平台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2.2 上传个人简历。
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您可以上传您的个人简历。
请确保您的简历内容完整、清晰,以便企业或招聘方更好地了解您的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
2.3 管理职业技能证书。
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您可以上传并管理您的职业技能证书。
这些证书将为您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能增加您在平台上的信誉度。
三、职业发展规划。
3.1 职业发展目标设定。
在职业发展规划页面,您可以设定您的职业发展目标,包括职业规划、薪资目标、职业技能提升等。
这将有助于平台为您匹配更合适的职位,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发展建议。
3.2 职业技能提升。
在职业发展规划页面,您可以选择参加平台提供的职业技能提升课程。
这些课程将帮助您提升职业技能,增加竞争力,有助于您更好地实现职业发展目标。
3.3 职业发展指导。
在职业发展规划页面,您可以咨询平台的职业发展顾问,获取个性化的职业发展指导。
顾问将根据您的个人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职业发展建议,帮助您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
上海建设工程现场用户统一登录平台操作说明
上海建设工程现场用户统一登录平台操作说明一、概述本手册适合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操作用户人员使用。
二、平台使用详细说明(1)用户登录●“用户类型”:选择用户类型,包含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操作用户这三类,现场操作用户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负责人在平台中委派产生(参考4)。
●身份证:输入在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预留的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监理项目负责人输入在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预留手机号,现场操作用户输入添加现场操作人员时预留手机号。
●验证码:点击“获取24小时验证码”获取六位数的动态码,动态码有效时间为24小时。
登录提示信息说明:该信息提示:该人员未完成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根据“登录说明”中的文件,办理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该信息提示:输入手机号与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不一致,输入预留手机号进行登录。
(2)工地选择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登录成功后,需要选择要操作的工地。
如下图:现场操作用户登录成功后直接进入系统。
(3)基本信息进入平台默认显示工地基本信息。
如下图:(4)现场操作用户施工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负责人可以对此工地委派一个或多个现场操作用户,新添加的现场操作用户需在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已备案,然后现场操作用户通过创建时填写的身份证及手机进行登录。
点击“新增”按钮,添加此工地现场操作用户,点击“编辑”则修改已添加的现场操作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码:输入身份证号码后需点击“验证”按钮,验证身份证号是否已经在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备案,若已备案系统会自动获取“姓名”、“手机号码”,若未备案系统会提示“验证失败,该人员未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姓名:点击“验证”后,系统自动获取姓名。
手机号码:点击“验证”后,系统自动获取手机号,若号码为空则需要手动输入。
权限类型:选择现场操作用户需要具有的权限。
用户状态:选择“启用”或“禁用”。
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用户指南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用户指南目录1. 名词解释 (3)2. 个人短信用户注册 (3)2.1注册流程 (3)2.2注册常见问题解决 (6)3. 个人短信用户登录 (6)3.1登录流程 (6)3.2登录常见问题解决 (7)4. 个人从业信息与维护 (8)1.个人基本信息展示 (8)2.学历证书信息 (8)2.1学历证书信息展示 (8)2.2学历证书信息添加 (9)2.3学位证书信息添加 (11)3.职称信息 (12)3.1职称信息展示 (12)3.2职称信息添加 (14)4.注册信息 (15)4.1注册信息展示 (15)5.技能培训证书信息 (15)5.1技能培训证书展示 (15)5.2技能培训证书新增 (17)6.工作经历信息 (17)6.1工作经历展示 (17)5.2工作经历添加 (18)6.工程业绩信息 (18)6.1工程业绩展示 (18)7.个人签名信息 (19)7.1个人签名信息打印 (19)7.2签名信息采集表上传 (19)7.3签名信息采集表查看 (20)1.名词解释动态密码:发送到手机的验证短信,有90秒有效期验证码:图片验证码,数字和字母随机组成,用户需要输入正确2.个人短信用户注册2.1人员身份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人员读卡建档)企业可集中携带本企业相关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也可由个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通过读卡机自助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
持军官证、外国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等身份证件的人员身份信息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由窗口受理人员人工验证、采集、录入。
2.2自助服务用户注册流程人员必须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开通自助服务功能。
①点击短信用户注册①填写数据②点击“验证”1.如果已经开通过自助服务,可以直接用开通时的信息登录系统,不需要再注册注册2.2注册常见问题解决2.2.1提示该手机号已注册过个人短信用户,无法重复注册。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操作手册第一章:平台介绍和登录1.1 平台简介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平台聚集了各类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包括程序开发、网络安全、数据分析等。
通过平台,用户可以方便地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
1.2 用户登录- 打开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官方网站,点击登录按钮。
- 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
- 如果是新用户,点击注册按钮进行账号注册。
第二章:账号管理2.1 修改个人信息- 点击首页右上角的头像,进入个人中心页面。
- 在个人中心页面,点击“个人信息”选项。
- 修改需要更改的个人信息,点击保存。
2.2 修改密码- 进入个人中心页面,点击“修改密码”选项。
- 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再次确认新密码,点击确认修改按钮。
第三章:技术服务3.1 发布需求- 点击首页的“发布需求”按钮。
- 填写需求的相关信息,包括技术类型、具体要求和预算等。
- 点击发布按钮,需求将会在平台上显示。
3.2 技术人员搜索- 在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搜索按钮。
- 通过搜索结果可以查看到相关的技术人员列表。
- 可以根据技术人员的评价、价格等进行筛选。
3.3 联系技术人员- 点击技术人员的用户名进入其个人页面,查看其技术资质和评价等信息。
- 在个人页面点击“立即沟通”按钮,可以与技术人员发起在线聊天。
- 讨论详情后,可以选择与技术人员合作。
第四章:交易流程4.1 协商工作细节- 在与技术人员进行在线聊天时,详细讨论工作细节,包括完成时间、价格等。
- 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进入下一步。
4.2 发起服务订单- 点击个人中心页面的“我的订单”选项。
- 点击“发起服务订单”按钮。
- 填写订单的相关信息,包括技术类型、工作描述和价格等。
- 点击提交按钮,订单将会生成。
4.3 支付- 在“我的订单”页面选择需要付款的订单。
- 点击“支付”按钮,选择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 根据指引完成付款,支付成功后订单状态将变为待验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评审员: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建设,保证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及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员招募第三章评审员管理第四章评审员聘任第五章评审员行为规范第六章评审员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本市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聘任、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评审员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受聘参与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包括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
第四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运作、严加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员招募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三)具备5年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及经营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及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中高层管理者优先);(四)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或相关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或咨询资质和工作经历;(五)具备较强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六)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引言: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促进其知识更新、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在上海市,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持续发展,特别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规范、科学、有效的继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不断提升专业素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一、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继续教育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必要的软实力,可以提高职业竞争力、加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二、继续教育的要求1.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至少参加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包括必修学时和选修学时。
2.内容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应与专业技术相关,包括专业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新技术应用等内容。
3.认证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需要通过考核或评估来获取学时认证,并加入个人学分档案。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和渠道1.培训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相关领域的培训班学习,通过授课、案例分析等方式,获取新知识和技能。
2.学术研讨会:参加学术研讨会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思想的重要途径,可以提升其专业水平并拓宽视野。
3.在线学习: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方便灵活地获取知识和技能。
4.实践项目:参与实际项目的实践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实际操作和实践,加深理解,提升实践能力。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评估1.监督管理:上海市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
2.学时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后,需提交学时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学时认定和登记。
3.考核评估:继续教育的效果需要通过考核或评估来衡量,可设立相关考试或评估机构,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认证。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1.推动职业发展:继续教育可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强职业竞争力,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22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工作的程序,加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第三条(名录管理)本市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三)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应具有3名以上专职的质量鉴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在其申请鉴定的领域至少应有3名以上的鉴定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简版网上申报流程:⑴注册申报信息→⑵填写申报信息→⑶信息完整确定→⑷等待审核结果→⑸查看审核结果→⑹网上获取受理号→⑺网上支付评审(认证)费用→⑻打印受理凭证→⑼提交书面材料→⑽等待评审(认证)结果→⑾查看并领取评审(认证)材料⑴注册申报信息登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在主页面“职称评审通知”栏目选择相应的评审通知或根据申报人申报职称的级别,在主页面选择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图标标识并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学科组名称,根据系统提示,进入职称申报信息查看界面,如下图:申报人可查看申报的开始注册时间、结束时间、评审(认证)费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点击“申报此项目”按钮,可进入“真实性承诺”填写界面,如下图:在网上进行真实性承诺后,可进入申报注册信息的填写,请申报人如实完整填写注册信息,如下图:友情提示:请牢记申报人的登录密码,以便下次登录系统使用。
⑵填写申报信息登入职称申报网站,选择主页面,输入申报人身份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进入申报信息填写界面,按照页面左方的系统提示,依次填写照片上传、基本信息、注册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项目情况、论文专着、附件资料、相关表格等栏目,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友情提示:●在“照片上传”栏目中,请申报人上传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照片大小不超过50K;●在“基本信息”栏目中,如实填写,其中申报专业要选择正确,页面上注明“﹡”标识的为必填项;●在“学习经历”栏目中,须填写高中经历,并上传高中毕业证书,若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可上传;●在“工作经历”栏目中,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
如有不连续时间段,要写明当时的具体情况。
●在“工作业绩”栏目中,要详细阐述所参与项目过程,突出个人所起的技术作用,遇到何种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应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涉及的理论原理。
●论文专着请在“论文专着”栏目上传,发表论文请同时上传论文封面、目录扫描件,若发表论文扫描件格式过大,可以“图片粘贴”的方式保存为word 格式上传;●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合格证、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合格证、上海市居住证、诚信档案、职称资格证书等请在“附件资料”栏目上传;●请申报人提供清晰的附件资料,以便顺利完成申报审核;系统可支持word、excle、pdf、rar、jpg等多种格式附件上传;附件大小格式限制为:图片格式大小不超过150K,其它格式大小不超过1.5M;附件格式压缩方式请见页面左下方“常见问题回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3年度质量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3年度质量工程师注册
和继续教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4.06.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3年度质量工程师注册和继续
教育的通知
1、关于2003年度质量工程师注册的事宜
凡2003年9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质量工程师注册登记。
日前在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到时我们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注册通知。
并请关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届时将按照个人填写的“合格人员登记表”上的通讯地址发信通知,如通讯地址有变动,请及时与注册中心联系变更。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54045500转1605
2、关于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事宜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的规定,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至今未收到有关通知。
何时开始我们将以适
当的方式通知,并请关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办事系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
操作手册
2012年8月29日
目录
1 客户端配置 (1)
1.1 浏览器要求 (1)
1.2 IE浏览器相关设置 (1)
2 业务操作 (3)
2.1 人员登陆 (3)
2.1 更新个人信息 (4)
2.2 首次注册 (5)
2.2.1 填写申请表 (5)
2.2.2 打印申请表 (5)
2.2.3 打印注册登记单 (6)
2.3 重新注册 (6)
2.4 变更注册 (7)
2.5 补领 7
1客户端配置
1.1 浏览器要求
IE浏览器:要求版本号为IE6.0、IE7.0、IE8.0;
1.2IE浏览器相关设置
1.Internet选项->常规/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
Internet选项->常规/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将“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设置为“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
2.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
1)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将系统所在站点设置为可信站点。
2)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将受信任的站点的安全级别设为“低”。
2业务操作
2.1 人员登陆
人员使用自身的身份证号登录系统,密码初始也是身份证号,但登录后会强制要求修改。
2.1 更新个人信息
对于首次登陆本系统的人员,需要完善个人信息。
2.2 首次注册
培训机构获得人员的证书后会通知人员进行首次注册,为了领取到证书,人员需要首先
2.2.1填写申请表
填写首次申请表时的具体要求请参照页面上的“提示”。
填写完毕后,下拉滚动条到最
2.2.2打印申请表
提交申请书成功后,为了前往培训机构正式办理首次注册并领取证书。
除了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要递交纸质的首次注册申请表,为此需要打印之前填写的电子申请表。
登录本系
统后,找到之前提交的申请表,
按钮即可。
2.2.3打印注册登记单
完成首次注册,领取到证书后,最后一步,需要打印注册登记单,并粘贴到证书上。
登
2.3 重新注册
每年系统会自动为快到期,且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分足够的人员重新注册,该过程是全自动的。
如果想了解自己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来确认学分是否足够,那么登记系统后,点击左
2.4 变更注册
请自行联系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更新人员、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最后自行请登录系统后同“首次注册”一样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即可,提交后打印注册登记单并粘贴到证书上即可(不需要打印申请表)。
2.5 补领
补领到证书后,请自行联系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修改系统中的证书编号,使其与补领到的证书编号一致。
最后请登录系统打印注册登记单并粘贴到证书上。
2.6 如果显示没有该类证书,无法操作的情况
如果您的质量工程师证书的页面显示为“没有该类证书”,无法操作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遇到这种情况,说明培训机构还未录入您的证书信息到系统中,请联系培训机构进行证书信息的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