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部分零售商业副本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关键单位关键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要求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珍贵商品店(柜)、二十四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3 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固定场所。
3.2珍贵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级钟表、高级工艺品、古董文物零售商店,和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珍贵商品柜台或商店。
3.3二十四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具昼夜不间断营业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营业站点。
3.5收银区实施统一收费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依据表1、表2、表3、表4要求配置。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
xxx:xx.xxxA 90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2008-5-19发布 2008-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9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 银行金库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枪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装置、器具(包括零部件及仿真装置)的统称。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政策规范] 阅读数:1478 录入人:admin 日期:2010-2-3 15:58:5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金融营业场所DOC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 防弹玻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 银行金库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营业网点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
【重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关键字】重点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329.-2005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展览会,简称展会
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3.2 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举办展会的场所。
3.3 展区
展示展品的区域。
3.4 展品
展示物的总称。
3.5 特殊展品
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品。
5.2.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2.2.4 其他入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6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5.2.2.8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0 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政策规范] 阅读数:204 录入人:admin 日期:2009-10-30 10:33:3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为了保障上海市展览会场馆的安全,防范各类安全风险,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以下是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第1部分,针对展览会场馆的安全措施。
一、会场布局及出入口管理1.会场布局应合理,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无阻,要做到紧急疏散通道明确标识,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撤离。
2.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门禁系统,包括人脸识别、刷卡验证等技术,确保只有经过身份认证的人员才能进入会场。
3.出入口处应设立安全检查通道,通过金属探测门、X光机等设备对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二、视频监控系统1.安装高清晰度摄像头,全方位覆盖会场所有区域,特别是入口、出口、安全通道等重要区域,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传输监控画面,并具备存储功能,保存一定时间的监控录像,便于事后查看和调查研究。
3.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检测摄像头清晰度、视角范围、灵敏度等参数,确保监控系统的有效性。
三、报警系统1.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包括红外探测器、门磁、玻璃破碎探测器等设备,及时发现和报警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
2.报警系统应与安保中心进行联动,及时传输报警信息,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确保报警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定期检测报警设备的工作状态,保持其正常运转。
四、电子巡更系统1.使用电子巡更系统来监控巡逻员的行动,实时记录和上报巡逻员的巡逻情况。
2.巡更系统应具备定位功能,能够准确记录巡逻点位和时间。
3.保证巡更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测巡更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巡逻员行动的可追溯性。
五、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系统1.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向人员发布应急信息和疏散指示,确保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并迅速采取行动。
2.确保应急广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1.确保会场网络的安全性,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手段,保障网络的稳定和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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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标准编号:DB31/329.6-2006),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3.2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对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
4.系统要求4.1 总体配置要求4.1.1 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和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 1 高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对外开放的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GA 27的规定。
4.1.4 展览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1的规定。
4.1.5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
4.1.6 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3的规定。
4.1.7 公共供水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泵房和房屋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4的规定。
4.1.8 变(配)电站(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
4.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各子系统要求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2 出入口、主要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 固定焦距、方向;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表 2 中小学、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4.2.1.3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4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5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记录效果。
4.2.1.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
4.2.2.3 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当高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报警信号可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但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4.2.2.7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4.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4.2.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3.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通讯系统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4.2.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4.2.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4.2.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2.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
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室。
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 实体防护装置4.2.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 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
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4.2.7.3 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
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m。
4.2.7.4 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
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