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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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 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 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 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 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 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 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一.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 陆战规则 三.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 内容和范围 二. 特点 三.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 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 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 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 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 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 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 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

16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6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s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 since the rules relating to the latter are less extensive - Geneva Protocol II 1977. • The main aim of the law relating to armed conflict is the minimisation of damage and injury to dvilians. Much of the law draws a distinction between combatants and noncombatants and between military and nonmilitary objectives. The law is also concerned to prevent unnecessary suffering.
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
内容提要(2学时):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定义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四、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 五、作战方法和手段 六、战时中立制度 七、战争罪犯及其责任
王366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定义: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古老)调整各交战国 (或国家集团)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关系、 交战国(或国家集团)与中立国之间中立关系 以及交战行为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称。(传统上只有战争法、近现代才发展出武 装冲突法) 【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和范围、并持续一段 时间的武装冲突。 各方都认为和平状态结束, 战争状态开始。(广义的武装冲突包括战争) (传统上认为必须宣战) 【(狭义的)武装冲突】(国际的、国内的) 偶然发生的、地方性的、短暂的冲突。冲突各 方不认为和平状态结束。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单项选择题】甲国以乙国拥有并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乙国宣战,甲国军队突入乙国境内,乙国进行反击。

丙国则保持中立,依相关战争法的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江南博哥))A. 两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包括废除已履行的契约和已结算的债务B. 丙国应防止甲乙两国在其领土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C. 乙国为了消灭藏匿于甲国平民边境避难营中的甲国军队,可摧毁该避难营D. 甲国军舰在海上发现执行医院任务的乙国船舶,可将其拿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战争法。

A错,依相关战争法规则,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已履行的契约和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B对,依相关战争法,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

C错,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平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

D错,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

2.【单项选择题】甲国以乙国境内有反甲国政府组织的据点为名,对乙国发动战争。

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项?()A. 虽然两国发生战争,但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不被废止B. 两国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继续有效C. 两国可以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 两国对在海上遇到的敌国一切船舶及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

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A错。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与武装冲突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与武装冲突


一、战争罪行(war crime)的概念 传统国际法仅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与 惯例的行为,发动侵略战争的领导人不 负任何法律责任。 现代国际法,不但侵略国家要承担国际 责任,而且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侵略战 争的主要责任者个人也必须承担国际责 任而受到惩罚。双重责任原则。


1945年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所 列举的罪行除“战争罪”以外,还加上 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凡参与犯 上述任何一种犯罪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 决定或执行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 与共犯者,对于执行此种计划之任何人 所实施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三、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意义


为侵略战争发动者、组织者、实施者应受到法 律的制裁开创了先例。但有缺陷。 1946年12月11日联大决议一致确认《欧洲国 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 书中包括的国际法原则: ①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应受处罚;②国内法不 处以刑罚不能免除在国际法上的责任;③作为 国家元首或政府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 责;④依政府或上级的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不 能免责;⑤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 判;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应作 为国际法上的罪行;⑦共犯是国际上的犯罪 。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




一、战争开始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宣战是战争开始的 法律程序;现代国际法认为宣战不是判 断战争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各国一般都在本国宪法中规定宣战事项。 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和事实上 的军事行动是有区别的。 只要存在武装冲突各方就适用战争法。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战时中立

国际法精品课课件 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精品课课件 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p.269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战争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战争的定义: (1)(传统国际法观点,强调战争是国家
之间的行为)如:《奥本海国际法》(劳特 派特修订)认为“战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 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它所任意要求 的和平条件。”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1907年在海牙和平 会议上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对 “诉诸战争权”作了限制。
公约规定,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各缔约国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 决。遇有严重争议或争端时,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 战争前,在情况允许下,由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 面斡旋或调停。与争端无关的国家有权在战争进行 期间向争端国提供斡旋或调停。
不完全否认事实上的敌对武装行为也是使冲 突或敌对双方进入战争状态的方式。
宣战
所谓宣战就是宣告交战国之间和平关系的结束和战 争状态的开始。 从国际法学说来看,有关宣战的必要性,欧洲大陆 国际法学者与英美国际法学者持不同的观点:
格劳修斯认为:“开战前必须宣战是国际法的一个 准则。”
但英美国际法学者则认为宣战只是一种任意的法律 程序,大规模的武装冲突或武装入侵并不因为没有 宣战就不是战争。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如: 1.1856年4月16日巴黎会议《关于海上作战若 干原则的宣言》。 2.1864年8月2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 遇的公约》。 3.1868年12月11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 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4.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约和宣言: ①《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

2016司考国际法电子版教材: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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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上战争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具有以下一些特定的含义: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

特别是“二战”以后,战争法的多数规则被认为应当适用于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斗争中。

另外被国际法承认为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组织从事的武装斗争行为,也被认为适用战争法的某些相关规则。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1)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

但作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仅是这种敌对行为的事实,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状态。

它依一定的程序开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所谓“交战意思”,是指敌对的双方或一方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

同时,当这种敌对或冲突影响到第三国的权益时,第三国的判断或态度,如宣布战时中立等,也是认定这种冲突是否构成战争的重要因素。

(3)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

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都有一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装敌对行为。

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其处于国际法中的战争状态。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人道法,也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

其目标是减轻战争的残酷性,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使用某些特定的武器,规定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以及保护平民等。

此外,它还规定了战争中应遵循的准则,如区分平民和战斗员、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第13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4

第13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4

三、前南庭和卢庭简述
• 前南庭是UN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和 第29条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构,由分 庭、检察官和书记官处三个部分组成。
• 卢庭与南庭都是对犯有战争罪的嫌疑人起 诉并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在卢庭被起诉 的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 战争罪行为的人。卢庭由审判分庭、上诉 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
惩办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原则
• 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 • 1.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2.军事必要原则。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
在“一切场合”都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军 事必要已经不能作为排除遵守国际法义务 的理由。 • 3.上级命令原则。4.国内法理由。 5.超过追 诉时效原则。
•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人道法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害者 给予什么保护?
• 战俘prisoner of war(POW):在战斗时期 落入敌国权力之下的交战国战斗员(交战 人员)。
• 关塔那摩监狱问题。日内瓦公约是否适用 于恐怖分子?“基地”组织被俘人员的地 位和身份问题 v. “非法战斗人员” ?
化。3)经济和贸易关系中断。4)交战国 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enemy character 。
战争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则
• 3.战争状态如何结束?战争结束产生什 么法律后果?
• 缔结和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战争结 束;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战争结 束。
二、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 1. 限制原则。 2. 比例原则。 • 3.区分原则:把平民和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
武装冲突的概念
• 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国家之间的武力对抗, 适用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 一附加议定书》等其他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第⼀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武⼒引起的敌对和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但并⾮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3、作为⼀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发⽣。

(⼆)战争法体系 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国和其他⾮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战争法的⽬的和作⽤在于保护中⽴国、⾮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员和战争受难者免受不必要的和⾮法的伤害。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 1、可以以交战双⽅或⼀⽅的宣战为标志,也可因⼀⽅使⽤武⼒的⾏为被另⼀⽅、第三⽅和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为的开始 2、宣战的⽅式通常有两种: (1)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2)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变化,对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影响如下: ①凡以维持共同政治⾏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即废⽌ ②⼀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应停⽌效⼒ ③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般应继续维持 (3)经贸往来的禁⽌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①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使馆财产除外 ②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对不动产可以使⽤,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 ③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必要时可予以破坏 ④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转移、冻结或征⽤,但不得没收 ⑤对占领区内的敌国⼈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式⼲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 ⑥对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等的船舶除外 ⑦对中⽴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于战争⽬的的之外,⼀般不应拿捕没收 ⑧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5)敌性的确定 ①个⼈敌性的确定 国际实践中对于个⼈敌性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种: A、住所制 B、国籍制 C、混合制 ②公司敌性的确定 A、设⽴登记制 B、营业地制 C、经理⼈制 ③船舶敌性的确定,均以其悬挂的旗帜来决定,不论其是公务船舶与否 ④敌货敌性的确定 A、凡在敌性船舶上的货物均推定为有敌性,属中⽴国⼈民的除外 B、货主具有敌性,其货物即具有敌性 (⼆)战争的结束(开始与结束都以战争和结束战争的意思表⽰为标志) 1、第⼀步——停⽌敌对⾏动,包括 A、停战 B、⽆条件投降 C、停⽕ D、休战 2、第⼆步——结束战争状态,包括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 战时中⽴,是指在战争时期,⾮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两位荷兰学者提出“纽约法”概念,联合 国成立后对战争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可以 统称为“纽约法”。其具体内容包括五个 部分(1)促成确立关于惩治战争犯罪的原 则;(2)呼吁禁止或限制使用核武器以及 某些常规武器的努力;(3)敦促在武装冲 突中尊重人权;(4)在战争中保护妇女、 4 儿童的人身权利和新闻记者报道的权利; (5)将民族解放战争提升为“国际性武装 冲突”,并主张民族解放战争中的战斗员 和游击队员应当享受战俘的待遇。
(一)海牙公约体系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 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 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 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 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 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 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 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
⑵中立法的适用有所不同
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中立关系; 而武装冲突中这种关系不明确
有战争状态无实际的武装冲突 1917年4月7日至12月10 日巴拿马、古巴、 巴西等拉美国家对中欧国家宣战,但无实 际武装冲突。 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订后,实际战争状态 仍未结束,但无实际武装冲突。
自从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对国家 的战争权进行限制,尤其联合国宪章禁止 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确立以来, 人们不愿意承担战争的法律后果,“武装 冲突”的概念成为最频繁的术语。一方面 反映了现代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复杂性,另 一方面则看到大多数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 尚未达到战争的状态。人们宁愿使用诸如 “武装冲突”、“敌对行为” 突 法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18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北京化工大学国际法课件-第18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二、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 (一)在国际法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战争在国 际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 • 1. 传统国际法时期,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 手段,国家可以合法地诉诸战争以实现自己的目 的。 • 2.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国际联盟进一步限 制成员国进行战争的权力。 • 3. 在国际法上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 具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是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 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 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签订的《联合国宪章》和 许多其他国际文件最终确立了不得进行侵略战争 、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
• (二)从承认战争是国家解决争端的合法 手段到宣布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行,国际 法经过了漫长的历程,不使用武力或以武 力相威胁原则的确立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 表现之一,标志着整个国际社会的成熟与 进步。
§2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和发展
• 一、战争法的概念 •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交战各方与中 立国以及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规范交 战行为和规定保护平民、战斗员及战争受难 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 二、战争法的编纂
二、对海战中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1. 海战战场、战斗员及军舰和商船。 2. 海军轰击。1907年海牙《关于战时海军轰 击的公约》对海军的轰击规定了特殊限制。 3. 潜艇攻击。 4. 水雷和鱼雷。
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签订的《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 雷公约》对水雷和鱼雷的使用设置了若干限制: (1)禁止敷设没有系缆的自动触发水雷,但失去控 制一小时后失效者除外。 (2)禁止敷设虽有系缆,但离开系缆后仍能为害的 水雷。 (3)禁止敷设击不中目标后仍有危险性的鱼雷。 (4)禁止以断绝贸易通航为目的在敌国港口或沿岸 敷设自动触发水雷。 (5)使用系缆触发水雷时,应尽力避免威胁海上和 平航行的安全。 (6)中立国在其海岸敷设触发水雷时,亦应遵守上 述规定。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
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原则
战争和武装冲突是社会现实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他们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但也有一些差异。

以下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用以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

首先,战争是一种由国家之间的国家军队进行的武装冲突,而武装冲突可能是由国家之间的民兵组织或非国家武装组织进行的冲突。

此外,战争通常伴随着政治目的,而武装冲突通常只有在政治目的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其次,战争通常伴随着伤亡和破坏,而武装冲突通常以无伤亡或少量伤亡为目标。

此外,战争可能会持续许多年,而武装冲突一般不会持续太久,而且有着明确的起止时间。

最后,战争通常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武装冲突则不会。

战争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国家,而武装冲突通常仅限于当地或附近地区。

总之,有些原则可用于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如参与者的性质,政治目的,伤亡情况,持续时间,资金投入以及参与范围。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战争和武装冲突之间的差异,从而加强国际社会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的防止与制止能力。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三节 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 保护平民
• 伤病员 • 遇船难者 • 战斗员
战俘的法律地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战俘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主要适用于战争的传统战 争法规则
一、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二、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三、战时中立制度
战争法的基本规则
第四节 国际人道主义法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区分原则及相关原则规则 三、作战方法和特别保护 四、武器的使用 五、某些特定保护 六、人员待遇和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人 权法 七、执行和责任
第十五章 战争、武装冲突与和平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发展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体系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制订和编纂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节 集体安全制度 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措施 三、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四、军控、裁军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

俄乌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最终版)

俄乌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最终版)
和民用目标。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 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 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问题二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战时受难者的保护
人道主义原则
伤病员
平民
战俘
问题二 国际刑事法院
问题三 国际刑事法院
常设
补充性
四类犯罪
无追溯
个人责任
常设的国际刑 事司法机构 (荷兰海牙)
不排除国内 法院的管辖
1
2
1.灭绝种族罪 2.战争罪 3.危害人类 4.侵略罪
战时中 立国权

战时中 立国义

战时中 立与永 久中立
1. 不 作 为 义 务 ( 不 帮 忙 ) ; 2. 防止义务(防止利用);3.容 忍义务
问题二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作战手段的限制
1
2
3
4
禁止使用具有过分 伤害力和滥杀滥伤 作用的武器。禁止 使用有毒、化学、
生物武器 。
禁止使用不分皂白 的战争手段和作战 方法:不区分军事
02
条约
领土条约有效,相互关 系政治条约废止。
04
经贸
经贸往来禁止
问题二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
1. 主 权 得 到 尊 重 ; 2. 人 员 权 益 得到保护;3.与任何一方保持 正常外交关系和商务关系
1.战时中立(政治选择);永 久中立(法律选择);2.永久 中立必须通过条约形式确定。
国际法上战 争的开始与结束 均以“意思表示” 为标志不以“武 装冲突”为标志。
问题二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1.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2.作战规则 3.对战时受难者的保护 4.战俘待遇
问题二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圣彼得堡 宣言》
海牙第二公约和 第四公约的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 例章程》
《禁止或限制使用 某些可被认为具有 过分伤害力或滥杀 滥伤作用的常规武 器公约》
1868年
1899年和1907年
1980年10月10日 联合国
一、陆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或限制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禁止使用核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第四节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一、国际人道法特点
1、国际人道 法是战时法
(一)停止敌对行动,有停战和投降两种方式
停战(Suspension of Arms)。1907年《陆战法规 和惯例公约》附件《陆战法规 和惯例章程》T36规定,通过 相互协议而停止战争行动 ; T37 规定, 停战可以是全面的 或局部的 。停战可以是有期限, 也可以是不定期限。 • 停火与停战的关系?
3、国 际 人 道 法 规 范
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 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 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 财产的公约》;1974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 》;1974年《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

“交战意思”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

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1.交战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立即断绝本国境内:敌国的公产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收 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 占领区内 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 对敌国公私船舶、航空器及货物可拿捕没收,但科学、宗教、慈善、医院除外,中立国商船上敌国私产可用于战争者方可没收。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敌国公民带有敌性,可允许离境或限制一定的人身或财产自由(三)战争的结束方式1.停止敌对行动:(1)停火;(2)停战;(3)投降。

2.结束战争状态:(1)缔约和平条约;(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3)发表联合声明。

(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和制度;日内瓦公约体系:是主要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法律规则。

(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的基本原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等)4.禁止或限制有关的作战手段原则:(1)过分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或生化武器、核武器);(2)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七)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1.1949年两个《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日内瓦公约》的适用特点:(1)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论交战地点和作战性质;(3)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公约对缔约国仍有拘束力;(4)在战时允许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而不以加入为前提2.对平民的保护、伤病员的待遇、战俘的待遇——人道主义原则(八)战争犯罪★★《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

Cha+13+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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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 难者的保护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以海牙公约为基础。 (一)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根据战争法中的
“马其顿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 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 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 场所等,即使是平等的提供给交战国双方,也是不允许的。除非提供的 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提供的是医药或医护人员。 防治的义务。交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 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 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还要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或其 管辖区域,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包括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容忍的义务。如容忍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 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 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军 事利益成比例。禁止损害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 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 极度残酷的武器。 •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2、关于作战中的规则,即关于武器、其他作战手段和作战 方法以及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包括:以1907年的海牙公约为代表的和开端的、 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也称为海牙体系; 以1949年日内瓦体系四个条约为代表和基础的、关于保护平 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规则。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ppt课件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ppt课件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3.为了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 《宪章》明确承认民族自决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宣言要求国际社会承认并支援为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压迫及民族歧视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从而肯定了为实现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可见,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同时承认合法战争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联合国宪章》中所讲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战争。 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禁止与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不符的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使用武力是不违背宪章规定的。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自卫。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宪章第81条)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海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宪章第42条)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对于公海上的敌国商船可以拘留,也可以征用,战后予以交还或赔偿;但必须保证船上人员的安全。船上的货物可以拘留,也可以征用,是扣留的,应当归还,是征用的,应当赔偿。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四)战争的结束 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 停止敌对行动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作出的临时性安排。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一种法律状态的变化,它标志着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 普遍的多边性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应因战争开始而终止,部分与交战冲突的条款可以暂停; 明文规定战时停止效力的条约,如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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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地位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 武装冲突法的主要规则 中立制度 战争责任的追究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战争合法性在现代国际法中的限制 武装冲突法的性质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
◦ ◦ ◦ ◦ ◦ ◦ 限制(Restriction) 比例(Proportion) 区分(Distinction) 中立(Neutraliy) 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ary)不免责 尊重国际法
海战
◦ ◦ ◦ ◦ 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的规则 海军轰击规则 潜艇攻击规则 水雷和鱼雷的使用
空战
◦ 轰炸目标的区别和选择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战争受难者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战争受难者
伤病员待遇 战俘待遇 战时平民的保护
战争责任的追究
战争罪的概念 二战后的战争审判 联合国体系下的战争罪行追究
◦ 两个追究战争罪的国际法庭的设立 ◦ 国际刑事法院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陆战规则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陆战规则
禁止使用如下作战手段和方法
◦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极度残酷的武器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战和空战规则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战和空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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