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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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文件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

穗云财…2005‟65号

关于印发《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农合办、各镇农合办:

现将•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区农合办、各镇农合办依照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农合办管委会、区审计局。

区财局综合科 2005年10月18日印发

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3]9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5]1185号)和•广州市白云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建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财政安排和向社会募集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统称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一)农民个人缴纳;

(二)集体经济扶持;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不应低于30元。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要安排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资助。区、镇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不少于每年人均20元。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镇财政扶持资金的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安排;

(二)社会捐款资金;

(三)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了按规定用于补偿农民医疗费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第九条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大额医疗费的减免和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按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和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的放贷、投资。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区财政专户设立专帐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开设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支出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利息外,只支不收。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安排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拨入区财政专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缴费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由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于每年10月至11月组织征收,12月10日前缴入区财政专户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方式、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按•广州市白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区、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任何部门不得从基金帐户直接提取现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与镇每月审核、结算一次。

第十八条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执行事业单

位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要完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会计、统计报表要如实反映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和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情况。

各镇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每季度次月底前将上季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向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广大农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向农民个人收缴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区财政局购领、管理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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