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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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浙大发继教[2010]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2010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或者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由浙江大学组织的在浙江大学校内进行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80分,或者六级考试成绩达到330分。
2.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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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同时符合第三条中除第(四)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远程教育学院依据学位授予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相关文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通过者的申请不再受理。
(三)学校在毕业当学期办理学位审核,学生毕业后提出的学位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七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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