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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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体系
最广义的观点,丁关良教授将农业法称之为涉农法。凡是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都被称为涉农法。然后进一步分为农业基本法,主要是以法律文件《农业法》为基础。二是农业主体法,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是农业要素法,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物权法、涉农自然资源法。四是农业科技法,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五是农业经营法,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法。六是农业行政法,包括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是农业程序法,包括农业行政执法、涉农仲裁法、涉农诉讼法。
这种观点界定的农业法横跨实体法、程序法,包括不同主体,调整对象也纷繁复杂。无疑冲淡了农业法的特色。
黄河教授认为农业法律体系包括农业基本法律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用地法律制度、农业生产法律制度、农业科技与教育法律制度、农业生产资料法律制度、动植物防疫和检疫法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农业投资、补贴、保险、金融、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李昌麒教授认为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农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对农业经济和社会的目标、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根本性、全局性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农业法就是农业经济法。广义的农业法指的是调整人们在农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农业生态关系和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农业法包括农业经济法、农业生态法、和农村社会法。
无论哪种体系,应当体现农业法的特色,从设置农业法的目的出发,而且与农业本身的特点息息相关。人们对农业普遍有这样的认识,一是农业是重要的,需要国家重视、鼓励。二是农业是脆弱的,需要国家扶持、支持。三是农业是落后的,需要国家推动发展。四是农业是无序的,需要国家规范、调整。因此,农业法的体系也应当围绕农业的特点来建立,其调整对象应当立足在农业行业需要国家干预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