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办理货物减免税流程和详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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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 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
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
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 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 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 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署税【1997】1062号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 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 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 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 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书》。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 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 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
(四)免税额度的问题
1、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3年6月以后 根据172号文凭《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予以备 案,之前按实际入资给额度。
2、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报考的实际入资给于额度(现金、设备)
3、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3年6月以前 成立的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考的实 际入资给于额度(现金、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案须知
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 明》原件一份; 企业进口超出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的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应 出具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 登记证明》; 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 填写《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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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
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
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
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
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 》海关总署公 告2008年第65号
增值税转型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
院关于调整迸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定享受进口 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 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 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五)……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4、对于增资(98年以前或以后) 凭新《项目确认 书》的用汇额度予以增资备案。
自有资金免税额度问题
根据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 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中企业的自有资金 总额及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
不予免税商品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39号 公告
减免税政策及 具体操作
中关村海关
主要内容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 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范围 后续监管的相关规定 违反监管的行政处罚
立法渊源
《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
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 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 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 他用。
……
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申请海关备案有关要求
199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即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成立日 期以批准证书所列为准)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审批部门核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一份;商 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 企业成立的合同及章程(独资企业只交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经贸部门对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其批准日期,以区分应享 受的不同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清单所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设备详细用途说明,明确进 口设备的功能及在本企业中用途。
重大装备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 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 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 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 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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