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合集下载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6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62 l9(O 0 0- 04 (4 l7 一 152 l) 10 4-0)
2 0世纪 9 O年代初期 . 直销开始进 入 中国, 并快 速发展 , 因相关管 理法规 没跟上 , 一些不法 分子打着 “ 直销” 的幌子 , 采用虚假宣传 、拉人 头”收取高额入 “ 、 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 , 事传 销活动 。非法传销活动 从
北 、 I、 宁 、 四川 辽 河南 、 北 、 河 北京 、 海 等地 死灰 复 上
燃 。网络传 销等更 多 的传 销“ 种 ” 变 甚至 波及学 校 、
医 院 、 老 院等 . 养 参加 人 员 既有 学 生 、 岗工 人 , 下 也
有 国家 干部 ; 既有老人 、 年 , 青 也有少 年 。传销行 为

是 单位 不能成 为 组织 、 领导传 销 罪的 主体 ; 二是 组 织 、 导 传销 罪是 一种 行为 犯 : 是 组织 、 领 三 领导 传 销罪
与其他 罪可数罪并 罚 。
【 关键词 】 非 法传销 ; 组织传 销罪 ; 导传 销罪 领
【 o】 1 .9 9 .s.6 2 1 9 . 1 .1 1 d i 0 6 /i n1 2 — 5 0 0 . 0 3 js 1 2 00


准 确把 握 组 织 、 领导 传 销罪 “ 经济 邪 教 ” 的
本 质
传 销 组织 的理论 培 训是 培 养参 与传 销 人员 痴 迷 于
传 销 的最基本 、 最主要 的手段 。
近年来 , 法传 销在 安徽 、 非 浙江 、 江苏 、 湖南 、 湖
【 稿 日期 】2 0 — 0 2 收 09 1— 0

非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

非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

⾮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传销是⼀种违法⾏为,是受到我国法律严令禁⽌的,如果有⾮法传销⾏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是有构成要件的,那么,⾮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法传销罪的构成特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为都构成犯罪,情节⼀般的,属于⼀般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只有⾏为⼈实施传销⾏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为。

若在直销⾏为中出现夸⼤直销员收⼊、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政处罚,⽽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额、传销发展⼈员数量、传销中使⽤的⼿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衡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加⼊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以⾃然⼈犯罪定罪处罚。

因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传 销 行 为构 成非 法 经 营 罪认 定中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
白吉 玮
( 兰察 布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内蒙 古 乌 兰 察 布 市 乌 0 20 ) 10 0
内容摘 要 :
因非法 传销 或 变相传 销 构 成 非 法经 营 罪在认 定 中存 在 着一 定 的 复杂性 , 要从 该 罪 的主 客 观方 面加 以把 握 。 同时, 要注 意 还
该 罪与诈骗 犯 罪的 区别。
关 键 词:
分 类号
非法 传销
变相 传销
集 资诈骗 罪
D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IS 09—7 7 (0 6 0 9 5 N10 1 12 0 )2—0 4 3 9 —0
最高 人 民法院 于 20 0 1年 6月 9日作 出 酬维 持 运 作 ; 是其 他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 织 六 组 的 < 于 情节 严重 的传 销 或变 相 传 销 活动 如 网络或以高额 回报 为诱 饵招揽人员从 事变 关 何 定性 的批 复> 中规定 , 于 19 对 98年 4月国 相 传销 活动 。 ( ) 主 观方 面 : 能 由直 接 故 意 构成 , 二 、 只 务 院< 于 禁 止 传销 经 营 活动 的通 知> 布 关 发 后 , 然 从 事 传 销 或者 变 相 传 锖 活 动 , 乱 且 一般 具有 非法 牟利 的 目的, 仍 扰 这里 要 注 意 两 市 场 秩序 , 节 严重 的 , 情 以非法 经 营 罪处 罚 。 点 : 是行 为人 实际 获利 的 数 额 或 没有 获 利 一 因此 , 定 传 销 和 变 相 传 销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不影 响 本 罪 的 构 成 。二 是 违 法 性 。 非 法 经 认
罪。 主要应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把 握 : 营罪 系法 定犯罪 , 即违反 国家 的 某 种规 定而 ( 、 观 方 面 :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构成 的犯罪 。 一般情 况 下 , 罪 故 意 的成 立 一) 客 根 犯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诈骗罪”这个词,但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了解。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有”,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合法理由去获取他人的财物。

那么,最新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金额划分呢?这是因为不同的诈骗数额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

数额较小的诈骗,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而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诈骗,则可能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也造成严重破坏。

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不仅仅要看诈骗的金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比如说,诈骗的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者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即使诈骗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侦查。

另外,诈骗的手段和方式也会影响立案。

如果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多次诈骗。

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每次诈骗的金额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诈骗形式。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曾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该标准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

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具体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包括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后者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等5种立案标准提高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

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

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概念
传销诈骗,即利用传销的形式,以假冒的名义向受害者谎称有某些特质的商品、商业服务条件、活动等,实施骗取其财物及财产状况等行为,属于依法规定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当事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传销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运用传销等形式,欺诈受害人,骗取财物,构成传销诈骗罪。

2、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

除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外,依照《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存在双方具有民法合同关系,且受害人没有明确表示终止该民法合同关系时,则受害人的受骗行为构成民事纠纷。

3、受害人被骗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

当事人实施本案传销诈骗时,所骗取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幅度较大,或者金额较多时,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

4、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

根据《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如强暴、怂恿、骗取信任等时,也需要认定为传销诈骗罪。

三、结论
当受害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构成以上五种情形,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判处刑罚。

传销诈骗,不仅是犯罪行为,还易造成社会不安,而社会安全始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对于传销诈骗行为,当事人都应受到必要的法律制裁。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

一、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按以上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属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会按以下量刑:1、一般情况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的危害性1、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

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

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

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

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

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危甫才,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广东省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危甫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危甫才及其辩护人提出,危甫才不是公司实际的法人代表,其实际营业额只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有240人,其是被人利用而实施犯罪,并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危甫才从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假公司。

“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康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合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危友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秦粤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级地位。

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

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

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即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非法传销罪具体罚金标准是多少

非法传销罪具体罚金标准是多少

非法传销罪具体罚金标准是多少
一、非法传销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怎样识别传销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三、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

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

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

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案情】 ⾃2006年6⽉以来,被告⼈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同年9⽉18⽇,婺源县⼯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商部门核准擅⾃改变经营⽅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政处罚。

2006年10⽉,陈某某⼜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式进⾏经营。

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

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单分红。

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

仅数⽉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形成了⾦字塔型传销⽹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提出2006年10⽉前,被告⼈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商⾏政管理局的查处,⼯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本案的传销⾦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 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为,是国务院2005年8⽉23⽇颁布的《禁⽌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性传销⾏为。

论“非法传销活动”的罪刑规制与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

论“非法传销活动”的罪刑规制与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

差 , 必要廓 清两者 的适 用层 面, 有 并在 不同的层 面上对非 法传销行 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
【 关键 词】 非 法传 销 ; 刑 规 制 ; 织 、 导 传 销 罪 罪 组 领


非法传 销的概念和法律法规定・ 性
秩 序 这 一 单 一 的客 体 。而 拉 人 头 、 收会 费 的 传 销 行 为 很 少 有 真
(l 《】 丹 法修正案 ( ) 七 中诈骗型非 法传销行 为得到单 列化 的规 定 , 组 织、 以“ 领导传销 罪” 为罪名 , 标志 着刑法对 非法传 销行 为的调 整
进入 了实质性 的阶段 。由于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非法传销行 为的批 复和 全 国人 大常委会制 定的修 正案之 间对传销 的定义 出现 了偏
律法规等监管配套设施仍 不完 善, 多层次直销的经营 方式予 的单列规定 , 将 作为第 2 4条之一 , 2 而并非在 2 5条之 下, 2 可以看
领 以合法化将严重弱化对传销 行为的打击 力度 。根据条例 ,拉人 出 立 法 者 的用 意 。 作 为 合 同 诈 骗 罪 条 文 之 一 的 组织 、 导 传 销 “
20 0 5年 8月 2 3日 , 国务 院 正 式 颁 布 了 《 止 传 销 条 例 》 禁 和 正商品的买卖 , 即使存在 , 转卖物 品也不是犯罪 人的真实 目的。
《 直销 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 规的形 式对传 销的概念 进行 了 明 传销 活动中的商 品仅仅 是逃避 打击的掩护 , 传销分子 的最 终 目
以团队计酬为主要表现形式 , 且基本构 造与“ 金字 塔销售 ” 的传 营 罪 进 行 处理 是不 合 理 的 。 销行为大致相 同, 容易造成混淆 , 不易规制 , 加之 目前我 国的法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来源:2013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者:安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2009年2月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文即先对该新罪进行文义解读后,预测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传销直销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30-03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便是目前普遍被法学界及司法界称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今,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法理解释基本集中在该罪名的学理命名及文义解释上。

刑法学界及司法界的主流意见认为:(1)《刑法修正案(七)》(下文简称“刑七”)第4条其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而不包括“积极参加”、“参加”等行为。

(2)“组织、领导”行为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者其他。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都是对传销活动的界定。

(3)当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的所有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不存在合法的传销,因此对“传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一词进行限定,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

我国网络传销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其应对

我国网络传销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其应对

系进行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
际,共发展会员 680 万人。 (二)智能化更高、欺骗性更强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在网络时代的变形产物。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对传销人员的知识
传销犯罪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以被发展人员及其 水平要求更高一些。制作网络传销工具、对传销活动
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 进行包装宣传、建立会员认证及资金流转平台等均
再配合相关网站的商业广告、会员中心、电子数据图 确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从“无讼案例网”中以
表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引诱群众,增加了群众对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案由,文书性质为“判
真伪性的识别难度。
决”,裁判年份为“2018 年”为条件进行检索,共得出
(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2271 份判决书。经过进一步筛选,将传统型传销与
标准落后、量刑幅度整体偏低等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网络传
销犯罪的量刑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关键词]网络传销;特点;量刑问题;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危害范围更广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速度不断提 高,网络用户逐年倍增。于是犯罪分子瞄准了高速传 播的网络数据和庞大的网络用户群,将犯罪平台从 线下活动向线上活动发展。首先,互联网突破了地域 的限制,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向全国乃 至全球进行传销活动。当前国内网络通信工具如微 信、QQ、微博等均拥有庞大的客户群。2019 年 1 月 9 日,微信官方正式发布《2018 年微信数据报告》。据 该报告统计,截至 2018 年 9 月,微信月活用户已达
74
传销活动的欺骗性更强。当前网络传销往往借用国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
打击 , 但重点依然是欺诈传 销。19 年 4月 1 98 8日国务 院发布 《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的通知》 , 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 后 仍 传销活动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 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 传销正式进人刑事领域 。 0 5年 8 国务院颁布《 20 月 禁
传销组织纷纷涌现。19 9 4年 4月 国务 院发 出了《 关于禁止传 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明确禁止传销活动 。19 , 9 7年《 销管 理 传
办法》 2条规定 , 第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 店铺 销售 , 而由传 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它包括 多
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 此时 , 经批准的多层次传销和单层 次 传销为合法传销 ,未获批准的传销行 为被作为非法传销予 以
21 0 0年第 2 0期 总第 9 4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O C RES ARCH GUI E MI E D
No.0, 01 2 2 0
S r l .4 ei 9 a No
论组织 、 领导传销活动罪 的主体范 围
孙振江 , 石 锋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 辽宁 阜新 13 0 ) 2 0 0
经济和秩序造成 了重 大影 响 , 了社会 的“ 成 毒瘤 ” 0 9年 2 。20 月2 8日通 过 的《 法修 正案f 》 4条规定 了传 销犯 罪 : 刑 七)第 “ 组织 、 领导 以推销商品 、 提供服务等经 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
传销 为直 销的一种具体形式 ,O世纪 2 代起源 于美 2 0年 国,0年代 初期 在中国开 始了迅猛 的无序发展。 由于处于改 9 革开放初期 , 市场混 乱 , 管理 不足 ,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对其进 行规制 , 高额 利润 的刺激下 , 种不 规范的直销企业 、 在 各 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

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

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

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

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可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传销犯罪我国在《刑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还请杜绝违法犯罪。

传销犯罪与非法集资区别?
1、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2、目前出现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就是一种新型骗局。

3、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