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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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

于 l9 9 8年 4月 1 日国务 院 《 于禁 止 传 销 经 营 活 动 8 关 的通 知 》 布 以后 , 然 从 事 传 销 或 者变 相 传 销 活 动 , 发 仍
2“ 织 、 导 ” 为 的对 象 是 “ .组 领 行 传销 活 动 ” 非 “ 而 传 销 组织 ” 其 他 。 以 推销 商 品 、 或 “ 提供 服 务 等经 营 活 动为 名. 要求 参 加 者 以 缴纳 费 用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务 等方 式 服
前 对 非 法 传销 行 为 定罪 难 的困境 。 于罪 名 , 对 宜确 定 为
《 法 修 正 案 ( )第 4条 在 《 法 》 24条 之 后 刑 七 》 刑 第 2 增加 有 关传 销 犯 罪 的规 定 , 为第 24条 之 一 。 在 此 作 2 早 之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在 2 0 年 3 2 日给 广东 省 高 01 月 9 级人 民法 院 的 《 于情 节 严 重 的传销 或者 变 相 传 销 行 关
为 了 逃避 执 法 部 门的 打击 , 免 “ 赃俱 获 ” 已 由过去 避 人 ,
的传 实物 转 向传 虚拟 物 , 即所 谓 的 “ 人 头 ” 拉 人 头式 传 。
传 销 已经 占整 个 传 销 行 为 的 8 %一9 %以 上 。它 的主 0 0
要 目的不 是 推 销 产 品 , 是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往 以 “ 而 往 拉 人 头 ” 收入 门 费 为 主要 谋 利 手 段 , 没 有 正 常 的市 场 、 并 交 易 活 动 。那 么 将情 节 严 重 的非 法 传 销行 为 以非 法经 营罪 定 性便 具 有 极 大 的不 当性 。 此外 . 法 经 营罪 需 要 计 算 经 营 额 . 与 传 销所 得 非 这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下同)牟 取非法 利益 的 ; ) , ( 组织者 或者经营 者通 过发展 - 经 营界定 罪处 罚 。实施 上述 犯罪 , 构成 刑法规 定 的其他 犯罪 济 利益 , 同时
的, 依照处 罚较重 的规 定定 罪处 罚。虽 然用 非法 经营 罪来处 罚传 ” 销 犯罪在 一定 程度 为打击 传 销提 供 了法 律依 据 ,但是 有套 用之 人员 , 求被发 展人 员交纳 费用 或者 以认购商 品等方 式变相交纳 要 费用 , 得加入 或者 发展其 他人 员加入 的 资格 , 取 牟取非法 利益 的:
知》 发布 以后, 从事 传销 或者 变相 传销 活动 , 乱 市场秩 序. 仍然 扰 情 展 人员 发展其 他人 员加入 , 对发 展的人 员 以其 直接或者 间接滚动 包括物 质奖励和 其他经 节 严重 的应 当依照 刑 法第 二百 二十 五条第 ( ) 的 规定, 四项 以非法 发展 的人员数 量为 依据 计算 和给付 报酬(
还有 就是 ,刑法》 24条之 《 第 2 会议 审议 并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法修 正案( ) ( 七 》 以下简 称 销售 业绩 为依 据计 算和 给付 报酬 。 修 正案 ( ) 。 七 ) 明确 了对 组织 、 导传 销活 动的 定罪 处罚 。 领 在此 之

要求传销 活动 “ 骗取 财物 ”而条 例所禁 止的传销 活动并 没有把 ,

传销的概念和类型

( ) 一 传销 的概 念
修 正案 ( 第 4条( 刑法 第 24条 之一 ) 七) 2 对传 销 的概 念做 具有 多样性 、 蔽性 和变 异性 等特 点 。各 国普 遍认 为“ 字塔 销 隐 金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是指 以推 销商 品 、 供服 务等经 营活动 为名 , 提 要 售” 是经 营行 为 , 是一 种欺 诈犯 罪 活动 , 有非 常大 的危 害 不 而 具 求参加者 以缴 纳 费用或者 购 买商 品 、 务等方 式获 得』入 资格 , 服 J u 并按照一 定顺序组 成层 级 , 直接 或者 间接 以发展 人员 的数量作 为

公检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意见

公检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意见

公检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员的层级数和⼈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逐⼀收集参与传销活动⼈员的⾔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付费⽤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员关系图,银⾏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的⼈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五⼈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扩⼤等起关键作⽤的⼈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作者:林静周治成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

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是表明在事物上包裹一层虚假的表层,以掩盖其事物的本质,“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来作为一个哄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而收取费用才是他们真正目的的欺骗实质”,[1]因此本罪所称的传销活动在本质上不是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但是,这是否意味传销活动中不能有正常的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说如果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就能以此否定该运作模式是传销活动,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也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予以打击。

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传销活动的形式近年来不断在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趋势就是隐蔽性的增强。

有些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传销活动为了获取群众信任,让加盟者深信自己从事的不是传销活动,躲避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打击,不仅仅是打着各类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而且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参杂了部分真实存在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例如,2012年公安部开展全国行动打掉的以太平洋直购网为依托,犯罪嫌疑人唐庆南设立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领导的传销组织。

精彩生活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同时推出企业、中间人、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所谓“BMC”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召开商业模式生活会等形式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户并招收会员,并推出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危甫才,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广东省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危甫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危甫才及其辩护人提出,危甫才不是公司实际的法人代表,其实际营业额只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有240人,其是被人利用而实施犯罪,并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危甫才从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假公司。

“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康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合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危友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秦粤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级地位。

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

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

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即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阅读: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论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论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第 一 是 广 义 的 理 解 ,即对 组 织 者 、领 导 者 应 作 宽 泛 的理 解, 不 仅传 销组 织 的顶 尖 枢 纽 中心 , 还包括各级 、 各 地 区分 支 层 面 的 具 体 事 务 的 组织 者 、 领导者 , 甚至把 “ 引诱 、 胁迫” 人 员 纳入到组织 、 领 导 者 中来 。这种 观 点 对 “ 组织 、 领导 ” 作 了扩 张 解释 , 打击面过宽 , 有悖 刑法 谦 抑 性 原 则 。 第 二 种 理 解 认 为传 销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领 导 者 是 指 策 划 、 发 起 、设 立 、指 挥 传 销组 织 ,或 者 对 传 销 组 织 的 活 动 进 行 策 划、 决策 、 指挥 、 协调 , 在 传 销 组 织 的层 级 结 构 中居 于 最 核 心 的地 位 、 对 传 销 组 织 的正 常 运 转 起 关 键 作 用 的 极 少 数 人 员 。 这 一 观点 是 当前 较 为权 威 的理 解 , 它 强 调 包 括 传 销组 织 中 的 最 高 层人 员 ,也 包 括 各 级 、各 地 区 分 支 组 织 的 极 少 数 管 理 人 员, 把 其 他 在 传 销 组 织 运 转 中起 一 般 作 用 人 排 除 在 “ 组织 、 领 导” 的范 围 之 外 , 打击面过窄 , 不 能 适 应 当前 传 销 活 动 发展 的
论传销犯罪中组织 、 领 犯 罪 中组 织 、 领导者的外延是准确适用组织、 领 导传 销 活 动 罪 的 关键 。理 论 实务 界 对 组
织、 领 导 者 的 理 解 存 在 较 多争 议 。 传 销 犯 罪 中组 织 、 领 导 者 主要 包括 二 类人 员 : 一是策划 、 发起 、 设立 、 指 挥 传 销 组 织 的 极 少数 核 心人 员 ; 二是 策划、 决策、 指挥、 协 调 传 销 活动 、 对传 销 组 织 的 维持 和 运 转 起 重要 作 用 的人 员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它借助传统的口碑营销和现代的网络营销,以迅速发展的方式吸引和骗取不少人的钱财。

然而,传销活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还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因此,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和惩治是非常必要的。

传销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传销活动的法律规定,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组织领导等手段,在扩大销售团队或销售额度的过程中非法牟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传销犯罪可以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参加传销活动罪等,其中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为严重。

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传销的正常营销方式,而且以骗取和非法牟利作为手段,对社会造成了质的危害。

在广西,传销犯罪发案率一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

以2019年为例,广西发生的传销案件达到246起,涉及人数达270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这些数字表明,广西地区已成为传销犯罪的重灾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而且对当地的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工作,广西警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打击传销犯罪合作机制、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等。

这些措施的落实,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民众的法制观念,对惩治传销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仍需面临一些困难:首先,传销活动常常以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很容易中招。

传销犯罪分子也常常利用消费者的心理漏洞,诱导其加入传销组织,使之成为传销犯罪的帮凶。

其次,传销活动由于其隐蔽性强,存在短时的高利润和低风险等特点,极易勾起少数追求不义之财的人的兴趣和猎奇心理,更容易被传销犯罪组织所利用,成为传销营销网络中的一员,以谋求个人暴利。

最后,传销犯罪中存在轻重不同、层级分明、联系紧密的组织形式,传销犯罪者往往具有丰富的组织化犯罪活动经验,需要警方以更加智慧化和耐心化的方式来打击。

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

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

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非法传销是指以非法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等级关系或者提供经济利益等手段,引诱他人加入,并以参与人数或继续发展加入者人数为依据向其要求交纳费用,通过人数多寡、营销产品等形成资金汇集的金字塔式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传销犯罪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对于非法传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

非法传销犯罪的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了非法传销罪的罪名及其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非法传销犯罪的定罪标准是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

非法传销犯罪要求以一定组织形式进行,一般是通过等级关系的建立,以及向下级要求加入人数并要求交纳费用等方式,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非法传销犯罪案件时,要认定被告人是否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

其次,非法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通常以经济损失、参与人数、持续时间、组织规模等因素来衡量。

例如,如果非法传销活动的参与人数众多,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就会加大,刑罚也将相应增加。

最后,判断非法传销犯罪的量刑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组织和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非法传销犯罪一般由一些头目或组织者策划和组织,他们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因此,在判决量刑时,对于非法传销犯罪的头目或组织者,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传销犯罪涉及的案件较多,但往往因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定罪和量刑难度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3.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3.2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案
正文
“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4年03月28日)
传销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并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即使犯罪分子采取“一接近三十人就出局”的方式,只要其组织、领导的任一传销组织达到三级以上,就可以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如犯罪分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则其再次发展传销组织只要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近几年,传销在我们的生活中快速成长,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也误入了传销,那么,对于传销,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传销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传销法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的量刑标准(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需要负什么责任

传销需要负什么责任

传销需要负什么责任传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当事⼈是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是组织者、领导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传销需要负什么责任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传销要负刑事责任1、传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当事⼈是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是组织者、领导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以下⼈员:(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的⼈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五⼈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扩⼤等起关键作⽤的⼈员。

3、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作的⼈员,⼀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1、诈骗罪的⽴案标准(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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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法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的量刑标准(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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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

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

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

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只存在部分竞合,只有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

不过,由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并且本条较之于本法第225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为此,对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本条,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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