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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传销是对被传销者灌输⼀定的错误的思想,让他们推销商品,等等活动。

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传销在近⼏年⽐较盛⾏,很多⽐较急于求成的⼈⽐较容易受骗。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含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且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为都构成犯罪,情节⼀般的,属于⼀般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只有⾏为⼈实施传销⾏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为。

若在直销⾏为中出现夸⼤直销员收⼊、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政处罚,⽽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额、传销发展⼈员数量、传销中使⽤的⼿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加⼊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民法院于1999年6⽉18⽇《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法律讲解传销组织案例(3篇)

法律讲解传销组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组织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传销组织案例的解析,从法律角度探讨传销组织的违法性质、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传销组织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该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为幌子,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非法获利。

三、传销组织的违法性质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传销组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传销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禁止、传销组织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为幌子,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的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传销组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包括购买产品的费用、误工费等。

3. 行政责任传销组织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传销,避免上当受骗。

2. 强化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2篇)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传销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如何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传销犯罪概述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他人参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传销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侵犯客体:传销犯罪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主体:传销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 客观方面:传销犯罪具有非法性、欺诈性和破坏性。

4. 主观方面:传销犯罪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传销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对于以传销为名,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民法适用在传销活动中,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适用:传销活动中的合同,如入门费、推广费等,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侵权责任法适用:传销活动中,因传销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3. 行政处罚适用对于传销活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1)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传销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广告法适用: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打击传销犯罪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网络传销法律范本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法律措施

网络传销法律范本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法律措施

网络传销法律范本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法律措施网络传销法律范本: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法律措施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传销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传销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措施不断完善。

本文将介绍一些对网络传销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范本和措施。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力度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传销,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措施。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网络传销的定义、特点和相关责任。

此外,还应当对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处罚。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可以强化对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

二、设立网络传销举报渠道为了加强对网络传销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建立网络传销举报渠道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网络传销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供人民群众随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网络传销行为。

同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确保他们不会因举报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三、增加对网络传销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的犯罪分子,应当采取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网络传销的危害程度,增加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还应当对组织、参与网络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建立网络传销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机制为了预防网络传销行为,必须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和宣传。

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性和非法性,让人们认清传销的本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此外,也可以通过教育课程和社会活动,向学生和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加对网络传销的警惕性。

五、合理利用科技手段构建网络传销监测体系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利用科技手段构建网络传销监测体系可以有效应对网络传销问题。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分析网络传销活动的动态,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传销行为。

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帮助研究网络传销行为的规律和特点,为打击行动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判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判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处罚判决来源:jpzw01:日期:2012-09-1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仅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处罚,对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两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以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七人或五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

轻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

传销定罪标准己经全国统一。

凡十月十六日继续从事非法传销的,按新规定标准定罪判刑。

此举表示国家对打击非法传销之决心。

从今天起重拳打击非法传销的风暴己经开始,国定有关部门希望公民全力配合打传风暴行动,凡举报非法传销的,按罚没的最高可达30%奖励。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一度被视为“致富捷径”。

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打击传销活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传销案件在刑法适用方面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传销组织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是否存在“拉人头”行为;(2)传销组织是否具备一定的规模,是否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3)传销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传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涉及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民法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1)侵权责任: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传销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取所谓的“加盟资格”或“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传销组织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组织_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组织_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2009-6五要强调实用性,内容要更丰富一些,形式更活一些,可读性更强一些。

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门办刊,开放办刊,弄清基本读者群,了解读者希望看什么文章,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多登一些调查报告,多登一些基层的经验,多登一些理论联系实际的稿件,少登一些领导讲话和官样文章,指导基层,破解难题。

代表们衷心祝愿《中国工商管理研究》越办越好,成为工商理论研究的长青之树。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创刊200期,她作为一个鲜活的符号已深深印刻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丰碑上。

新世纪新阶段,办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全体工作人员决心以创刊200期为新起点,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为推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各项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为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办成一流期刊而不懈奋斗!□雷建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公布施行。

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修订施行至今,1997年以来的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多次对刑法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总共通过了一个单行决定①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是1997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第八次对我国刑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刑法修改,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七)再次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总共14条实体条文当中,有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有5条之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其中之一。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1.传销活动危害严重。

上世纪90年代,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时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大量人员参加传销活动,组成封闭的人际网络,收取高额的入门费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法规对传销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加入,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二)传销的特征1. 非法性:传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2. 组织性: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为上线、下线等多个层级。

3. 骗取财物性: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产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4.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传销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一)刑法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传销活动涉及的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传销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传销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与特征传销是指以发展下线、交纳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获取回报的经济活动。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法规:传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违反市场规律:传销活动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3. 违反诚信原则:传销活动利用人际信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4. 违反社会道德:传销活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违背社会道德。

三、传销案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侵犯商业秘密;(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不正当有奖销售;(五)诋毁商业信誉;(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传销案的侦查与审判1. 侦查传销案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传销的新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传销的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回报,引诱、胁迫他人继续发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禁止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传销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传销活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界定与处罚第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传销活动:(一)多层次直销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为基本方式,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二)通过设立网站、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以发展人员、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回报的传销活动;(三)以“消费返利”、“投资理财”、“电子商务”等名义,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回报的传销活动;(四)其他具有传销特征的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参加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参加传销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传销活动的协助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为传销活动提供广告宣传、培训等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传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培训等行为,依照广告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反传销法全文

反传销法全文

反传销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法律规定传销条例(3篇)

法律规定传销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传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并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分配报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从事传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有义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传销行为。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界定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传销:(一)多层次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二)入门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三)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四)团队计酬: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

(五)层级返利: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分配报酬。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以下行为不属于传销:(一)正当的直销经营行为。

(二)合法的电子商务行为。

(三)合法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的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传销的财物进行扣押。

(五)对涉嫌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进行传唤、询问。

(二)对涉嫌传销的场所进行搜查。

非法传销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非法传销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传销的法律条⽂有哪些在⽣活中,⾮法传销的⾏为还是存在的,很多的组织者通过传销的⽅式获取暴利,这种⾏为不仅使被骗⼊传销组织的当事⼈家破⼈亡,同时还危害了社会。

国家也针对这类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关于⾮法传销的法律条⽂有哪些?店铺⼩编为⼤家讲讲。

⾮法传销的法律条⽂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禁⽌传销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牟取⾮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作的领导,⽀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查处传销⼯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作中的重⼤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为。

第五条⼯商⾏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以上全⽂就是关于⾮法传销的法律条⽂的相关规定了,现在⾮法传销也是被列⼊了刑法当中,当被认定为是⾮法传销时,是需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的。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避免触碰到法律雷区。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传销活动的不断蔓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适用民法原则:传销活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适用民法规定进行民事赔偿。

3. 适用行政法原则:传销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优先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传销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3)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2. 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①询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等;②查阅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财务账目等;③收集传销活动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3. 侦查起诉(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审查起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

(3)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审判(1)人民法院依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审判,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和上诉。

(3)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1)传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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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xx〕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
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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