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思路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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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该罪以财产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直接犯罪对象,相关案件往往涉案事实较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尽管在刑事规范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案件的认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且明确了刑事推定,试图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这一难题,但此类案件在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可以成为辩方重要的辩点。因此,本文拟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等相关重要的辩点展开探讨,也系通过本人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案例,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策略作类型化的梳理。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的案件特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因其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行刑交叉、无犯罪现场、侦查途径特殊等特点,既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类案件。就这类犯罪的刑事辩护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出辩护空间,并可紧扣传销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有效辩护。

(一)行刑交叉问题

行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在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介于传销犯罪与行政案件之间的案件。简言之,就是“一条线”的问题,在这条线之上是刑事犯罪,在这条线之下就属于行政案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团队计酬是销售商品为主,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传销活动的特别形态,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但司法实务中团队计酬又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以该罪定性和定罪处罚。虽然这条线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决定权却在侦查机关。一旦侦查机关对案件初查后便进行定性,然后按照定性收集证据、整理事实。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按有罪目标办案的嫌疑?其合理性不无疑问。

(二)刑事推定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存在刑事推定,既有定罪推定,即对定罪要件中层级的推定;也

有量刑推定,即对量刑情节中犯罪数额的推定。1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当然,在罪刑法定的视野下,所有的刑事推定均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行为人当如何反证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又如何证实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对每一笔资金往来的事实可以辨析呢?这种情况下,专业的辩护律师就是行为人的救命稻草,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委托辩护率普遍较高的原因。

(三)客观归罪问题

与对主观方面的刑事推定密切相关但却截然相反的一个问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一般以“损害结果”的现实发生为前提,反映到本罪中,一般存在二个问题:其一是经济损失一旦产生,涉及的参加者较多,参加者便无视市场规则的风险,便采取控告行为人在实施传销犯罪;其二是一直存在的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将相当一部分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界定为经济犯罪而立为刑事案件。导致在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已经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随之面临经营的风险,由此所致的社会损失远甚于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损失。

二、传销犯罪的辩护策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应紧扣传销犯罪的上述案件特点,并根据个案的事实与证据搜寻辩护空间、制定辩护方案,积极开展有效辩护。传销犯罪的有效辩护,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及案件特点,可分为定性之辩、量刑之辩、证据之辩等几种辩护策略。现分述如下:

(一)定性之辩的辩护策略

1.传销组织的认定之辩

(1)传销组织的性质之辩

传销组织的形成,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的客观要件要素。仅有证据证明存在传销活动但尚未形成传销组织的,不得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成立该罪。因此,传销组织的界定至关重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1)在组织形式方面,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具体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2)在营利模式方面,组织者、领导者获取利益并非来自于经营活动本身,而是以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费用(入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各层级中,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获利),也来源于下层级人员的缴纳费用。(3)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上层级人员引诱、胁迫下层级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2。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据此来认定其组织、领导对象是否符合传销组织。因此,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策划、实施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组织。但从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在组织形式方面、营利模式方面、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均符合上述特征的才符合犯罪构成,才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仅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某些特征,则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对于该罪的定性之辩,需首先通过在案证据分析传销组织的性质,方可对此展开定性之辩。

(2)与直销的区别之辩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辩护实务中,厘清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将直销行为展开定性之辩系有效辩护的最佳方案。

该种辩护方案的开展,需首先界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者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2)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单层次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须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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