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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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演变和直销

传销的演变和直销

传销的演变和直销一、传销定义的演变传销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哈弗大学数学系的两个学生,二人开始只是研究倍增学,比如1变2,2变4这样的数学模型。

他们天才的把数学倍增原理用到营销上,并获得了惊人的效果,在美国这种行销模式就叫做传销,在日本和台湾叫做行销,在其他地区叫做直销.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Multi-Level Marketing)、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

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顺风跟进,他们打着传销的招牌,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的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

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没有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由于19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

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安利公司就是根据法令,改变以往的模式“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形式出现,不是传销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作者:王涛来源:《犯罪研究》2014年第02期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

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

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

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

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

因为当时又感冒,我基本都是低着头打瞌睡的。讲的什么,现在一句也记不住了,然后到住处,几个人都坐在沙发上玩手机,其中一个人说这里有WIFI,我说密码多少,他说他也不知道,然后另一人说电视柜下面的抽屉里的纸条上有密码,我一找还真找到了,然后就回到房间躺在床上上网玩手机了。
不知道多久,有人喊吃饭了,就出来了,大约有十几个人,坐在一圈,还有几瓶洋河酒(不是什么蓝那种高档的,但应该不是什么差的洋河酒,本人不喝酒,对酒不太了解)后面陆续上了几样菜。说真的,你家来客人了,上的菜也未必有他们的好。而且每天三顿饭都是如此,但是只有晚上有酒,而且喝差不多就行了,没见过客人大喊着喝酒的吧?喝过一轮,你再给他上酒,够了够了,好,要的就是这句话。为什么中午不上酒呢?(你带人来是想人家投资的,万一喝多了,一睡一天,你还能玩耍不?)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转]
根据行业的说法,广西那边的传销属于1040工程,也属于资金运作的第二代。其实从2014年(可能还要早)有了第三代了,第二代,也就是1040工程,投资是69800元,具体的运作我不太清楚,各大新闻上还有我下,你回本的51000元,是不是你一个人都没有介绍啊?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
这是在你一个人都没有介绍的情况下,你在B层,发展层27人又满了,有贡献的人升为C1,你一个人都没介绍的,就拿着你的51000元回家吧。问题来了,钱真的能拿到吗?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其实这个钱你确实可以拿到,因为发展层每进一名成员,当天这个钱就会打到你的卡上。有人问,真是这样吗?真是的,我家亲戚拿到钱,他们有个微信圈的,所有人都加在里面,每进一名新人,都会有通知。
我的主题是,传销进步了,为什么说现在传销发展的人性化了呢?
第品
第三,自愿加入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作者:来源:《商业文化》2019年第19期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

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

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

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

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

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

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犹如温水中的青蛙一样,在缓慢、渐进、周密,甚至“ 科学”的洗脑流程之下,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之中,在一股庞大的无处不在的“气场”的影响下,经过无数次的“洗脑攻心”后,仅仅在传销组织内呆一个月,便能让一个人发生他自己也想不到的变化。

文/ 夕曦温暖的“陷阱”2009 年4 月末的一天,家住四川省农村的刘师傅被自己侄子以做工程的名义骗到广西柳州市传说中的“柳来开发区”时,他并不知道,自己要去的这个“柳来开发区”是传销组织凭空杜撰出来的一个名词。

其真实的地点并不在柳州市,而是在邻近的来宾市。

在民间反传销人士的口中,来宾被称为是“曾经的传销之都,‘连锁销售'的革命圣地”。

2007 年5 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曾经以“广西来宾缘何成为传销天堂?”为题,对这个地区的传销形势予以了曝光。

尽管总遭打击,但以民间“反传销联盟”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广西省内的传销现象有愈来愈烈的趋势。

在反传销志愿者建立的QQ 群内,每天都有受害者加入。

以至于从广西省的传销魔窟中逃出来的人,留下了这么一句话:“如果有人叫你去广西做事,很好赚钱的话,那70%就是骗你去做传销;如果说叫你坐车到广西柳州那就90%是搞传销;如果广西来宾的话,那就是100%的传销!”当然,从来没有上过网的刘师傅是不知道这些的。

刘师傅刚到柳州火车站,所感受到的是一种这辈子从未感受过的“温暖”:来接自己的侄子等人一见面就热情的打招呼,还二话不说,将自己的行李搬到了一辆出租车上驶向来宾,下车时还抢着付车钱;刘师傅刚掏出烟,便有人抢着举起打火机来帮他点;到了住处之后吃饭时,刘师傅必须是第一个动筷子的人,而且好酒好菜的进行招待;起床后,立刻会有人主动来叠被子;衣服刚一换下,马上有人拿去洗;甚至还有人主动帮他洗脚、洗袜子;最夸张的一次是,刘师傅不小心打了一个喷嚏,竟然立刻就有七八条手绢递了过来,没有一个惧怕自己染上H1N1甲型流感……侄子和他“同事”们的所作所为,让刘师傅骤然感觉到了一种久违的亲情,和一种家庭般的温暖。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1期传销界习惯根据地域的不同分为南派和北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睡地铺、是否打人。

北派传销以“三商法”(分析“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的多层次直销,是一种人员销售)、“五级三阶制”(奖金分配制度)为制度,入门费主要有2900元和3900元不等,交了会费买产品(三无产品),或者根本没产品。

南派追求“纯资本运作”和“虚拟经济”,以金融投资的名义吸引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既没有公司也没有产品。

通过发展下线来拉人头认购份额,份额越多职位越多,取得的返利就越多。

传销三十多年也经历三代的变化,先后有三种模式:第一代传销模式“中国的传销江湖,是讓摇摆机给摇出来的。

”1990年,“摇摆机”风靡全国,这是一种按摩器材,当时一家独大的是来自台湾的品牌“爽安康”。

那时传销分为两个层次,两个流派。

两个层次指的是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

单层次传销是推销员只能将产品卖给一个客户,不允许客户再继续发展新的客户;多层次传销就是今天的传销。

当时的爽安康就是单层次传销,并且有牌照,属于“持牌经营”。

然而其经销商却致力于多层次传销,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它们将摇摆机的价格从6980降到1980,抢夺市场,混乱不堪。

两个流派是指温和理性的直销派别,以及靠打鸡血喊口号模糊产品的派别。

然而,在“挣快钱”这种巨大利益的引导下,传销以星火燎原之势不断的挑战监管的底线,遭到全面禁止。

第二代传销模式遭到全面禁止后,传销人员再也不说“传销”二字。

然而,传销依旧盛行着,只是将战场转移到了地下,“猫捉老鼠”的游戏自此拉开帷幕。

在这个阶段,有一些人退出了传销界,不愿意再过睡地铺“吃大锅饭”的苦日子。

出现了第一个传销界“教父级”人物郑永森,在被公安部门破获后,郑永森夫妇逃往国外。

传销模式进入了“网络营销”,无数高收入、学历、智商的人在这个模式里玩得风生水起,赚了别人想都不敢想的金钱。

第三代传销模式进入第三代,传销也出现了新变种:传销模式没公司,没产品,以“拉人头、高额入门费”为主,随着互联网极速发展,传销组织者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传销人员的心理历程

传销人员的心理历程

传销人员的心路历程虽然标题是传销,实在是因为用这两个字眼才能第一时间抓住您的眼球,避免因为词语的含蓄而掩盖了文章的真意。

其实我希望大家管这种业务叫“阶梯制销售”。

阶梯制销售从业人员(以后我们简称“从业人员”)心路大概要经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与亲友磨合第二阶段,发展陌生人第三阶段,帮扶下线在第一阶段,从业人员入伙前,往往要经过抗拒,怀疑,倾听,理解,担心,认可,投入的情绪反应的。

在这个艰难的过程中,他的身边会有一个销售团队在对他公关。

我们不细讲这些,重点剖析一下被发展人员的心理。

入伙后,从业人员会尝试用标准话术跟亲友推销。

这个时候他或者她有着沉重的心理负担,因为他亲友的反应是未知的。

这个时候是非常关键的,这个时候接到推销的假如是你,你会是什么反应?1.你会质问对方:你在搞传销?2.你会质问对方:你被洗脑了?3.你会劝诫对方:不要干这个。

从业人员会有什么反应,我估计你已经知道了。

——1.(很难过被误解了,又很着急,还很担心亲戚不信任自己,多数人会马上辩解)这不是传销,这是做生意。

(心想:领队说得没错,刚开始亲戚都会误会我,认为我在做传销)2.不是被洗脑,你来听一听就知道了,他们讲的都是教人成功的,教人致富的,教人给家人带来幸福生活的。

3.为什么不可以干,这又不违法。

像安利,纽崔莱,等等都是国家认可的。

这个时候的你,又会是什么反应?1.这个不可能挣到钱的。

从业人员会有什么反应——他们都挣到钱了,有的挣到上千万,有的几百万,住豪宅,开名车,吃五星级酒店,每天收入几万块。

我有不笨,我又不傻,我为什么挣不到。

你会发现,你说的每句话,都被化解了。

这个时候的你,很容易气急败坏,又不知道怎么劝才好。

反正心里想着,坏了,他肯定是被洗脑了,中毒不轻。

问题已经在向着你不希望的方向发展了。

可你只有着急,却无能为力。

怎么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就在于你的心理被从业人员带头人研究透了,甚至你每句话是什么,他们都事先告诉了从事传销的你的亲人,并打了预防针。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_新智案_起底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_新智案_起底

当传销拥有了“超前的商业运作手法”、优质的产品、数以十万的大学生群体跟随,你如何对其界定?“新智培训网传销案”(简称,“新智案”)就是这样的。

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车守锋已经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而该案刚刚被一中院立案,“案件估计不会拖太久就会审结,但具体时间无法保证”。

此前的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新智案”中的车守锋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在记者拿到的该刑事判决书中,海淀区法院认定,车守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作为一家工商注册名为江苏省盐城市德仁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车守锋最初的身份是新智培训网的会员,之后,成为了直销术语中的所谓新智培训网核心“经销商”,身份转变后的车守锋陷入非法传销经营。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受到车守锋的传销发展,仅35名被抽样入会学生交纳的会费合计就达52万余元。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传销案,车守锋实际上已经是最后一个被审理的新智培训网案的犯罪嫌疑人。

在此之前,重庆于2007年底、江西萍乡于2008年底“一些游走在‘灰色直销’边缘的企业,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奖励制度又过于激进,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和发展并不随着人员的增长而迅速膨胀,那么必然导致该奖励制度最终会超出企业的承受程度,从而使得很多‘灰色直销’变身传销企业。

”。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新智案”起底文 丁磊 蓝志凌已分别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萍乡相关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及以发展下线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据了解,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十余万人,经营额达4.12亿元。

事实上,新智培训网有着多层次的公司谱系。

“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

传销江湖30年演变史

传销江湖30年演变史

传销江湖30年演变史传销界习惯根据地域的不同分为南派和北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睡地铺、是否打人。

但由于南派和北派互相交叉严重,有人更愿意用“净衣帮”和“污衣帮”来形容这两个派别,净衣帮指住小区、不打人的派别,污衣帮则指睡地铺、有暴力倾向的派别。

19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公司,“偷渡”到中国开展传销业务,这被公认是传销在中国的开始。

此后,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

但是真正让这个江湖风生水起的,则是1990年代的“摇摆机”。

摇摆机是一种足、腿部按摩器材。

那个时候,风靡整个江湖的摇摆机品牌是“爽安康”。

这是一个来自台湾的品牌。

当时爽安康的售价高达6980元,走的是直销路线。

在当时,“传销”与“直销”难分彼此,都号称将产品直接卖给客户,不需要经过分销商和门店。

“从1980年代末到1998年,‘传销’还是一个中性词,仅仅指代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

”天问(笔名)也是传(直)销界的一位风云人物,早在1995年就参与传(直)销,后来做直销行业的媒体传播,现在在某知名直销公司做高管。

据天问介绍,1990年代,传销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

单层次传销是推销员只能将产品卖给一个客户,不允许客户再继续发展新的客户;而多层次传销就是今天所指的传销,在当时也被屡次监管和查处。

但在当时,爽安康拿到的是单层次传销的牌照,但经销商则做起了多层次传销的事情,并将6980元的价格降到1980元,市场一度混乱不堪。

天问说,传销进入中国之后分成了两大流派,一派是较为温和、理性的直销模式;爽安康派则是“潜能开发”,靠打鸡血、喊口号等来激发会员的财富欲望,并且逐渐淡化产品概念。

爽安康模式是后来的“老鼠会”的鼻祖。

面对这些新的营销形式,国家相关部门曾一度希望将其引导到健康、正常的轨道上去。

199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并未禁止单层次传销行为;两年之后,工商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经营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将“制止”改为“监管”;到了1997年,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传销管理办法》,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法,要求传销企业在规定区域内开展业务。

“团队计酬”式传销富迪陈怀德提醒注意

“团队计酬”式传销富迪陈怀德提醒注意

“团队计酬”式传销富迪陈怀德提醒注意
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富迪是否传销?陈怀德是否传销?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富迪是否传销?陈怀德是否传销?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富迪是否传销?陈怀德是否传销?;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富迪陈怀德以为以“拉人头”是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富迪陈怀德以为以“骗取入门费”是传销。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对方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富迪陈怀德以为以“团队计酬”是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对方再发展其他人员作为下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富迪陈怀德提醒公司经营式传销。

以连锁加盟、推销产品为名,实行积分返利、销售提成、会员奖励等,“挂羊头卖狗肉”。

网络传销。

利用互联网以种种投资名义实行返利或积分奖励,或者缴纳费用并要求发展下线晋级、提成的会员制俱乐部等。

来看警方揭秘怎样将69800变成10400000

来看警方揭秘怎样将69800变成10400000

来看警方揭秘:怎样将69800变成10400000 投资6.98万,最终可回报1040万……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先后有3000余人成为重庆合川男子王某的“下线”,加入传销组织。

今日,合川警方通报,7月9日,这个涉案高达2亿多元的传销团伙被警方摧毁。

警方抓获55名犯罪嫌疑人,冻结资金2042万元,还查扣了陆虎、奔驰、宝马等豪车28辆,房产18处。

“投资”7万发现对方像传销今年5月,家住重庆双桥的李兰(化名)听朋友介绍了一个投资项目。

“很诱人,”李兰说,项目名叫“1040阳光工程”,发源于广西,投入的资金用于地方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的就业问题,而回报也相当丰厚。

只需投资6.98万元,就可以获得最高1040万元的回报。

一开始,李兰并不相信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没关系,我们可以带你去广西实地考察。

”朋友说道。

几天后,朋友果真安排李兰飞往广西。

“一下飞机,就有人开着奔驰车来接我们,说这车就是靠投资项目赚来的。

”李兰说,随后几天的“考察”,让李兰很震惊,因为每个投资人都开着豪车,住着别墅。

而更让他感觉踏实的是,在广西真的看到四栋楼,外形就是四个数字“1”、“0”、“4”、“0”。

“当时就觉得,这个项目是真的存在。

”李兰说。

于是,回到重庆后,他就拿出了6.98万。

一个月后,李兰的账户里收到了1万多元的“投资回报”。

可正在李兰做着“发财梦”时,朋友告诉他,第二个月要拿回报,就得再找三个人“投资”。

朋友还说,只要发展了新人,就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能发展29个新人,根据“1040阳光工程”的倍增原理,他就可以拿到1040万元。

这个“当头棒”敲醒了李兰。

“怎么感觉像是传销组织哦,还要发展下线才能拿钱。

“心生怀疑后,李兰向双桥警方报了案。

警方调查组织成员已超3000人该线索引起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高度重视,经初步查证,李兰“投资”的确实是一个传销团伙。

和市民印象中的传销团伙比,他们不限定居所,不收缴手机,人员相对自由,因此更有迷惑性。

1040反推班子

1040反推班子

1040反推班子(最新版)目录1.1040 反推班子的概念与背景2.1040 反推班子的工作原理3.1040 反推班子的实际应用案例4.1040 反推班子的优缺点分析5.1040 反推班子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1040 反推班子的概念与背景1040 反推班子,源于我国公安系统,是一种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进行打击和防范的专业团队。

它的名字来源于其最初的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10 小时,40 分钟休息,以保证高效运转。

这样的团队构成和运作模式,使得 1040 反推班子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效率。

二、1040 反推班子的工作原理1040 反推班子的工作原理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犯罪进行追踪和定位;其次,根据追踪和定位的结果,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掌握犯罪的全貌和细节;最后,结合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

三、1040 反推班子的实际应用案例1040 反推班子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案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比如,在打击网络诈骗案件中,1040 反推班子通过技术手段,成功追踪到诈骗团伙的藏身之地,并一举将其捣毁。

在防范网络犯罪方面,1040 反推班子也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了多个潜在的网络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了防范。

四、1040 反推班子的优缺点分析1040 反推班子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效率。

由于其成员都是专业人士,且工作模式为全天候高效运转,因此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犯罪情况,从而提高打击和防范犯罪的效率。

然而,1040 反推班子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工作强度大,对成员的身体和心理压力较大,需要有强大的毅力和耐力。

五、1040 反推班子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1040 反推班子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重要。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1040 反推班子的工作方式也将发生改变,比如,可能会引入更多的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变种传销组织覆灭记

变种传销组织覆灭记

变种传销组织覆灭记文/唐新宇一夜暴富的梦想2016年,有农村群众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司法机关举报:自2014年以来,他们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在亲友介绍下每人缴纳近5万元,加入了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组织。

然而两年后,该组织的管理者携款跑路。

随着举报者的数量不断增多,该案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大。

经过分析举报材料,司法机关锁定了淮阴区三树镇的卞某某。

数十名群众反映,在河北省燕郊镇某小区,卞某某等人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组织传销活动,社会影响恶劣。

经初步核查,该传销组织自下而上分为6个级别:发展层、A岗、B岗、C1级、C2级和C3级。

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在三个条线都做到了C3级。

2014年1月初,卞某某从外地返乡,在淮阴区三树镇走亲访友,宣称“河北、北京有很多项目缺人,随便做做都比在淮阴挣钱多”。

一些乡亲信以为真,陆续投靠卞某某。

卞某某忽悠淮安等地的群众,说“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是国家扶持的项目,每人投入4.98万元,几个月后就能挣几万元,最牛的人能挣到 450多万元。

“他把这个‘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说得很诱人,拉人投资,发展下线。

只要拉进一个人,就能挣几千元。

”案发后卞某某的姐姐卞某甲如是说。

群众陆某某反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以27人为一“盘”,即发展27名下线后,就完成一条线,并按照级别分得一定比例的投资款。

陆某某自己处于A岗。

“他们说只要交钱,就有机会进入千万富翁的行列。

一开始交4.98万元,通过发展下线,每拉进一人可以领取数千元。

等级低时领回本金,升级后就开始挣钱了。

发展下线的速度越快,升级就越快,挣的钱也越多。

”陆某某说:“在淮安市,和我一起听卞某某讲课的有30多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

其中年龄最大的80多岁,年龄最小的20多岁。

”鼓吹“与传销有明显区别”办理本案的检察官询问受骗群众黄某某:“这个组织明明是国家在各个渠道提醒人们警惕的传销组织,你为什么要投4.98万元加入,还指望暴富?”黄某某回答:“刚到燕郊镇时,卞某某就给我们讲课,说这个组织是国家引进的项目,在国家监管下运营。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史

[在此处输入文章标题]纵观世界各国直销业的发展,几乎都经历了一个“混乱——整顿——规范”的过程,而直销在中国国内所走过的历程,也可谓是波澜起伏,独具中国特色的。

直销和传销都是翻译自英文Direct Selling。

1998年之前都称为“传销”,1998年后的全部称为“直销”。

它曾经被奉上神坛,也曾经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现在的中国直销业正走入一个健康、有序、规范、高速的发展轨迹。

让我们先简要了解下中国直销的发展历史。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的Japan Life公司偷渡到中国深圳,在中国大陆以传销的方式销售磁性保健床垫。

那时候的深圳刚刚开放不久,Japan Life虽然没有取得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但借助其本身独特的销售模式和深圳开发的浪潮,迅速的从深圳发展到广州并席卷了整个广东。

发展速度之快,让Japan Life的老板也感到吃惊。

因为中国刚刚接触到传销这一新事物,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和管理。

大批的地下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成千上万的人趋之若鹜。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这标志着传销开始被纳入了中国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同一时期,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各种外资的、民族的、合作的传销公司纷纷揭竿而起。

在早期较为有名的是深圳世点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斯汀摩生物技术有效公司、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广州仙妮蕾德有限公司、纽曼氏之家等。

而正规传销公司的影子杀手——老鼠会也闻风而至。

到1993年,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沿海城市都有传销公司在运作。

传销和“非法传销”(老鼠会)在中国遍地开花。

随着非法传销引起的各种纠纷被媒体不断曝光,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关注传销行业的发展动态。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

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

传销发展的经历

传销发展的经历

传销发展的经历
传销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以下是其发展历程的简单概述:
混乱的初期:起初,传销组织男女混住,成员可能会遭遇暴力、偷窃等事件。

由于这种模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和厌恶,同时也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打击,因此传销组织开始寻求更加长远的发展。

有组织有规模有纪律的进化期:传销组织的食宿条件得到改善,开始男女分开住,减少甚至不采取暴力手段,并提供实际的产品。

他们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将人骗过去,然后带去窝点附近的超市采购生活物品,再进行洗脑。

需要注意的是,传销是一种非法的商业模式,其本质是利用人际网络和诱人的好处来策划和组织非法的货币链条、多层次分销和招募成员等活动,给参与者、社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和法律风险。

为了自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请远离传销。

《传销的来历》

《传销的来历》

《作者心语》QQ:466508989--本人08年被骗至江苏,在那种环境的慢慢熏陶下,加入了所谓的“网络营销”“直销”,之后家人去劝说我,然而无功而返,幸运的是自己无意中,在手机网络看到了法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之后才恍然大悟…-09才慢慢研究传销,花了三个月时间,终于明白了传销的来历以及演变过程,编写了《6千万人不知道的秘密-传销的来历》。

之后加入了一个民间反传销组织,在半年的时间里面,所接触的求助者很多都是一家几口人,甚至一个家族的人很多进入传销,更加深深感受到了,一旦加入传销,就很难自我反省,所以本人重新编写了这个反传销教材,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预防传销,以及怎样去帮助自己的亲友脱离传销。

虽然09年出台了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如今的传销依然疯狂,还有新的互联网传销正在不断冒出,大家仍然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销,所以我恳请大家,为了亲友,敬请转载本文吧!!!-我简单说下反传销的误区,很多人以为直销就是合法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所谓的直销企业就是导致千万人传销的最大的推手,然而现在的直销名义上是合法。

但是操作上【例如某江苏直销公司的直销员直接说他们公司是团队计酬】还有是加入之前要消费一定数额的产品,这个到底是找消费者还是找销售员呢?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冲突的。

(注:这样的条件很不合理,如果该公司这样发展销售人员,发展一万个,每个人购买一千元产品,那就是一千万,这是一种不正当(不公平)的竟争手段,如果这样做,任何一个小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都能成为大公司,这样严重扰乱了市场竟争秩序……) --,希望各位反传销的同志们认识到这个问题,还有各位所谓的直销企业请自重,你能做这样的事情就不要去对抗别人的指责。

--简述下传销的三大版块-A假冒直销违规直销-B网上传销网上非法集资网上假冒的原始股网上假冒的广告-C异地传销,主要是 53 制的【资本运作和连锁销售】还有人际网络营销【也就是三商法传销】-《传销的来历》 -2005年,我听老乡说一个店里卖的电话卡很便宜。

国内传销发展历史论文

国内传销发展历史论文

国内传销发展历史论文传销作为一种非法销售活动,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

当时,由于我国的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起来,传销活动开始在国内兴起。

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发展模式,迅速扩大规模,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

然而,由于传销活动存在欺骗消费者、逃避税收、破坏市场秩序等多种负面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对传销活动的监管逐渐加强,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了规范和打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传销活动的违法性质,并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处罚力度。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收入分配工作的意见》,对传销活动进行了明确禁止。

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通过舆论宣传和司法打击,逐步摧毁了一大批传销组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此外,政府还通过加强对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了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

目前,我国传销活动的打击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传销活动在网络时代得到了新的传播渠道,相关监管部门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打击挑战;另一方面,一些传销组织仍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欺骗和违法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仍需持续加强,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除了政府的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外,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打击传销活动。

媒体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曝光和批判,引导公众正确对待传销活动,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同时,企业和商家也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坚决抵制传销活动,不参与、不支持、不纵容任何形式的传销行为。

只有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够形成有力的打击传销活动的合力,有效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

团队计酬式传销罪与非罪问题

团队计酬式传销罪与非罪问题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 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联系
区别
团队计酬式传销如果存在未经批准、虚假宣 传、集资诈骗等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一定具有非法经营罪中的 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其行为方式与非法经营 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以团队计酬式传销为名的集资诈骗罪研究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02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合法性 分析
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标准
经营许可
任何形式的传销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 下进行,拥有合法的经营许可。
佣金制度
佣金的分配方式应该合理,不能以拉人头 的方式获取佣金。
组织结构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结构必须是非金字 塔型的,避免出现多层级的结构。
产品质量
所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真实的使用价值, 而不能是虚假的产品。
03
04
05
1. 销售方式:团队计酬 式传销以团队成员的业 绩为基础计酬,强调团 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分 享;直销则以个人销售 为基础,注重个人业绩 和佣金。
2. 报酬制度:团队计酬 式传销的报酬制度通常 包括层级关系和团队业 绩奖励,以激励团队成 员共同努力;直销的报 酬制度则以个人销售业 绩为基础,按比例支付 佣金。
3. 法律监管:团队计酬 式传销在某些地区可能 受到法律监管限制,需 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直销则受到相关法规的 规范和保护。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税收法律问题涉及纳 税主体、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 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3.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团队计酬式传销 的特殊性质,可能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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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作者】王涛【期刊名称】 2014《犯罪研究》第2期【页码】 90 【栏目】检察官论坛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

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

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

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

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

由于“团队计酬”具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很大,加上我国市场规则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诚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团队计酬”在实践中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式销售”,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他人利用“团体计酬”进行欺骗活动,《禁止传销条例》仍将“团队计酬”列入传销予以规制,这也表明我国尚未完全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二、刑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时的“传销”随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可参照《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认定。

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至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之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

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这里对“传销”的定义采用空白罪状,即依《禁止传销条例》确定,并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认定为犯罪。

对此,有人认为,“这种把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式传销混为一谈的定义,既不符合国际上的直销通则,也不符合中国直销发展的客观需要,显得很不科学”。

所以,最终获得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稿)对传销的定义采用了叙明罪状,仅包括“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和“收取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两种类型,而不包括“团队计酬”。

由此引发争议,即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还是仍依《批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三)《意见》施行之后《意见》针对上述争议,进一步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概念,并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为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明确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而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已成为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

目前,直销行业中90%以上的公司都是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

而且,大多数开放直销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

‘可见,刑法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不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谦抑精神。

三、“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多层次直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是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无收取高额入门费。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销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无需缴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直接收取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产品”等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第二,收入来源不同。

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上线”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取得的劳动报酬,另外一部分是按照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得的提成。

虽然“上线”的部分收入来源于“下线”,但这部分收入系上线招募、辅导、培训下线的劳动收入,应该从受益的“下线”的收入中支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人员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可见,“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存在与维系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第三,有无真实产品和退货保障。

“团队计酬”式传销以销售产品为导向,不仅有真实的产品,而且产品定价基本合理,有退货保障。

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产品”为幌子;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货,或者给退货人员设置重重障碍。

第四,有无退出自由。

尽管“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都存在发展人员并形成上下线关系的情形,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从业人员有加入、退出自由,在认可这种组织结构上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

而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从业人员一般没有退出自由,“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更多的是通过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在限制从业人员人身自由中形成的。

四、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处理问题《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行为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有人认为,《批复》不因《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而失效,《批复》的部分内容应当继续有效,即对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而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则继续以非法经营罪认定,这样就使得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转变为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

也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批复》应当自然废止,因为《批复》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冲突,且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仅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对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只要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无罪处理。

《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行为性质,即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与2013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契合,该《决定》以《批复》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为由废止了《批复》,这也意味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能再依《批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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