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打击手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众多人之力量,通过民间借贷、发行股权、借款等方式大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属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反传销法》规定我国于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金字塔式传销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方式。
该法规定禁止各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收新成员缴付入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向下级成员发展下线继续发展下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从事金字塔式传销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等措施,并可以对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定罪处罚。
二、打击手段(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监管,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例如,成立了国家非法集资和金融犯罪信息中心,集中收集、分析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信息,提供实时的监测和预警。
同时,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公安、银监、证监等各部门联合进行打击,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性质,国家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广告、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提醒人们保持警惕,不上当受骗。
此外,加强了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打击行动为了打击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概述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
传销罪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never lie, cheat or steal. always smile a fair dea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传销罪诈骗罪区别是什么?1.利益获取方式不一样:传销罪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传销罪是指向受害人进行洗脑,进而骗取其钱财的一种犯罪行为;诈骗罪则是利用受害人防诈骗意识薄弱而精心设置的骗局。
那么好像这两种罪的构成都差不多,许多人傻傻分不清楚,可事实上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看看,传销罪诈骗罪区别是什么?诈骗罪和传销罪的却别是什么?1、传销罪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概述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桂希红作为该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被指控犯有传销罪行,经过法庭审理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件背景桂希红是昆明市某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
该组织以非法方式运作,并通过诱导、欺骗和强迫等手段招募会员,进行传销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警方的调查中,桂希红被确定为该传销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她参与了组织内部的决策和管理,并直接参与了招募会员、筹集资金等活动。
案件审理过程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根据举报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展开了调查。
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他们对桂希红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和审讯。
案件移送法院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审理。
案件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并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桂希红及其他涉案人员出庭接受审判。
桂希红作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
同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也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证据呈现为了确保公正的审判,法庭在庭审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呈现和评估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物证等。
通过这些证据,法庭得以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估。
案件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桂希红犯罪行为的认定,在充分考虑其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1.桂希红被认定犯有传销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桂希红因为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鉴于桂希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庭审过程中的态度,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减刑幅度。
4.判决生效后,桂希红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将被监禁并接受相关法律制裁。
结论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通过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该传销组织非法运作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传销怎样量刑的?
法律规定传销怎样量刑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行为其实并不是必然就构成犯罪,毕竟在传销组织里面也有很多的受害人,虽然他们的不清楚的情况下进入了传销组织,同时也实施过一些传销行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关于传销怎样量刑的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打击传销案件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打击传销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
3. 工作原则(1)依法打击,严格执法;(2)预防为主,打击为辅;(3)部门协作,联合行动;(4)宣传教育,警示教育。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1)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2)副组长: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3)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 工作小组职责(1)组织协调打击传销工作;(2)制定打击传销工作方案;(3)对传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4)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
三、案件处置流程1. 案件发现与报告(1)群众举报:接到群众举报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2)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发现传销线索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移交;(3)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应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2. 侦查取证(1)调查取证:对传销活动涉及的场所、人员、资金等进行全面调查取证;(2)技术侦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传销组织进行技术侦查;(3)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跨区域传销案件,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
3. 案件审查与起诉(1)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审判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审判,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惩处。
4. 案件后续处理(1)追赃挽损: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应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2)宣传教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3)案件总结:对传销案件进行总结,为今后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借鉴。
四、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打击传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2)配备必要的侦查装备,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效率。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公安部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传销活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就湖北省枣阳市为例,近两年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成为制约枣阳社会治安的一大祸患因素。
而对于基层法检部门来说,传销犯罪也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通过对枣阳市近两年来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形势进行分析,以期对传销活动犯罪进行梳理,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传销活动犯罪。
一、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
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
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
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
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
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
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
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
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
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导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因素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行为人发展的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如果达到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反之,行为人在里面的角色可能仅仅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员,因此层级就是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正文:一、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认定“层级”的方式1.被告人供述与证言,证明层级(2018)鄂12刑终48号经查,团队传销账户资金流水,传销人员结构图,(2016)鄂12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3、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传销组织中,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某的下线是李某2、甘某,经过层层发展,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共计220余人,属高级经理级别。
李某某的供述能与其上下线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上下线之间的证言亦吻合。
2.数据库中的人员排列呈现金字塔,证明层级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
证明: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3.证人提供传销人员结构图,证明层级(2019)赣01刑终117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做1040行业有半年,投资了50800元,存入申购总管罗庆远账户,所在团队是杨桂华这个团队,老总袁小东以上的老总,其都没有见过,张华2018年1月上总后,管理这些下线人员,并提供了传销人员结构图。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危甫才,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广东省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危甫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危甫才及其辩护人提出,危甫才不是公司实际的法人代表,其实际营业额只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有240人,其是被人利用而实施犯罪,并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危甫才从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假公司。
“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康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合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危友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秦粤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级地位。
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
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
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即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阅读: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案情】 ⾃2006年6⽉以来,被告⼈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同年9⽉18⽇,婺源县⼯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商部门核准擅⾃改变经营⽅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政处罚。
2006年10⽉,陈某某⼜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式进⾏经营。
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
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单分红。
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
仅数⽉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形成了⾦字塔型传销⽹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提出2006年10⽉前,被告⼈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商⾏政管理局的查处,⼯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本案的传销⾦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 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为,是国务院2005年8⽉23⽇颁布的《禁⽌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性传销⾏为。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人数认定的思考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人数认定的思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要达到三个条件:组织领导行为、三个层级以上、组织内达到三十人以上。
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
结合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可以清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职务、所处层级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协调等行为。
但第三个条件——“组织内达到三十人以上”,其中的“三十人”应该如何认定?特别是有些参加者为了使自己发展的下线更多从而获取更多利益,就借用别人的真实身份注册自己交钱,从而形成注册的用户多于实际参与人数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网络结构图上的涉案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而且在实践中,对参加者不需要逐一制作笔录,只需要调查、收集相关转账记录、账本、网络结构图等能证实该传销组织成员数量的书证、物证即可。
对于借用别人真实身份参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也认定为多个参加者。
案例(1):(2015)柳市刑二终字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以”做慈善事业”为幌子,以加入所谓的中华慈善公益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名,要求参加者经上线人员介绍并缴纳1850元入会费成为会员,同时获得发展下线资格。
当参加者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可获下线人员缴纳的”捐赠款”。
通过这种方式从2013年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联合会在柳州市发展会员达160人,构成层级数六层以上。
并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作出作出(2014)鱼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判处该案十名被告人刑罚。
后该案被告人提起上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一审判决未对每一个参加者调查取证,仅凭转账记录认定人数超过120人并不准确;该组织成员没有160人,很多人是一个人买了多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侦查机关囿于客观因素无法逐一收集所有参加者的言词证据,但根据本案查证属实的捐款填单、银行卡转账单、联合会会员申请书等书证足以证实本案参与柳州联合会的会员共计160人。
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销行为在社会上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级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进行概览,并为读者提供相关参考。
一、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罚款是对违规经营传销者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罚款数额通常与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关,旨在惩罚违法行为,并补偿因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规经营传销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一段时间,整顿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整顿期间,违规者需要自行检查、整改,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于违规经营传销的组织而言,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撤销经营许可证意味着该组织无法再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制裁,以达到震慑其他传销组织的目的。
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对违规经营传销的个体经营者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吊销营业执照后,个体经营者将无法再合法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5.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违规经营传销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其中明确了个体或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触犯刑法的相关罪名和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经营传销进行刑事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传销行为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传销的定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部门处理违规经营传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者:安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2009年2月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文即先对该新罪进行文义解读后,预测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传销直销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30-03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便是目前普遍被法学界及司法界称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今,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法理解释基本集中在该罪名的学理命名及文义解释上。
刑法学界及司法界的主流意见认为:(1)《刑法修正案(七)》(下文简称“刑七”)第4条其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而不包括“积极参加”、“参加”等行为。
(2)“组织、领导”行为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者其他。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都是对传销活动的界定。
(3)当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的所有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不存在合法的传销,因此对“传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一词进行限定,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知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调研报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调研报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由于传销犯罪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一些基层法院以前从未遇到此类案件,就一些传销犯罪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被告人及其家属就全市法院传销案件的均衡量刑反应强烈。
为此,2010年4月,我庭就传销犯罪案件的几个主要问题在全市法院组织了一次调研。
我们调研的主要问题是: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罪标准?2、如何区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即法律适用存在哪些问题?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若存在,如何区分主从犯?4、如何才能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5、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幅度和标准?6、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是否应该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犯罪分子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来处罚?我庭收集了全市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结的传销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并且听取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的调研情况如下:一、全市传销犯罪的整体状况近两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共审结了9起传销犯罪案件,判处传销犯罪分子39名,其中A级的6个,B级的29个,C级的4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个。
从犯罪分子的身份情况来看,农民17个,无业21个,医生1个。
其中衡阳市户籍的只有3个,其余的均为外省的传销分子,最远的来自黑龙江。
(详见下图)传销分子级别组成情况A级75%C级传销分子职业情况44%53%医生3%传销分子量刑情况44%56%传销分子籍贯情况衡阳市外省92%通过以上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传销犯罪具有如下的特征:1、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就是级别越高人就越少,这是由传销组织的升级规则决定的,我们在后面将进行阐述。
2、绝大部分传销分子都是生活没有着落的。
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传销分子是由于金钱的驱动才加入传销组织。
3、传销分子流窜作案的居多。
二、对传销犯罪几个主要问题的看法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罪标准?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名,按照该条的规定,该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根据人大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修证案之规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
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做出规定:凡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到7人收入达到5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轻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判5年以上,并没收非法所得所有财产,并处罚5倍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