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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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本题中将“暴力劫取”解释为“抢夺,盗窃”超过了字面含义,不属于文理解释。

而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本题中为了将不包含在法条中的含义纳人而对法条含义进行扩充,将“暴力劫取”解释为“盗窃,抢夺”则属于扩大解释。

因此答案选D。

2、B[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这道题出得很具有实效性,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适用保护原则的条件:(1)外国人犯罪;(2)对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3)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不受处罚的除外。

糯康泰国境内实施犯罪,不在我国进内,显然不能使用“属地管辖”,糯康也不是中国人,显然也不能适用“属人管辖”,糯康在国外侵犯了中国公民和国家安全利益,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亦在3年以上,且泰国法律也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糯康的行为应适用“保护管辖”。

3、A[解析] 本题考查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就是说,存在灾祸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减少或免除,而不存在“应当免除”的情形。

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来源,其罚金可以由监护人垫付。

4、C[解析]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对于拐卖儿童罪,主体年龄要求是16周岁,甲显然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但有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属于14—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所以,甲应付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6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62 l9(O 0 0- 04 (4 l7 一 152 l) 10 4-0)
2 0世纪 9 O年代初期 . 直销开始进 入 中国, 并快 速发展 , 因相关管 理法规 没跟上 , 一些不法 分子打着 “ 直销” 的幌子 , 采用虚假宣传 、拉人 头”收取高额入 “ 、 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 , 事传 销活动 。非法传销活动 从
北 、 I、 宁 、 四川 辽 河南 、 北 、 河 北京 、 海 等地 死灰 复 上
燃 。网络传 销等更 多 的传 销“ 种 ” 变 甚至 波及学 校 、
医 院 、 老 院等 . 养 参加 人 员 既有 学 生 、 岗工 人 , 下 也
有 国家 干部 ; 既有老人 、 年 , 青 也有少 年 。传销行 为

是 单位 不能成 为 组织 、 领导传 销 罪的 主体 ; 二是 组 织 、 导 传销 罪是 一种 行为 犯 : 是 组织 、 领 三 领导 传 销罪
与其他 罪可数罪并 罚 。
【 关键词 】 非 法传销 ; 组织传 销罪 ; 导传 销罪 领
【 o】 1 .9 9 .s.6 2 1 9 . 1 .1 1 d i 0 6 /i n1 2 — 5 0 0 . 0 3 js 1 2 00


准 确把 握 组 织 、 领导 传 销罪 “ 经济 邪 教 ” 的
本 质
传 销 组织 的理论 培 训是 培 养参 与传 销 人员 痴 迷 于
传 销 的最基本 、 最主要 的手段 。
近年来 , 法传 销在 安徽 、 非 浙江 、 江苏 、 湖南 、 湖
【 稿 日期 】2 0 — 0 2 收 09 1— 0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作者:韦加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

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断裂数罪并罚作者简介:韦加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澳大利亚邦德大学访问学者,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28-02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换而言之,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就是牵连犯。

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方法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就是牵连犯。

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

通说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

也即“从一重从重处罚”。

理由:牵连犯是行为人以犯一罪为目的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独立成罪的各行为,彼此为犯一罪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牵连性的主、客观方面考察,牵连犯触犯了数罪名,既不是单纯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其主观方面的恶性、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一罪大,较数个独立的罪要小。

所以,牵连犯“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是容易理解的”①。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正确。

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理论上(逻辑上)是牵连犯的具体犯罪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刑法重点法条练习题及详解-精品

刑法重点法条练习题及详解-精品

刑法重点法条练习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部价值1万元的照相机。

对中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原则B.保护原则C.属人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参考答案】C【考点】属人原则【解析】《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是为属人原则的基本规定。

C项正确,当选。

2.张某等五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中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

中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

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参考答案】C【考点】正当行为;犯罪行为【解析】《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C项正确,当选。

3.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

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

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间接故意D.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答案】C【考点】间接故意【解析】《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是为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界定。

其中与之相应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

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因此,C项正确,当选。

4.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假释规定的是()。

A.对累犯不得假释B.犯罪分子被减刑以后不得再假释C.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D.对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参考答案】A【考点】假释【解析】《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数罪并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注意:不包括毒品走私,,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8.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9.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11.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损坏财物够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来源:2013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员的层级数和⼈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逐⼀收集参与传销活动⼈员的⾔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付费⽤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员关系图,银⾏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的⼈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五⼈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扩⼤等起关键作⽤的⼈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违法所得处理方式——以互联网金融传销为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违法所得处理方式——以互联网金融传销为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违法所得处理方式——以互联网金融传销为例Abstract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入刑以来至今,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销组织利用网络平台、APP 等,采用互联网传销模式,搭建传销层级,隐蔽提成比例,给传销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传销参加者的参与动机、积极性也发生变化,犯罪分子退出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从本罪现状、类案比较、处理难点、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销;违法所得;司法实践#Vol.1 本罪现状传统的传销模式主要分南派和北派。

南派传销讲究精神控制,尽量避免使用暴力,还用返还部分“入门费”等方式给予上当者一些甜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纯资本运作”,也就是打着所谓的“ 阳光工程”的幌子实施传销行为;北派传销属于低端传销,特点是带有暴力色彩,受害者往往会失去与外界的联系,同时会被监禁、洗脑,甚至会受到殴打、虐待等,具有代表的有“D 案件”“T 案件”等。

但现在,本罪的犯罪环境发生变化,传统传销近几年呈下降趋势,而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开始出现,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传销模式兴起,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增添了多重“屏障”,不仅让犯罪的本体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给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困难,也为传销活动的宣传、参与、资金来往提供便利,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传销模式案件,必须慎重处理,充分发挥法律明示、矫正、预防的作用,追求司法实践社会效果最大化。

#Vol.2 立法变迁1993 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问题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

1995 年9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已失效 ) 中对于传销行为区分为非法与合法传销。

1998 年4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经营活动全面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品、 服 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 应 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 与传销活动人 员是否认为被骗, 不影响骗取财物 的认定。
四、 关于 “ 情节严重” 的认定问题
对 符 合本 意见 第一条 第一 款 规 定 的传 销 组 织 的组 织 者、 领 导者 , 具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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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造 成其他严 重后果或者 恶劣社会 影响 的。
五、 关于 “ 团队计酬 ” 行 为的处 理问题
传销活 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 人员, 要求传 销活动的被 发展 人员发 展其他人 员加入 , 形成 上 下线关系,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 付上线报酬, 牟取非法利益的, 是“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定罪处罚。
犯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实施故 意伤 害、 非法拘禁、 敲诈勒 索、 妨害公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聚众冲击 国家机 关、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 交通秩序等行为, 构成犯 罪的, 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 其他 问题
本 意见所 称 “ 以上”、“ 以内” , 包 括本数。
本 意见所称 “ 层级” 和 “ 级” , 系指组织者、 领 导者与参 与传 销活动人 员之 间的上下线 关系层次 , 而非组织者、 领导 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 等级。 对传销 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 组织者、 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 展参 与传销活 动人 员人 数和层级数
的计 算, 包括组 织者、 领导者本人及 其本层级在 内。
以销 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 “ 团队计酬”式传销 活动, 不作为犯罪处理 。 形 式上采取 “ 团队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者:安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2009年2月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文即先对该新罪进行文义解读后,预测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传销直销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30-03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规定便是目前普遍被法学界及司法界称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于今,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的法理解释基本集中在该罪名的学理命名及文义解释上。

刑法学界及司法界的主流意见认为:(1)《刑法修正案(七)》(下文简称“刑七”)第4条其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组织、领导”行为,而不包括“积极参加”、“参加”等行为。

(2)“组织、领导”行为对象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或者其他。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都是对传销活动的界定。

(3)当前,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的所有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不存在合法的传销,因此对“传销”没有必要增加“非法”一词进行限定,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

刑事审判参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分

刑事审判参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分

刑事审判参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分——基于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狄克春*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之后增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罪状要素之一是“骗取财物”,而“诈骗公私财物”则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以下简称“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这两个概念的字面文义接近,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分以及是否构成竞合关系、何种条件下进行转化等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

本文拟以司法实务经验为基础,探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界分问题。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内涵诠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一)“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特征传销活动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雏形是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多层次直销。

之后,传销内容不断变化,逐渐从经营行为衍变为“老鼠会”、“经济邪教”,伴随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严重负面化。

随着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显现,我国开始逐步规制传销。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2000年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了行政规制细则。

2000年《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1年传销批复》则确定对传销活动涉及犯罪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并根据情节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刑法学(2)-2020

刑法学(2)-2020

刑法学(2)-2020.1XXX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试题及答案1.XXX趁XXX一人值班时在其店铺浇汽油点火,导致XXX重伤,店铺被烧毁,但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XXX的行为构成(B)故意毁坏财物罪。

2.属于洗钱罪犯罪对象的是(B)保险诈骗罪。

3.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A)使用伪造的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D)恶意透支。

4.XXX为追讨XXX所欠五万元货款,设计将XXX骗至某处扣押,然后勒索十万元,否则砍掉XXX一只手,两天后,XXX交给XXX十万元,XXX遂将XXX释放回家。

对于XXX的行为,应当以(C)敲诈勒索罪论处。

5.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的有(A)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和(B)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6.民警XXX家中被盗,怀疑是XXX所为,遂将XXX强行带回家中逼问,并对其拳打脚踢,长达两小时之久,致使XXX受轻伤。

对XXX的行为应以(B)非法拘禁罪论处。

7.某甲乘某乙外出之机,潜入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信用卡及某乙身份证各一张,后用信用卡购买了约3500元的物品。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C)依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8.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9.只有公务人员或者军人才能成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

10.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均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危害结果不同。

1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的人,其犯罪对象是患者。

15.在抗击非法狩猎和非法捕捞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XXX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1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Research About Problem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For Crime Of Organizing And Leading Pyramids Sale
Scheme
作者: 李翔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92-9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7期
主题词: 传销犯罪 司法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
摘要:以往司法解释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既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
不利于实现有效打击传销的犯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积极参加者的身份转化后也应
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

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理论加以认定。

立法中"骗取财物"的表述应理解为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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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
数罪并罚
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虽然国家一直大力打击传销,但是传销仍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频频出现。

并且,由于传销的发展,传销已经不能满足这些不法分子赚取金钱的愿望。

因此,与诈骗相结合的传销就出现了。

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呢?下面就请跟随365律师小编了解相关知识。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
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传销罪又称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当传销活动中有欺诈问题存在时,是定集资诈骗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区分几点:第一是要看是否有传销的商品;第二是要看是否侵犯了金融市场秩序;第三是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是要看是否有特定的对象。

做好这几点的区分,基本就能搞清楚是简单的传销组织还是利用传销组织搞诈骗。

并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该两罪的,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最关键的就是要找准两者的含义和区别。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通过诈骗手段进行传销活动的,但是也有同时触犯两者刑法规定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因为两者是不同犯罪所以应当分别判处刑罚而不是进行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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