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整理(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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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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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10-21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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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传销,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传销是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层层分销等形式,非法筹集资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规定:传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违反市场规律:传销活动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 侵害消费者权益:传销活动诱骗消费者参与,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4. 损害社会稳定:传销活动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三、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传销罪⽴案标准是什么
在⽬前很多⼈都知道“传销”是⼀种违法的⾏为了,特别是传销给⼈带来经济上损失的时候,受害者恨不得将传销者给抓拿归案,但却担⼼没有罪能治得了他们。

那么,⾮法传销罪⽴案标准是什么?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法传销罪⽴案标准是什么
⽴案标准在下⾯的具体法条中。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的发起⼈、决策⼈、操纵⼈,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的⼈员。

⾯对⾮法传销⽽有遭受到相应的损失,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处理时,可以来店铺找律师咨询解决⽅案。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每天不超过8小时;正常工作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传销是我国一直以来严厉打击的一种非法活动。

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的,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组织、领导传销罪。

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叨叨一百二十人以上或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金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从重处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

传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传销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传销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与特征传销是指以发展下线、交纳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获取回报的经济活动。

传销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法规:传销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违反市场规律:传销活动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3. 违反诚信原则:传销活动利用人际信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他人利益。

4. 违反社会道德:传销活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违背社会道德。

三、传销案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侵犯商业秘密;(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不正当有奖销售;(五)诋毁商业信誉;(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传销案的侦查与审判1. 侦查传销案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传销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传销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一)合法的直销经营活动;(二)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三)合法的会员制经营活动;(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拉人头型传销;(二)团队计酬型传销;(三)商品返利型传销;(四)消费返利型传销;(五)其他传销形式。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传销活动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传销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传销活动的查处:(一)对涉嫌传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法律规定传销条例(3篇)

法律规定传销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传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并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分配报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从事传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有义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传销行为。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界定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传销:(一)多层次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二)入门费: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三)拉人头: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四)团队计酬: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

(五)层级返利: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分配报酬。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以下行为不属于传销:(一)正当的直销经营行为。

(二)合法的电子商务行为。

(三)合法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的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传销的财物进行扣押。

(五)对涉嫌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进行传唤、询问。

(二)对涉嫌传销的场所进行搜查。

传销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近几年,传销案件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被传销的人员却只有增加没有减少,因此,在法律上,对传销罪的处罚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传销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传销罪处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营销等,是一种以发展下线、层层返利为特征的非法营销模式。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不断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期为打击传销犯罪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成为其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营销活动。

2. 特征(1)非法性:传销活动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欺骗性:传销活动以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参与。

(3)组织性:传销活动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上下层级分明,参与人员众多。

(4)返利性: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实现层层返利。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虚假承诺;(三)虚假广告;(四)不正当竞争;(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课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单2016.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单2016.1}[答案] B[考点] 广义刑法的形式[解析] 2016年法硕教材《考点解析》P2: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也曾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

{法单2011.1}{单2016.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单2016.2}[答案] A[考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体现正是罪刑法定原则。

{单2016.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单2016.3}[答案] C[考点] 刑法的机能[解析] P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说来具有3种机能:(1)规制机能。

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保护机能。

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

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机能。

{单2016.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品、 服 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 应 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 与传销活动人 员是否认为被骗, 不影响骗取财物 的认定。
四、 关于 “ 情节严重” 的认定问题
对 符 合本 意见 第一条 第一 款 规 定 的传 销 组 织 的组 织 者、 领 导者 , 具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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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造 成其他严 重后果或者 恶劣社会 影响 的。
五、 关于 “ 团队计酬 ” 行 为的处 理问题
传销活 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 人员, 要求传 销活动的被 发展 人员发 展其他人 员加入 , 形成 上 下线关系,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 付上线报酬, 牟取非法利益的, 是“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定罪处罚。
犯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实施故 意伤 害、 非法拘禁、 敲诈勒 索、 妨害公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聚众冲击 国家机 关、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 交通秩序等行为, 构成犯 罪的, 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 其他 问题
本 意见所 称 “ 以上”、“ 以内” , 包 括本数。
本 意见所称 “ 层级” 和 “ 级” , 系指组织者、 领 导者与参 与传 销活动人 员之 间的上下线 关系层次 , 而非组织者、 领导 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 等级。 对传销 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 组织者、 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 展参 与传销活 动人 员人 数和层级数
的计 算, 包括组 织者、 领导者本人及 其本层级在 内。
以销 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 “ 团队计酬”式传销 活动, 不作为犯罪处理 。 形 式上采取 “ 团队

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

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一、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传销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活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传销活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4. 犯罪主观方面:传销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诈骗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诈骗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传销是指以招揽成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非法经济利益、欺骗行为等,很多国家都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在中国,传销活动被视为非法经济活动,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以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一般情况下,组织者和领导者在量刑上会较高,因为他们承担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责任。

而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则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程度。

2.参与人员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传销活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参与者获得的非法收益越多,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3.传销活动的时间和规模:传销活动持续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所涉及的人数和受害人数也会越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力度也就越大,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4.是否有恶劣手段和手法:传销活动往往会使用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来招揽成员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果传销活动中使用了恶劣手段和手法,比如剥夺人身自由、精神虐待、故意造成人员伤亡等,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5.受害人的情况: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等情况作为量刑的参考,判刑的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特大数额,严重恶劣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总之,传销行为在刑法中被严格规定并予以打击,根据传销活动的性质、规模、手段等方面的情况,量刑会有所不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涉及多少金额会被认定为传销罪

涉及多少金额会被认定为传销罪

一、涉及多少金额会被认定为传销罪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

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

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

“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此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

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传销的危害有哪些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传销活动的不断蔓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适用民法原则:传销活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适用民法规定进行民事赔偿。

3. 适用行政法原则:传销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优先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传销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3)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2. 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①询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等;②查阅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财务账目等;③收集传销活动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3. 侦查起诉(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审查起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

(3)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审判(1)人民法院依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审判,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和上诉。

(3)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1)传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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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条的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粵公通字〔2012〕277号)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管理局: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严厉惩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

以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的传销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范围。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和认定。

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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