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导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因素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行为人发展的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如果达到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反之,行为人在里面的角色可能仅仅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员,因此层级就是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正文:一、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认定“层级”的方式1.被告人供述与证言,证明层级(2018)鄂12刑终48号经查,团队传销账户资金流水,传销人员结构图,(2016)鄂12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3、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传销组织中,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某的下线是李某2、甘某,经过层层发展,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共计220余人,属高级经理级别。
李某某的供述能与其上下线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上下线之间的证言亦吻合。
2.数据库中的人员排列呈现金字塔,证明层级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
证明: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3.证人提供传销人员结构图,证明层级(2019)赣01刑终117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做1040行业有半年,投资了50800元,存入申购总管罗庆远账户,所在团队是杨桂华这个团队,老总袁小东以上的老总,其都没有见过,张华2018年1月上总后,管理这些下线人员,并提供了传销人员结构图。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国法函201025传销经常用
国法函201025传销经常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危甫才,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广东省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危甫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危甫才及其辩护人提出,危甫才不是公司实际的法人代表,其实际营业额只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有240人,其是被人利用而实施犯罪,并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危甫才从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假公司。
“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康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合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危友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秦粤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级地位。
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
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
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即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阅读: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
“两高一部”下发意见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全文)来源:2013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租房给传销组织最高罚50万
租房给传销组织最高罚50万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7期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市场营销”“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有些人可能单纯地想将自己的房子对外出租,但是如果没有搞清楚求租方的情况或者为了收租金明知对方是在做传销还故意将房子出租,那么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
传销组织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组织活动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但传销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
一、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概述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是指从传销组织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如下:1. 一般案件: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 重大案件: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5年。
3. 特大案件: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年。
4. 法定不追诉期限: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以及有其他法定不追诉情节的,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传销组织案件法律追诉期的确定因素1. 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
2.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嫌疑人归案之日起计算。
3. 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在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嫌疑人最后一次逃避之日起计算。
4.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三、传销组织案件法律追诉期的延长与中止1. 延长:在以下情况下,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可以延长:(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且无法在原追诉期限内完成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其家属要求撤回起诉的;(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 中止:在以下情况下,传销组织案件的法律追诉期可以中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且无法在原追诉期限内完成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无法继续侦查的。
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
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传销犯罪作为一种违法活动,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传销犯罪行为,各国立法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传销犯罪。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定义与特征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招募下线为手段,通过多层次的人力关系链条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发展下线,扩大组织规模,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经济模式。
与正常的市场营销活动不同,传销犯罪常常涉及欺诈、诱骗等手段,并且以招募下线及其参与资金作为获利的主要途径。
二、法律责任传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欺诈、非法经营、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等。
欺诈是传销犯罪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涉及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手段。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将面临合同无效、退还投资款、刑事处罚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非法经营是传销犯罪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传销犯罪组织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通过非法手段招募下线销售产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润。
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限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处罚。
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是传销犯罪中最高级别的法律责任。
对于传销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和首脑,法律通常会严格追究其犯罪责任,包括刑事处罚、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等。
三、预防与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传销犯罪,各国在法律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警惕。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传销犯罪的特点及危害,引导公众保持理性,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加强立法,明确传销犯罪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法律制裁力度,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加强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对传销犯罪组织进行侦查、查封、冻结资产等,削弱其经济实力。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传销犯罪行为。
由于传销犯罪具有跨国性和边际性质,各国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分享和协作,共同打击传销犯罪,保护公民的利益。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品、 服 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 应 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 与传销活动人 员是否认为被骗, 不影响骗取财物 的认定。
四、 关于 “ 情节严重” 的认定问题
对 符 合本 意见 第一条 第一 款 规 定 的传 销 组 织 的组 织 者、 领 导者 , 具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认 定 为刑 法 第
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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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造 成其他严 重后果或者 恶劣社会 影响 的。
五、 关于 “ 团队计酬 ” 行 为的处 理问题
传销活 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 人员, 要求传 销活动的被 发展 人员发 展其他人 员加入 , 形成 上 下线关系,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 付上线报酬, 牟取非法利益的, 是“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定罪处罚。
犯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实施故 意伤 害、 非法拘禁、 敲诈勒 索、 妨害公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聚众冲击 国家机 关、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 交通秩序等行为, 构成犯 罪的, 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 其他 问题
本 意见所 称 “ 以上”、“ 以内” , 包 括本数。
本 意见所称 “ 层级” 和 “ 级” , 系指组织者、 领 导者与参 与传 销活动人 员之 间的上下线 关系层次 , 而非组织者、 领导 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 等级。 对传销 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 组织者、 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 展参 与传销活 动人 员人 数和层级数
的计 算, 包括组 织者、 领导者本人及 其本层级在 内。
以销 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 “ 团队计酬”式传销 活动, 不作为犯罪处理 。 形 式上采取 “ 团队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知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7-《刑事审判参考》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刑事审判参考》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例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统计大全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前言在刑法体系中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在《刑法》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九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但在刑法学体系中,组织、领导传销罪同样是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与非法经营犯罪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本文主要收集《刑事审判参考》有关组织、领导传销罪的3个指导案例,归纳其成立的裁判要旨、裁判理由,全面分析、总结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与区别,以供参考。
目录1.【第 717 号】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第 842 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3.【第 865 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正文:案例1: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717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危甫才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
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3)组织结构上具有等级性;(二)危甫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
通过发展下线和下下线,已经成为“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五级传销商,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人。
裁判理由近年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为遏制传销活动迅猛、猖獗的发展态势,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传销条例》。
(2010)(经济类) 立案追诉标准(二)及补充
出台背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最高检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获得财富的违法⾏为。
传销的本质是“庞⽒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的收益。
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1)《国务院关于禁⽌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4)《最⾼⼈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商公字[2002]第31号)》(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8)《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泛宣传、深⼊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为专项⾏动的通知(⼯商公字[2001]231号)》(9)《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店铺进⾏法律咨询。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传销活动的不断蔓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适用民法原则:传销活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适用民法规定进行民事赔偿。
3. 适用行政法原则:传销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优先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传销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3)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2. 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①询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等;②查阅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财务账目等;③收集传销活动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3. 侦查起诉(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审查起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
(3)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审判(1)人民法院依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审判,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和上诉。
(3)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1)传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
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非法传销是指以非法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等级关系或者提供经济利益等手段,引诱他人加入,并以参与人数或继续发展加入者人数为依据向其要求交纳费用,通过人数多寡、营销产品等形成资金汇集的金字塔式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传销犯罪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对于非法传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
非法传销犯罪的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了非法传销罪的罪名及其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非法传销犯罪的定罪标准是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
非法传销犯罪要求以一定组织形式进行,一般是通过等级关系的建立,以及向下级要求加入人数并要求交纳费用等方式,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非法传销犯罪案件时,要认定被告人是否以非法组织形式实施传销活动。
其次,非法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通常以经济损失、参与人数、持续时间、组织规模等因素来衡量。
例如,如果非法传销活动的参与人数众多,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就会加大,刑罚也将相应增加。
最后,判断非法传销犯罪的量刑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组织和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非法传销犯罪一般由一些头目或组织者策划和组织,他们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因此,在判决量刑时,对于非法传销犯罪的头目或组织者,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传销犯罪涉及的案件较多,但往往因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定罪和量刑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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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
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2010.05.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传销活动。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以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