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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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案例

一、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二、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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