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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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03
【实施日期】1998.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省石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运输条件、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证明;
(三)与生产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四)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