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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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专业实习大纲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侦查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专业实习是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也是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巩固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信息资料,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侦查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进一步熟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初步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

(三)了解我国侦查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好个人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汇报工作。实习结束时须提交实习计划、实习日记、实习中期考察表、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表等书面材料。

三、实习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各项事宜;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负责安排;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指

导书的执行,同时拥有解释权。

(二)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负责本指导书的执行。其具体职责是:

1.与各实习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根据本指导书和《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协调、落实学生实习工作中的有关事务。

2.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认真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专业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下实习点,主持实习小组会议,负责所分工的实习点工作,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实习情况。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谨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学院和学校教务处。

5.认真完成对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价和实习总结等工作。

6.在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和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从实习组学生中选拔组织和副组长。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是:负责实习单位与带队老师的联络,反映实习学生的意见,协助带队老师处理所在实习基地的有关事务;完成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担任实习通讯的通讯员,负责本实习基地的稿件组织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上述工作。

四、实习时间、学分及方式

(一)时间安排:10周

(二)学分:8学分

(三)实习形式:实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实习管理,保证实习的质量,大部分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实习;同时针对部分学生具体情况,安排学生进行分散实习。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指派责任心强、素质高和经验丰富的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专业教师的指导采用定点指导和巡回指导、当面指导和电话指导、日常检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期间,学生要随时记录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根据记录的材料整理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写下实习中的主要收获、存在的问题,且对问题有一定的分析,要求文字简单、明确、流畅。

(二)实习成绩根据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中的表现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综合评定。

1、实习期间是否遵守纪律,是否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综合测评,占30%;

2、实习单位的鉴定成绩,占30%;

3、实习报告写作(包括格式、字数、内容),占20%;

4、实习日记写作,占20%。

六、实习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切实维护实习单位良好形象;

(二)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学校和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尊敬师长、诚恳待人、团结友爱,处理好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

(四)碰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五)秉公执法,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六)必须按时参加实习,不得擅自提前结束实习或不参与实习,实习期间不得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旅游观光等活动;如需请假,需报请实习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同意,并报本组组长记录备案,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七)实习中应特别注意往、返程及实习期间的各项安全事项。

侦查学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一章检察院实习

一、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检察院相关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检察院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

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以市级人民检察院为例)

(1)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人民代表联络、特约检察员联系和管理以及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

(2)政治部

政治部是人民检察院党组办事机构,负责党组秘书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和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协同地方党委对县(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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