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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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市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市节能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2种类别。集体奖设节能突出贡献奖和节能优秀奖2个层次、6个奖项。个人奖设1个奖项。
(一)节能集体奖
1、节能突出贡献奖:设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2-4个名额。
2、节能优秀奖:设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潍坊市节能先进企业和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左右名额。
(二)节能个人奖
设潍坊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1个奖项,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潍坊市节能先进企业、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潍坊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次;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符合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济贸易委会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和经营性单位中评选。
(二)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潍坊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四)潍坊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从宣传、管理、从事节能工作和举报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人员中评选。
第八条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潍坊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七)潍坊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在节能管理、节能宣传、节能工作推进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在节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潍上属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证明材料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集体奖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向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获奖单位、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获奖单位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获奖单位奖金20万元。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获奖单位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和个人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重点耗能企业应当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