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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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格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即将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
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 5000 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 (1)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
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A 县乡镇企业局与
B 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
暂时存放在 A 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 B 市公安局商议,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 47 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 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 1996 年 5 月 17 日将到 B 市出差的A 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 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1)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1)该由B 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合用普通地域管辖,
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者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浮现 A 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应当让 B 县公安局即将归还 A 县的车,并对 B 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由于法院受理的是 B 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 A 县拖欠 B 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 B 县公安局在对此事此外单独提起诉讼。
2000 年 8 月 18 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
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2000 年 9 月 9 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
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向来未予答复。刘某于 2001 年 2 月 2 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1) 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
(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1)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
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于是,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2)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 2 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 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
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2001 年 1 月,沿海某市王某听说俞某想搞一批假船员偷渡到日本。王某
遂积极与俞某联系,在交纳了大笔手续费后,王某被安排同此外 8 名偷渡客乘车前往偷渡地点,准备偷渡。在上船后即被边防大队截获。该市公安局根据该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合用劳动教养的通知》,呈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王某等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王某等人作出了劳动教养 1 年零 3 个月的决定。问: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合用劳动教养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吗? 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是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省政府所发布的通知并非针对某个具体的相对人(
如王某),而是针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人做出的,该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据此对王某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后,该通知就不失去的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将其反复合用于不同的具体规章的活动,而且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决定,命令等。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一下简称《立法法》)将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调整范围,所以前者可以成为行政立法行为,而后者可以成为制定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省政府的通知可视为是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活动的产物。
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
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
利修复工程。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 50 元。罚款达 200 元者,可强行收缴,并拘留 10 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 300 元(当场收缴),并拘留 10 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3.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为什么?
(1)该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单独提起。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才干
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
受到海关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赋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
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
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
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此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导致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