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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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五章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岛市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市)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
人事部门所属考试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可接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政策性收费和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招聘组织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必需的其它条件。
法律、法规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对因涉密、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各区(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于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
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经费来源、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岗位、岗位等级、拟聘人数。
第十二条市直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经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告可以区(市)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在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公告应载明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形不成规定比例的,相应缩减招聘计划。
特殊职位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招聘报名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笔试科目、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行业、专业和招聘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在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按考试成绩和公布的岗位招聘人数择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第十九条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在上级未制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前,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录用。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择优原则,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拟聘人员名单通过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天。
第二十四条公示合格的拟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规定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青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
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